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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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田奇珍

96785部队

摘 要:本文将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定义、中标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趋势等几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 中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自2001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已经在各种各样的褒贬声中走过将近二十个年头。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几乎没有哪一项制度像最低价中标一样,能在极其尖锐的矛盾争议中发展这么长的时间。那么在这将近二十年来,这个既被一些人称为“万恶之源”,又被另外一些人称为“国际惯例”的评标方法,在工程建筑市场上的运行结果又如何呢?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定义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选择性较小,且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受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小,工程管理要求简单的项目。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优点非常明显,谁的报价低谁就中标,投标人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体现在商务标报价上,有效地避免了人为因素,避免了暗箱操作;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遏制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事实上,这种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的方法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已普遍使用。缺点是价格最低,不能保证质量最优;成本、评标因素和权值难以界定。

而在国内招标投标中,习惯将接近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称为合理低价,投标人希望以合理低价报价,增大中标概率;招标人希望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最低投标价中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情况   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是被普遍认为的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法律依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对“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是有明确前置条件的,一是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是“经评审”之后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三是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但综观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在最低投标价法的实施中,虽然有关文件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论证,但对于论证依据、标准则没有进一步明确。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合理的最低价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可能去迎合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优势恶意压价”的不良心态,疏于对投标人其他条件的考察评审和对报价的分析论证;或许,也有认识上的误区,把“最低价评标”与“最低价中标”等同起来,能够认定的只有报价,谁的报价低谁就中标,最终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招投标方式演变成实质上的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方式。

三、由“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演变成“最低价中标”产生的问题

1. 恶性竞价,施工质量好的施工企业处于劣势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处于发展时期,建筑队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强势的买方市场使“最低价中标”演变为“最低价抢标”。而简单的“最低价中标”方式又恰恰迎合了这种态势。部分实力较差、管理混乱,甚至不符合工程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片面地以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筹码,甚至通过挂靠、伪造资格、谎造低成本理由等手段,以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工程;中标后,只能靠降低支出、偷工减料来弥补成本缺口。最终导致工程施工粗制滥造或者无以为继,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合同纠纷制造隐患、埋下祸根。而那些诚信度高、投报合理低价的企业,尤其是一些经营稳健、施工质量过硬、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合理报价却被拒之门外。

2. 恶性竞价,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筑产品的价格实际上是由数以百计、千计的建筑材料价格所组成的,“一分价格一份货”是最简单的道理,偏离这个基本规律,在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奢谈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或提高产品质量都是自欺欺人的。关于产品价格与产品质量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市场,几乎都与项目中标价格过低,质量、安全及其他措施费用投入不足有直接关系。

3. 恶性竞价,滋衍不良现象的产生

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进一步导致了市场的混乱和市场诚信度进一步走低。在市场条件和政策制约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大范围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必然导致低于成本竞标问题,而低于成本竞标问题又在客观上为市场的混乱提供了“激励机制”。事实上,各地市场愈演愈烈的买标、卖标、围标、串标,以及转包、挂靠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皆与最低价中标引发的市场恶性竞争有关。

4. 恶性竞价,没有发挥节省投资的作用

虽然理论上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有利于节省投资,但在我国,实际上这也仅仅是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节省投资”的表象,并非真正意义的节省投资。有调查显示,合同价与中标价基本一致的不到70%,一般均存有不小的差距,高的甚至达到120%;最终结算价与中标价一致的更低,只有46%,价差30%的非常普遍,最高的甚至相差180%。这种情况说明,目前实行的最低价中标,并没有真正发挥节省投资的作用。

、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应采取的措施及对策

1. 招标人要做好工程勘查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工作

要做好工程勘查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把好“前期”关。作为第一关的勘查设计,必须提高深度和精度,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写也必须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细致周密。我们看到,在不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更改设计、追加投资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施工图的质量和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施工边更改,工程造价不断上升,结果往往是决算价大大高于中标价,使得最低价中标完全失去了当初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在和勘查设计单位签订勘查设计合同时,应明确责任,赔偿条款,要求勘查设计单位对勘查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对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承担相关责任并作出必要赔偿。

2. 招标人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

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如果仅仅以报价高低来取舍,就不是真正的最低价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业主来说,要做好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及对最低报价进行分析等工作。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就应该将其否决,然后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标。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标,才是最终的中标价。标书评审,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两部分。对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为重要。评标委员会必须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明显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和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认真加以审核,以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

3. 投标人要加强企业内部价格制度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绝大部分都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由投标单位结合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自主报价。投标单位应通过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制度来进行考核,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活力。企业内部价格是指,企业内部独立核算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材料、劳务的内部结算价格。施工企业的内部结算价格有材料结算价格、结构间结算价格、机械作业结算价格、劳动力结算价格和劳务结算价格等。企业可以按计划价格作为内部结算价格,也可以按市场价格作为内部结算价格,还可按计划成本加成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内部结算价格。但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内部结算价格应保持相对的稳定,要定期根据各时期的变化进行调整,并且学习同行企业的先进经验。

4. 招标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把好“监督”关。   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实时、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业主事先一定要对监理单位的资质、信誉、管理力量等进行严格审查。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对监理单位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还要通过甲方代表及时检查。监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要求监理方尽职尽责,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5. 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把好“风险”关。

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一般比较低,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常见的有:某些中标人中途放弃、还有的进度一拖再拖,还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样会给建设单位造成很大损失。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诚信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有较强的防风险意识。这时,招标人就需要事先安排一套预防风险的工程担保措施,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合同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加,保函额度亦随之加大。在付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并且应预留3%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结束语:因为投标报价成本是投标人的个体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个体成本与企业的管理技术水平、自有设备、现场情况和各种资源采购渠道息息相关,评标委员会短时间内很难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价。经过多年的实践、跟踪以及审计反馈,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某些企业缺乏诚信,“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为了中标,报价很低,施工中当某分项价格较低时,就想尽办法进行索赔签证、怂恿设计单位变更,竣工结算时漫天要价等,给项目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现在,这种方法应用的越来越少,也被业界广泛诟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年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修订;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2号,2001年7月5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第23号令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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