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与制度刍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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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制度刍议

李永明

广东省社科院国际经济所 广州 510635

摘 要:人性,是造物主赐予人类的特性,是支配人类行为的自然法。制度是人设立的,必然体现人性,也服务于人性。由于人的犯罪堕落,起初完美的人性失落了,被玷污了,因此人所设立的制度也都带着缺陷,人类“苦秦久矣”。制度归根结底是人类内部角力的结果。这个“力量”不仅仅是物质的力量,更重要的是精神的力量。

关键词:人性,罪,制度,自由,宪政,出路,信仰

一、人性

1、人性的性质

宇宙万物各有特性,人性就是人类的本质特性。事物的不同特性决定其外在运动形式,人性决定了人类的行为模式。人性是造物主赋予的,普适于所有人类,且根深蒂固,永不改变。宇宙万物的特性可称自然规律,那么人性就是人类社会的自然法。自然规律主导宇宙万物,人性之自然法主导人类社会之形态。

人性是属灵的。人性不是构造人的物质性材料,而是一套程序软件,是一套操作(行为)规则,因而是属灵的。

人性是隐性的,隐藏在人的行为外表之后,左右着人的行为的动机、方式,需要人运用理性去发现、发掘之,理解、接受之,乃至需要造物主的启示、光照。由于人的认识的有限性,所以,被人表述出来的人性,有时并不完全准确无误,甚至可能被刻意误导、曲解。关于人性的性质、内涵之争难以避免,但是,总有一些关于人性的正确见解被验证,形成共识或常识。

人性是中性的,工具性的。人性是左右人的外在行为的内在过程或规则,这一适用于所有人的内在过程或规则,并没有价值取向,即没有对错、善恶的属性,仅仅是程序性、框架性的内在机制、原则,一如人肉身的结构、运动机制,以及人的理性是中性的,人的人性(如有限性、个体性、自利性)也都是中性的。对错,善恶,是具体的个人通过其自由意志选择与主观评判的结果,而人性则是其选择、判断过程中的必用的机制。

人性也是双面性的(所谓双刃剑)。每一项人性都由正反两面构成,一如一个硬币的两个面,这两个面共容共存,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相互制约。

2、人性基本内涵

1)至高性与有限性

人是被造界最高贵的,是被造界的主宰。其他一切被造物都臣服在他的权柄之下。由于他是被造界中最荣耀的,故此会使之产生骄傲之心,甚至自负之情,尤其在人顺利、成功之时。但是同时,人又是有限的,人的寿命,人的能力,人做工的果效等等都是有限的,故此,人也会感受到无助、软弱,甚至绝望,尤其在失败逆境之时。

2)精神性与物质性

人具有物质性,因为其躯体属土即属物质,人需要物质的供养、保障才能生存,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人是精神性的存在,属灵的存在,包含意志理性情感。如果人失去精神性,比如失去人生的目的、意义,失去爱与尊重,人就无法自存,甚至不成其为人。人的物质性乃是服从其精神性的。人的精神性是第一位的,人本质是精神性的。

3)个体性与社会性

人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个体是一个完整、自足的人,人类是以每个个体代表着,个体成就他自己,也就是在成就着人类,换句话说就是人类的终极目的蕴含在每一个个体之中。所以,自利是人类必然、必须的属性,唯有自利,唯有保存并发展个体,人类才能得到生存和发展。但同时,人类也是以众多个体同时存在的方式存在的,所以必然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必然形成人的社会性,社会性的核心内涵乃是对其他个体的个体性的承认和尊重,具体涵盖了包容性、合作性等属性。

4)自由性与秩序性

人的一切(行为)必须、必然服务于他自己的目的,也就是人的行为必然都是自利的。但“利”(广义的)的定义、选择,因人而异,甲之“利”不等于乙之“利”,还可能是丙之“非利”。剥夺一个人的目的(即其“利”)等于否定了这个人。所以人与人之间不能有强制,这是自由的第一要义,也是人类社会的自然法之第一法则。

人的自由性必然衍生出人的秩序性,那就是一个人的自由不能伤害、危及其他人的自由。人不可侵害同类,比如不杀不偷不抢不淫等,造物主赐给了人都具有的天然的道德良心和秩序自觉性。自由和秩序都是人的天生追求。

3、本初状态与堕落状态

起初,造物主神创造宇宙和人类,一切都是好的,甚好。不仅自然秩序无比和谐美好的,人自身也如此,人的身体构造是完美的,人的精神(属灵生命)即意志理性情感是完美的。肉身与灵魂高度和谐统一。人性美善,突出表现在:人认识并敬畏神,懂得人在整个存在领域(灵界与被造界即物质界)的应有位分、责任和使命,懂得自身尊贵所在和有限性所在;人的物质性与精神性、肉身与灵魂和谐统一;也清楚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边界与规矩,爱人如己;人以造物主神赐的自然法即道德良知为行为准则,为社会秩序,享受着完美秩序中的充分自由。

