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刍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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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刍议

李永明

广东省社科院国际经济所 广州

摘 要:人性是人的行为的依据和出发点。人性是把双刃剑,或者说是中性的。人性包含:至高性和有限性,自由性(自利性)与秩序性(道德性),个体性与社会性,控制性与适应性。

关键词:人性,至高性,有限性,自由性,秩序性,个体性,社会性,控制性,适应性

宇宙万物,各呈特性,各安其类。山有山态,水有水性,一草一木,情状各异。人同样具有其特别的属性、特性,也即人性。万物之性态,包括人性,是亘古不易的自然法,是这个世界赖以存在、运行的规则、法度。物性是各种物质运动的依据和出发点,而人性则是人一切行为的依据和出发点。探究、认识人性,跟探究、认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自然规律一样,是我们处理人类自身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人性正如规律、法则一样,是双向双面的,所谓两刃剑,或者说是中性的。但是由于它来自造物主神,本质上它是善的。只不过人的有限性和罪性会让它扭曲走样。

人类是个体呈现的,个体是一个完整的“小”宇宙,每个个体都是平等的。人性,自然针对的是个人。当我们说到人性,不是指一个群体,而是指单个人。当我们谈到群体、民族、国家或社会等集体性概念时,我们不用人性的概念去描述,而会用民族性、国民性去解读。不了解人性、或不基于人性,而去奢谈民族性、国民性,那是不得其门。人性,是普适、永恒的,古人与今人,西方人与东方人,各族群、社团之间都一律平等,没有特殊、例外。

自然规律深奥难寻,人性也是复杂深奥的,人们对其的认知并未完全。正如有哲人说:最难的事是认识自我。我们对于自己都尚且未能识透,对于人类、社会的相关知识则更是有限的。

一、至高性与有限性

1、至高性

人是物质世界中最高级的,《圣经》上说,造物主神是以自己的形象样式造人,神特别赐予人以自由意志、深邃理性和丰富情感,这些属灵的东西是其他被造物所不具备的。故此,具有神的形象样式的人必为万物之尊,且有权柄、能力管辖、利用万物。时至今日,整个地球已完全服在人的掌控之下,人创造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不仅能够控制地球,甚至已超越地球,其触手已伸向外太空。

也因此人尤其是成功的人很容易滋生骄傲心,所谓恃才傲物。而由骄傲心衍生出嫉妒心。这会辖制、误导人,令人犯错。狂傲的成功者甚至数典忘宗,自封为神,接受众人的膜拜,并辖制、奴役众人。人唯有在至善至美的神面前才会有真实的谦卑和自律、自制。

2、有限性

实际上,人又是有限的,其眼目所及、脚踪所至,其气力与寿命,其所思所知,其所行所成,都是有限的。从宇宙俯视,人甚至犹如蝼蚁或草芥,短暂而有限。尤其是人犯罪堕落,从神而来的人性也已经玷污、败坏,其意志理性情感皆已受损。人可以征服大自然,建立宏伟的物质家园,可是人却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自己,不能战胜、超越自己,不能正确认识和管理好人类社会,从而不断制造出各样的人祸,陷在作茧自缚的歧途之中。

人的有限性必然导致人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导致人遭遇挫折、失败,甚至产生自卑甚至自弃之心,或者滋生出反人类、反社会的心思意念,祸害人类自身。唯有认识并信靠神的人,才可能不被挫折和自卑心所压垮,依然保持人的应有的属性、品格、尊严和形象,持续保持正能量。

3、有限性导致稀缺性

经济学的稀缺性,其根源不是大自然的有限性,而是人的有限性。人对于大自然的认识和利用是有限的,无法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只能在已知、可控的领域获取有限的资源,故而产生了所谓经济资源稀缺性的观念。然而,尽管存在这种人的有限性下的稀缺性,已知可用的资源也足以满足全体人类的基本物质需要。只要资源分配合理,没有人会因为这稀缺性而不能维持基本生存。天无绝人之路,老天不会饿死人,饿死人只是因为人的有限性以及罪性。由于存在人在自我管理、社会管理上的有限性,产生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和谐,引发了对所谓稀缺资源的争夺,使得稀缺性观念得到强化、固化。

稀缺性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自身的有限性,并督促人们努力克服、突破之,努力发掘自身潜能和价值,不断开发大自然的丰富宝藏,同时提升自我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水平与效能。稀缺性的存在是人类发掘潜力实现自我的催化剂,而不是人们相互排斥、争斗、苦害甚至残杀的理由。

二、自由性与秩序性(自利与道德)

