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事实上,诉讼欺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诉讼欺诈行为侵犯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其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被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被骗人为基准来判断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3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