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的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同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和托收方式比起来,对买卖双方更具安全性和可靠性.解决了远隔重洋的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换言之,只要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一致,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行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和责任。该条款充分反映了信用证的严肃性.但也是一些不法之徒借以利用的欺诈工具.据此实施欺诈图谋的案例不胜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