1、自由性

自由,是造物主赐予人类独特品质中可谓是最为宝贵和高贵的品质。自由就是以自己的方式成就自己的目的,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基督教教义认为,造物主神是自由的本体,祂的所思所言与其所行所成乃是高度同一,《圣经》上说:祂说有就有,命立就立。造物主赐予人类跟祂类似的自由属性或品质,好让祂爱的人类也享受那自由的愉悦。所以祂将这个世界交给人类管理、享用,让人们在其中大展身手、尽情发挥,追逐自己的幸福目标。

人性以个人为对象,自由亦然。自由即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从目的上说,每个人的目的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每个人的目的都是至高的、终极性的。从行为上说,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不受他人干涉、强制。既然每个人的目的皆平等,每个人目的就是人类的终极目的,那么每个人竭力去实现自己的目的非但合理,而且必须,因为成就个人目的就是在成就人类目的。自我成就、自我实现是每个人的不可推卸的天赋责任和义务,是他作为人的本分。

2、自利

成就个人目的,用另一个表述方式就是:自利。“利”是人的目的的另一种表述。人类人性中,自利性跟自由性紧紧结合在一起,自由性必然也是自利性。每个个人的每个行为都是为了成就自己的目的,所谓趋利避害,利用一切的资源而避免一切干扰,这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句话是真理。

自利、自由,如人的人性本身,是中性的。自利之“利” 是个体性的,由个体自行定义或选取。其内涵因人而异,并无统一的样式、标准。自利,可以导致善果,也可以导致恶果,可以导致利他的结果,也可以导致不利他甚至害他的结果。这是人的有限性和罪性所决定的。自利作为人性本身没有对错、善恶,而“利”的个人定义及其行为方式和结果则有对错、善恶之分。

一般来说,每个人必然都将自定义的“利”合理化、正当化,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然而,有限的人谁能绝对化自己的“利”?谁能给“利”之善恶下一个标准、绝对、永恒的定义?没有,没有人,领袖、组织也都不能。唯有神可以。神在起初不让亚当吃伊甸园中那棵分别善恶树的果子,为的不是使人不辨善恶,而是不让人自以为义,自以为有论断、赏罚他人善恶的权威,而要让人在神的教导下自律、自责,要求每个人对神诚实负责,个人寻求在神里面的终极意义,而不要用自己的认知、标准去论断他人,也不要在乎他人的评价。在这个问题上,人当反求诸己,反照、持守自己内心所确信的,或者在自己的信仰上不断精进,由此不断调整、合理化自己的行为。

从利的个人定义,可以延伸出人性中可能生发的超越性,也就是人可能为了某个非世俗非物质性的目标,一个超越的“利”而生活、行为。当然,这种超越性也是个人定义、独自认定、选取的。其善恶之辨依然无法有统一标准,每个人必为其所信所为付上代价。

3、道德(秩序)

为了让人们的自由(自利)有秩序、和谐的调节器和指南针,不至于令社会陷于混乱的丛林法则,造物主又把另一样普适的东西放在人性当中,那就是神赐的道德律(道德感、道德性),就是神对人的自由自利的正当性、善恶标准做出基本规范,使得人都可以随时面对自己的内在良心(道德律),去评估、检讨、指导、矫正自己的所思所行,并去认识判断他人的行为与社会现象,处理社会关系。这些普适的道德律包括:个人自由(自利)的边界是不损害他人的个人自由(自利),孝敬父母,爱人如己,不偷不杀不淫等。

人内在的道德律不仅是人心的定海神针,也是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石。人类社会之能维系延续,社会秩序之能稳定,其根本原因并不是那些所谓伟大人物的模范效应,或者是其炮制的理论、主义、法律、政策之功效,而是造物主设计并安放于人内心的道德律,以及普罗大众的道德自觉自律而产生的果效。

自由、自利法则,与道德律必须同时高举。缺乏道德律内涵的自由、自利,必导致无政府主义或混沌混乱或丛林法则。而如果没有自由、自利驱动的道德律,那是死的规条。自由、自利原则与道德律及“自生秩序”不仅不冲突,而且恰恰是其题中要义。只可惜离弃神的罪人往往把神赐的自由、自利原则的内涵任意曲解、阉割、滥用,导致害人害己。

三、个体性与社会性(目的性与工具性)

1、个体性

人类是由个体(个人)构成的,每个人都有一个完整、自足的物质结构,和完整自足的精神(属灵)结构(意志理性情感),每个人都是一个完整、自足的“小宇宙”,每一个人都是人类的完整代表、整全模板,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人平等,每一个个人(个体)在造物主神面前都有同等的地位、尊严和责任义务,每一个个人都是不可替代的,每一个个人都是这个世界(社会)的主体。人类在这个被造的宇宙中的至高性同等地体现于每个个人身上,所以每个个人的目的都是人类的最高的、终极的目的。

