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消费”是一个边界模糊的模糊概念,可以存在多种理解,但通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解释,是用清晰定义的方法完全否定消费者这一概念的模糊性,抹煞了中间状态,是用精确思维解释模糊概念,结果遗漏了大量不完全属于消费者、又不完全不属于消费者的中介现象。认定王海是不是消费者,不应当采取一分为二的“对劈”方法来推断,而是可以综合各种因素采取不同的推理模型,得出判决结果,但并不只存在唯一正确的判决结果。
法学
2006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