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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民间借贷是一种操作灵活、方便,资源较为丰富的一种融资方式,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缓解银行信贷压力,推动经济良性发展。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与随意性,导致有很多社会问题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持续增加。本文主要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方式与手段进行研究与讨论,通过对民间借贷概念、内涵、现状、特点、问题等进行全面研究,从而更好地制定合理、科学、有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理策略与方法,降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的概率,推动民间借贷市场更加良性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探究
近些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案件的复杂程度在不断增加,导致案件审理的难度也在逐渐增加,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非常不利。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活跃度也在提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持续增加,增加了法院的执法压力,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1 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内涵
所谓的民间借贷,主要是指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或者相互之间产生的借款行为,其与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银行等金融性企业或者组织不同,不是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行为,民间借贷是自发性的民间融资行为,其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善民间资本流转流转、激活民间资本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与价值。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年息在36%以内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但是超过36%的年息,则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比较,民间借贷的手续非常简便、资金随需随借、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资金使用效率较高[1]。
2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征分析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活跃程度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持续增加。民间借贷案件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民间借贷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和规范的合同
法院在进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之间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双方的借贷关系或者意思表示一般都是以收据、欠条或者借条等方式来记载。通常情况下,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民间借贷是没有正式且规范的合同的,即使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中也很少标明借款目的和资金来源等重要事项。
2.2 民间借贷具有较高的现金交付比例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大部分案件都是以现金交付形式的案件,这使得认定资金出借数额的难度大幅度增加。
2.3 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有违法嫌疑、高利贷现象比较严重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理中,有一部分出借人在借款时,将利息写入了本金当中,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高额利息,这种民间借贷方式涉嫌违法。与此同时,尽管法律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年息不能超过36%,但是在具体实际的借贷关系中,高利贷现象非常普遍且严重。此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还交叉着一些刑事犯罪的内容,如常见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等[2]。
3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分析
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概率在不断增加,且呈现出逐年上涨的态势。民间借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或者难点亟待解决和克服。下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进行更好地讨论与分析:
3.1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高利贷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难点之一。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来按时支付利息,且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如果借贷双方的年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是无效的。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款已经支付的超36%年利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那么从年利率是否超过36%来看,如果民间借贷年利率如果超过36%,是否可以认定为高利贷。
3.2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转本金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的利率如果前期没有超过24%,那么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是可以认定为后期的借款本金的,但是超过24%部分的利息是不能够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如果当事人要求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计入后期本金,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换句话说,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中,如果民间借贷关系合法,且年利率没有超过24%,那么前期产生的利息可以转增后期本金,且出具新的债权凭证。但是出具的这张新的债权凭证是否是新的借贷关系,且在年利率上为什么不超过24%所产生的利息能够转增后期的本金,那么年利在24%-36%之间的利息为什么不可以转增本金,这些都是亟待克服与解决的难题。
4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策略与建议
4.1 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宣传与普法教育
为了能够更好地纠正不良的民间借贷行为,引领民间借贷行业规范,重视司法裁判师范引领作用的发挥。法院等相关部门可以借助新媒体技术和手段来针对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与探讨,如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来对新类型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定向宣传,这样能够推动公众法治意识的更好提升,从而降低民间接待纠纷案件的发生概率,提升审理民间接待案件的效率。
4.2 重视审理民间借贷联动机制的完善与健全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民间借贷是高利贷的,对于超出司法解释规定中的年利率是不予支持的。同时对于有相关证据表明民间借贷出借方有高利贷嫌疑或者存在非法集资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地向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通报。如果在审判民间借贷案件时借贷双方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推动民间借贷审理联动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增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有效性。此外,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也要对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高利贷、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转本金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清晰界定,推动法院等部门更加快速、高校的审理,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更好审理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3]。
4.3 做好民间借贷诉讼调解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通常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一般要先进行诉讼调解,对于关系比较密切的诉讼双方,如亲人、朋友等,要尽可能的进行诉讼调解,在调解基础之上在进行案件审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与民生密切相关。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重视执法力度的增加,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实现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按照“调解优先、各方配合、强制执行”的原则,做好被告人的思想疏通工作,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健全联合执法的体制,必要时采用强制的有段来进行执法,如有犯罪嫌疑要依法审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效果。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能够更好地降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概率,重视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宣传与教育是非常有必要,做好人们的普法教育,增强民间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从多个方面与角度来提升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效率与水平。参考文献:
岳彩申,车云霞.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新进路[J].河北法学,2016,(5).47-57.
韩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选择--"先民后刑"模式适用的正当性[J].法制博览,2018,(16):161.
陈业业.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的防范与制裁影响因素及策略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2017,(4).98-101.
本文作者从事律师20余年,以个人经验分享给大家。
作者简介:张瑞,1968年6月1O日岀生,女,汉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本科学历,任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