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四川 ·德阳
618500【摘要】在我国的刑法术语中,司法逻辑本质上是对罪犯定罪量刑的认知思维,并且是“刑法是司法”命题中所包含的实体性的实践逻辑。在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是对罪犯进行量刑的重要标准,而刑罚则是对罪犯的犯罪事实实施的惩罚措施,要想实现刑法的解释,则必须要回到司法的过程中来,司法与刑法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手段,笔者则就司法逻辑兼及刑法教学如何适应司法实践进行浅析。
ABSTRACT: In the terminology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judicial logic is essentially the cognitive thinking of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criminals, and it is the substantive practical logic contained in the proposition that “criminal law i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our country,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the important criteria for sentencing criminals, and penalty is the punishment measures for the criminal facts. If we want to realize th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we must go back to the judicial process. Justice and criminal law are the important means of protecting people’s security. The author makes a brief analysis on how to adapt the judicial logic and the criminal law teaching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关键字】司法逻辑;刑法解释;司法实践
Keywords:judicial logic;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judicial practice
个人简介:张蕊(1990-),女,四川绵竹人,助教,从事法律方面的研究。
1 引言
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中,刑法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刑事的政策中如何的加入刑法的司法实践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则关系到实现和保障刑事领域的法治。而作为刑法的基础原则之一的刑法量罪标准是刑事法治的重要保障,应该从此项原则出发,探讨刑法解释当中的司法逻辑。
2 刑法教学如何适应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2.1 刑法存在的意义以及与司法的关系
正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我国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其特点为是法定化、实定化和明确化。罪刑法定是司法的基础,需要执法人员依照刑法规定严格的进行定罪量刑,此原则是立法已事先对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刑罚做出完善的规定,只需要进行执法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严格的进行执行就可以。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刑事政策为基础的条件下,刑法才可以用于司法实践。
2.2 刑法教学适应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有其一定的自身逻辑性,这种逻辑不单是依照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和其根本刑法的问题矛盾就可以表达清楚的,这其中的根本问题是这种矛盾在于无法表达实践的逻辑,单单是可以反映出一种认知的逻辑。而在我国现实中所谈到的司法逻辑正是其实践逻辑[1]。换言之,司法的逻辑是在“刑法是司法法”的基础上为其司法工作建立其的一种实体性的实践逻辑。所谈到的司法逻辑,其本质是针对现实中的司法实践工作,并不是在执法人员进行司法考试时候的所谓答题逻辑,司法工作是具体的实践工作,而司法考试仅仅是一种了解与掌握的司法的学习过程,在根本上不能混为一谈。司法逻辑与其执法逻辑并不相同,刑法其本质为司法法并不是行政法,因此,司法要在刑法教学与研究的基础上,需要依照司法逻辑而进而执行,不应该按照行政逻辑进行执行,司法逻辑和行政逻辑都是在工作的逻辑实践,其区别在于,司法逻辑是在控辩审的关系构架上建立起来的逻辑实践,然而,其行政逻辑的本质是进行执法的人员对在其被执法者中的关系而产生的,司法逻辑坚守法律,具有一定的执法操守,而行政逻辑虽然也是具有公正公平的性质,但是在效率和公平之间谋求平衡显而易见。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司法逻辑的推理方式是以双发的言辞为原则,而行政的逻辑的推理方式则是需要书面的审查
