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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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

李金华,王立擎,于晓鸽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阜新, 123000)

摘要: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从轰动一时的“艳照门”事件,再到最近发生的“227肖战”事件都可以看出,网络暴力绝非偶然事件。网络俨然成为揭露别人隐私的场所,网络变成了一场场“口水战”、“人肉搜索大战”的战场。网络正转变为一种不可控制的舆论手段,其自发性,盲目性,不可控性所引发的危害,已不言而喻。希望此篇文章可以让你对网络暴力有所了解,让你能够远离网络暴力,希望大家的网络生活宁静美好。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律规制;自我保护。

1网络暴力的特点

1.1网络主体的广泛性、混杂性、不特定性。

网络的普及造就了全员上网的时代,网络用户群体十分庞大,任何人只要连接网络便就是网络的一员。

网络成员的身份跨度十分之大,不论是谁打开手机,大家就同属于“网民”这一群体。网络以其极强的包容性吸引着每一个人。网络世界像一个无边的宇宙,没有人知道网络究竟有多大,而我们不过是浩瀚宇宙中的一颗小陨石,不论是谁都可以进入网络世界,换言之,不论是谁,都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侵权主体。

网络暴力往往是多数人的暴力,正如清代小说家李汝珍所说“况罚不责众,如果主意都不承旨,谅那世主亦难遽将群芳尽废”,网络暴力侵权主体的广泛性往往造成了追责的困难。

1.2网络主体的盲目跟风

语言具有着极强的感染力,网络中的话语更是如此。热点事件中占据评论区榜首的总是带有强烈个人情感因素的负面评价。这些博人眼球的煽动性的文字往往最容易引起网友的共鸣,网友几乎不会用正确的思维来思考事件始末,靠着一时的情绪盲目加入到了“网络暴力”这一队列。这不过是“泛滥的表达欲,自以为是正义的裁判长,加之人多势众的感情狂暴,肯定不会受到惩罚的侥幸,使网络成为自由思想和污言秽语的集散地。”

情绪以最快的速度干扰着人们的判断力,负面的看法逐渐占据了主流,没有人会思考事件的真实性,大家只是宣泄着自己那所谓“正义情感”,如此恶性循环,总是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愈演愈烈。

1.3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

网络世界不同于现实世界,我们看不到对方是谁,大家在网络中以自己所描述的身份生存着。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主体加深了匿名表达的快感。真实身份的藏匿,人们更会更肆无忌惮的放飞自我。人性在这样的“蒙面舞会”中,不论是恶的方面还是善的方面,都可以发挥得淋漓尽致。

东野圭吾说:世上有两种东西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网络的虚拟性便是对对人性最直观的挑战,在现实世界里,你会为了形象表现得尽可能得体。耳边的“天使”也会不断提醒你注意形象。而在虚拟世界里,代表你身份的只有那冰冷的网名。心底里那个被压抑许久,平日里被隐藏的“恶魔”一面,便展露无遗了。

2我国对于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2.1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不清

何为网络暴力?你可能会听到形形色色的答案,“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指的是网上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曝光之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去攻击当事人及其亲人、朋友”这些都可以看做网络暴力的含义。但在法律层面网络暴力还没有明确的概念。

要给一个行为定罪,常用的是进行三段论的推理。在网络暴力追责中,首先第一步的大前提我们就很难确定,通常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网络暴力近年来才备受关注,所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未及时对这一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界定。除了会造成行为定性困难,公众也不知晓何为法律之内的网络暴力,法律的威慑力也难以起到作用。

2.2法律规定分散,规定不完善

我国没有专门规范网络暴力的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关网络暴力的条文分散在多个法律法规中,适用起来较为不便。

在民法层面,我国法律规制主要表现在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中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条对网络侵权行为有所提及,但较为笼统,网络暴力主要表现在社交媒体中,电子邮件不再是代表性侵权方式。

在刑法层面,我国网络暴力的有关规制主要体现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上。刑法二百四十六条关于侮辱罪的第二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该款规定网络暴力行为情节严重,达到了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定罪标准的,应按照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有关处罚进行定罪量刑。可网络暴力行为不止表现为侮辱和诽谤罪,极端网络暴力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刑法中并未规定对因网络暴力侵犯的人身安全的行为如何处置。而侮辱罪、诽谤罪的法定刑较轻,不足以完全评价网络暴力行为。

3遏制网络暴力的法律对策

3.1立法方面

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方面的法律,隐私权的保护是遏制网络暴力的有效手段,是规范网民行为的必要途径。互联网时代,个人的隐私的泄露几乎是家常便饭,一不留神,你的隐私就会被窃取,个人信息甚至被有些不法分子用作交易,信息化时代,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势在必行。

在民法中隐私权是公民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此次修订民法典,对个人隐私也是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除了在民法典中增加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之外,还应该出台相应的《网络行为规范法》我国对有关网络行为的规范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有必要将相关条文进行梳理整合,形成体系化的法律。同时还要对网民行为进行规范,比如实行网络实名制,撕下面具,以真实身份进行网络活动。法律的制定应结合我国实际,做到权衡利弊,对网络权益和网络侵权都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

3.2守法方面

有了法律,必须有人遵守,法律才不会丧失其作用,立法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律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网络暴力事件的主体是网民,要减少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就必须要让网民知法、守法。我们应该多方位、多渠道宣传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知识,帮助网民认识到网络暴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引导网民在文明合理上网的同时积极宣传网络法律法规知识,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积极宣传文明合理的上网方式,同时鼓励受害者勇敢站出来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网络暴力两方当事人着手,一方面减少网络暴力发生,一方面被害者积极维权,网络就会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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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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