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特定人群的集合,必然也形成一种特定的法院文化。它由三部分构成,又表现为三个不同的层面。在培育法院文化中,我们既要看到它个性的一面,又要看到它与整个社会文化共融共生的一面,只有不断总结和吸纳社会文化的优良成分,切实在新的体制和新的机制条件下,按照新的形势和要求对之进行合理而有效的熔铸与外向锤炼,才能真正构建起先进的法院文化。
理论建设
200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