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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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洪坤

黑龙江省泰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162400

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已成为农村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土地适度规模化集中,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对机械化、产业化生产要求的实现。

一、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土地流转不能顺利实施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在于约束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首先,土地产权制度的缺失。产权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土地的流转,也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其次,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缺失。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统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土地在流入主体和流出主体之间交易时,没有统一的合同格式,导致各地的土地流转交易合同格式、内容、效力不尽相同,不利于农民权益的保护。由于农民在交易中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一般文化层次不高,所以需要可靠的中介组织来帮助他们完成土地流转程序,而实际上在各地区这样的中介组织较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流转担任顺利实施。再次,为了保证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必须对现有的土地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然而涉及到制度层面的内容,就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共同进行探讨,制度的制定实施难度大,意见也很难统一。 

2.流转程序不够规范,易发生纠纷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处于自发阶段,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范。农户之间流转多数为口头协议,私下自发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致使亲戚、邻里关系不和谐,有的甚至反目为仇。有些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条款也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特别是双方责任、权力、义务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和矛盾,就难以解决。同时,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知道土地流转的程序和相关手续,致使土地流转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有的经营户不与农户签定流转合同,而是与村社签定;有的流转合同标的不明,没有流转期限和违约补偿办法;有的对承包户、经营户、村集体三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调解缺乏依据;有的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些都为产生土地承包纠纷埋下了隐患,还有个别地方存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

3.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流转规模小 土地流转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需求。截至目前,土地流转还仅仅在小范围内进行,流转规模较小,尚未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土地流转工作。在农村,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土地流转的信息基本依靠亲戚、朋友或村组干部的交流。由于信息的传递方式落后、传递的范围也较小,常常出现想流转土地的农民找不到业主、想租用土地的业主找不到出租农民的现象,制约了土地流转。与此同时,土地流转中评估、谈判、签约、公证和登记等诸多环节操作难度大,不利于土地流转。信息缺乏、手续难办这些实际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中介服务组织的参与,才能解决。目前,农村这方面的中介组织几乎为空白。另外,农民对土地保障功能的依赖性也限制了农村土地的流转。一方面,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经营,农民不可能致富;另一方面,农民外出经商务工风险性大,不愿意放弃承包土地,土地流转难成规模。

4.农民的土地流转意识淡薄

缺少相应的政策宣传,农民对其缺乏应有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发生犯罪,当地人们为了生存很多人都选择外出打工,同时对当地缺乏有效的法律缺乏,导致土地流转不规范,并且流转手续繁琐,导致农民不愿意办理土地流转,尤其是农村实行减负政策以后,农民认为建房不再收费了,就任意建设房屋了,导致村里干部收不到任何费用,同时也没有人关心这件事情了。 5.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平衡

由于集体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最终的权利主体,当集体以土地的最终权利主体行使职权时,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就被虚置了,而地方政府、受公权力影响的村委会一跃成为土地代表,对于地方政府,廉价地将大量农地提供给企业作为建设用地,这既能带来客观的收益又能刺激当地工业或城镇发展从而带动经济发展,在土地财政与经济政绩的双重吸引下,地方政府于是变得极为活跃,有时甚至不惜违背中央精神,通过与农民名义上的代表(多为村委会)协商等不正式的手段实现着农村集体建没用地的流转。由于“农民集体”的范围很难界定,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集体土地的决策权已经完全旁落于村“两委”。作为农村集体组织的“管理者”,成为分利集团,获取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巨大收益。经营管理农村土地的基层组织在土地增值的驱使下,已经成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推动者和既得利益者。而作为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双重身份的农民,其权益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巾并没有完全实现。同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巨大增值相比,低廉的土地补偿标准对于农民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农民并未分享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巨大利益。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对策

1.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政府扶持力度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农业风险比较大,因此为鼓励产业开发大户更好地进行农业生产,对于农业的财政扶持,特别突出了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扶持,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二是信贷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是资金短缺,金融机构我支持新农村建设,支持有利于农业开发的项目,允许业主用租赁土地上的附作物作为银行的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2.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以前,为支持工业的发展,长期以来都是农业为工业化服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仍然贡献于城市。随着城镇一体化的日益加快,想要实现“人的城镇化”就必须实现农民的平等,农民在经济发展中获得平等的权益,实现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真正确认,并且在市场的自主流通中能够公平的实现其价值。此外,政府不再干预土地的经营,只是管理土地,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

3.提高农民对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认识

首先,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土地使用权流转当作一项中心工作来完成,当作一件关系农村可持续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大事来抓。要认识到土地不仅仅是农民就业和生存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使用权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要加强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正确引导和服务,既要克服利用土地所有权属强制农民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错位行为,又要克服对违规流转放任自流,缺乏服务规范机制的缺位行为。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使用权流转、规模经营、增加收入等好的典型和成功经验的宣传力度,让农民熟悉政策,打消顾虑,积极投身土地使用权流转。

4.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积极探索土地使用权流转养老保险补贴和土地承包权换城镇社保政策,使得长期流出土地的农户获得的利益不亚于土地被征用的农户,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土地流出者的后顾之忧,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创造条件。此外,政府部门应积极为农民群众开拓新的就业途径与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发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有层次地引导非农产业载体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使离开土地的农民有业可就,有钱可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