[2]。司法逻辑依照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是司法法”,可以看出,司法逻辑具有一定的实体性,而司法逻辑也具有一定的程序意义,但具有程序意义并不代表司法逻辑就是程序性的实践逻辑,司法逻辑实践是在刑法决定刑事诉讼的意义上才会产生,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帮助刑法推理,而并不是指的其刑事诉讼法推理的模式[3]。在传统的司法的刑法教学以及所进行执法的工作中,参考的是刑法的研究,而不是司法逻辑,体现了一定的司法的考试逻辑或者说是其行政的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我国的刑法教学不是为在进行司法实践的工作而准备的,其本质是为了进行司法考试而准备的“资料”,是其司法的理论基础,是在进行司法考试转向司法实践工作而准备的。
2.3 刑法的法律语言较抽象
在我国现阶段的刑法中,刑法的本身有一定的法律规范的不足,其主要表现在法律语言相对抽象,在对其进行理解上,很容易出现一定的偏差和问题,任何的法律法规不可能涵盖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切事情,也同样不会避免在弹性的条款立法上有所遗漏,法律的规定也不可能完全就符合现在社会的发展状况,因为我国的社会是不断的变化,人们的生活也是在不断的改变着,而这些种种因素的存在导致其刑法并可能完完全全的符合人们的生活,会由一定的真空期,也为其法律不确定的地方,为其司法的执法人员的留下了可以发挥能动性的地方,同时也为形式政策在其刑法的司法实践也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是,这种情况的存在并不表明形式政策在进入司法实践的时候就没有了相对的限制,形势政策有着其本身的应用和特点,有着其一定的灵活多变,较为随意和宏观的性质,而其刑法则有着一定的具体特点,有着一定的根本规则,而刑事政策在进入其刑法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进行一定的管理,那么就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和情况,所以,立法上应该在其合理的范围中将刑事政策要求明确落实于法律的规定。
3 刑法教学介入司法实践的途径
3.1 用刑法解释司法逻辑
在对其司法逻辑用刑法解释过程中,需要有着控辩审其三方的共同的逻辑语言和其三方的自己的逻辑路径,在控辩审三方的共同逻辑语言指的是其检察官、律师和审判的法官三者的共同基本语言。因此,刑法解释的这种共同语言就是刑法所解释的“理解前结构”的问题,我解释刑法需要有着一个原则,而在这个原则之前的东西并不能建立起解释的相关对象,而是建立起解释的一个平台[4]。用其刑法解释共同体所掌握的刑法观与刑事的司法观,作为其抽象的表达的刑法意义。刑法的本质上没有相对应的解释规则,但是在解释和刑法的使用时有着一定的关联的,在规范的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本质上就是立法,可以说成是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
3.2 刑法教学适应司法实践的途径
刑法的规定已经对其犯罪的构成规定的比较完整,在本身的词汇有着一定的解释问题,也为其形式政策解释司法实践留下了一定的进入空间,例如,在我国刑法的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应负刑事责任”在这八项犯罪是指具体的罪名还是罪行有着一定的争议,可以看出处罚犯罪范围宽于其罪名说。
刑事政策在进入刑法司法需要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刑事政策在进入刑法应该以罪刑法定的原则为基础,刑法对其进行犯罪量刑上有着一定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漏洞或者不明确的地方,不可以借贯彻刑事政策的名义不予适用或者逃避刑法的罪责;在刑事政策介入到刑法司法还需要依照其他的刑法为基本的原则,刑法的价值和精神的需求,在对其罪行相符合,公平、适用刑法的原则上用以来保障人权。
4 结语
对于刑法解释司法逻辑,主要是在于刑法在对司法的工作中,在这个工作中实现的,因此,如果只依靠其活动的结果而不从其中的过程来进行一定的刑法解释是不可以的,需要有着一定的主体性的刑法解释、刑法教学与刑法研究。需要关注的是控辩二者之间的逻辑的区别,同时也需要关注其控辩二者之间的区别和审判对这种差异的统一,这就需要强调控辩的分化,在我国刑法的解释与刑法的教学研究中的相当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唐稷尧.论当前司法活动中适用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6(02):45-54.
[2]陈洪兵.双层社会背景下的刑法解释[J].法学论坛,2019,34(02):78-87.
[3]孙笑侠.司法职业性与平民性的双重标准——兼论司法改革与司法评估的逻辑起点[J].浙江社会科学,2019(02):43-49+156-157.
[4]张文娟.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践逻辑[J].学习月刊,2019(01):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