2、社会性

人类群体(社会)又是由众多的个人(个体)组成,每一个个人都生活在群体(社会)之中,必然与其他个人或者群体(组织)发生关系,由这种个体之间错综复杂关系构成的整个人类生活形态,叫“社会”,而个人对社会的适应性称为“社会性”。社会性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同类其他个人(个体)存在的认可、接纳,第二,对其他个人的生活(行为)之同情、理解、适应,第三,对其他个人的利用:合作(个人与个人之间互为工具)。集体、组织,乃是合作的方式之一。

3、二者关系

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是:

首先,从造物主神创造的次序看,个体先于社会,人类是从一本衍生出万族,由个体(个人)生发出社会。

其次,个体个人是拥有全备物质和精神(属灵)构造的实体,他有目的,又是行为的主体,而社会不具有独立完备的属灵结构,不是实体,也不是行为主体,因而没有目的的,它只是关系客体,是每一个个体的工具。群体、组织是多个个人以一定方式结合成的有限、暂时的个体,一个行为单位。作为一个行为单位,它是个体,也是主体,具有意志理性情感。它一方面是个人的工具,同时它一旦形成,也反过来以个人为其工具。组织不能剥夺个人的自由,一旦个人与组织在目的上方式分歧,应允许个人退出。

集体、组织的目的不能凌驾于个人目的,多数人的目的不能高于少数人或单个人目的。那种反其道而行之,将集体性目标凌驾于个人目的之上,高举所谓国家、民族、社会大旗,鼓吹为共同目标,为所谓的集体主义“宏大叙事”而牺牲个人一切的作业,其本质不过是那些政治野心家为实现其个人目的而玩弄的骗人伎俩而已。所谓集体主义不是社会性的体现或要求,而是一种伪装的反社会性的论调和行为。

一般来说,组织再庞大,也不能够涵盖社会,僭越、替代社会。因为一旦组织囊括了社会,那么这个“社会”就成了一个单一个体,单一的个体吃掉了社会,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都消失了,个体和社会也消失了,乔治.奥威尔的《一九八四》所描绘的极端“社会型态”就出现了。

四、适应性与可变性

1、控制性

人既然是万物之尊,具有管辖万物和自身的权柄与能力,那么,在人的道德良心中,就有一种求稳求控的本能(天性),就是他必须对自身所处的环境进行掌控,使得周遭环境为己所用。他从自利(自由)的天性出发,去安排、设计、管控其面对的环境。一旦环境的秩序、状态与其自利追求相抵触,他要么坚持其自利追求而改变环境,要么修正其自利定义以适应环境。人的控制性与适应性这一对矛盾的天性是共存伴生的,或是此消彼长的,但是永远不会是单一性的一方吃掉另一方。

2、适应性

一定意义上说,神是为了人而创造世界万物,所以这个世界是适应人的生活的。自然环境的一切几乎是恒定的,阳光、空气、雨水、温度、气压、海水水位等只要有稍许改变,对人的生活就会巨大影响,甚至产生恐慌和死亡,所以人对自然环境的适应性其实是非常小的。

为了防备自然环境变异对人生活的影响,人们煞费苦心给自己营建一劳永逸的安乐窝,如大城市,高楼大厦,各种防灾工程。但是,由于人的有限性,人的这些自求多福的作为有时因为违逆天道(自然规律与人性),反而自作自受惹来大祸。所以,人首先得学会大自然的规律,顺服、适应、善用之。

人还必须认识、适应所谓社会规律,那就是人性和由此生发的自然法秩序(自生秩序)。但是,由于人的有限性和罪性,人对人性、天道的无知及叛逆,人们很难自觉自律地遵循道德良心——神赐的自然法,而往往凭己意构建一个人为的秩序(制度),这种人为建构的制度、法律会与神的原初设计(道德良心、自生秩序)渐行渐远,犹如建在沙土上的房屋,一遇到风雨便垮塌瓦解。

造物主的自然法(良心、道德律)是永不更改、贯彻始终的。一旦有人尝试偏行己意突破底线时,必然遭遇天道(自然法)的惩罚。这是毫无疑问的。

人类历史表明,人们不断突破人性的底线,不断向下刷新人类整体生存的道德水准,适应一个更加恶劣的社会环境。所谓的社会进化(进步)论实在是欺人之谈。人的出路是:不断回到造物主、自然法面前,不断悔改,回归且遵循祂的原初法则,相信并遵循耶稣基督的教导,持守永恒的盼望,在信心的生活中恢复人性的美好和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章:

1、大卫.鲍兹:《古典自由主义——入门读本》,同心出版社,2009年1月

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

3、米塞斯:《人的行为》,夏道平译,上海社科出版社,2015年9月

4、大卫.休谟:《人性论》,石碧球译,中国社科出版社,2009年12月

5、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 商务印书馆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