但是,在人类(亚当)犯罪,离弃神之后,人性便堕落了,大地也被咒诅、被污染了,人性及社会秩序乃至整个被造界的秩序出现了致命的裂缝、危机。

人性成了罪(魔鬼)利用的工具,体现为:人的肉身(物质性)与灵魂(精神性)开始撕裂,人的精神性(即灵魂、灵性)变得昏昧,被肉身(物质性)束缚、辖制;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社会关系变得纷乱,个体的自利性开始膨胀、放大,爱人如己沦落为以邻为壑;由于荒废了造物主的法度诫命,人便在地上凭己意构建秩序和法律,社会秩序不再是个人自由实现的平台,相反成了剥夺自由、制造奴役的工具,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日益加剧。

二、堕落人性下的制度

1、制度的起源与本质

罪破坏人性,导致人远离自然法,任意而为,导致原初社会的和谐秩序失落,并引发各种矛盾、冲突,且势必导致人类分成得胜者和失势者群体,得胜者必然建立一套维护得胜优势的制度。所以,制度的本质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的统治工具。制度的缺陷与统治者的罪性成正比。

然而,制度仅仅是人类社会秩序中的一部分,尽管是主导性的一部分,人类社会的稳定运行,还需要作为自然法即人性之体现的道德伦理、乡约民俗、传统礼仪等自生秩序(哈耶克语)发挥基础性的秩序功效。而且,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造物主的自然法秩序(自生秩序)是铁打的营盘,而得势者建立的人为制度则是流水的兵。道德伦理、乡风民俗等自生秩序具有永恒性,而制度则是暂时的,往往改朝换制甚至朝令夕改。制度也并不是得势者全然任性拿捏的工具,它要受到造物主的自然法的制约。一旦制度跨越了看不见的自然法的“红线”,其被废黜的机会也更大。可见,制度是隐性的自然法与显性的人的意志、人的罪相互交织、争竞的产物。

2、堕落人性在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统治者受玷污人性之驱动,必然高抬自己,膨胀自我,将其个人或少数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将自己的自由无限放大,将正面人性的至高性、精神性、个体性、自由性曲解并揽为己有,同时让负面人性之有限性、物质性、社会性和秩序性歪曲而加在失势者(被统治者)身上,成为他们的捆绑、重负。

(1)人的至高至尊性被强权者、特权者据为一己私货,而有限性也变成失利者、弱势群体专属的耻辱印记。

得势者高抬自己,自封自诩,不仅贵为国尊,甚至冒天下之大不韪,僭越神的位分,自封为无限全能的神,接受众人的敬拜。而同时对失势者进行打压、贬低、羞辱,大行弱民、残民、愚民、苦民、辱民之策,企图使之永远甘于次等地位,甚至以牲畜待之,使之永受奴役。所以,精英治国、等级身份、权利层级待遇是制度的显著特征。

(2)统治者自诩为劳心者、贵族,独揽精神性劳动及其产品的权利,垄断尊贵的精神享受,而将物质性生产劳动,将苦活累活脏活全推给弱势的被统治者,贬低他们为劳力者。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让失势者终生负重,为基本的生计操劳,甚至贬之为纯粹物质性的工具,当成牲畜,任意使唤、杀戮。

(3)社会阶层撕裂,统治者高居庙堂上层社会,盘踞于城市高墙之内,将私利无限放大,且包装成国家兴亡、民族“大义”、“社会福祉”幌子,藉此巧取豪夺普罗百姓的正当权益。体制内,他们享尊处优,行礼如仪,体制外,普罗百姓则为次等公民,散居于江湖乡野,粗鄙低劣、自生自灭。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4)统治者利用订立的制度,一方面侵夺百姓的自由和财产,另一方享受着僭越、过度的自由和物质享乐。其订立的制度、法条,是统治者特权、挥霍放荡的凭据和保障,却是百姓项上的枷锁,肩上的重负。

三、制度的出路

1、制度变革的动力

人类历史、社会摆脱不了造物主神的干预、主导。一定意义上说,人类历史乃是实现神的旨意、计划的历史。制度,也是神掌管历史和人类社会的工具。人类配得什么样的制度,文明的制度还是野蛮的制度,都有神的美意在其中。人类的出路及其制度、文化的出路都在乎神。神及其自然法是完美无缺的,唯有人信靠神,寻求并遵循祂的自然法,人类社会才有和平、和谐和幸福。

神对人类历史、社会的主导、干预,不是用剥夺人自由(人性)的手段,而是完全利用人的人性,利用人的天赋自由,去实现祂的目的。其中关键的一环是信仰:祂向祂的信徒启示真理与旨意,使之将神的旨意、计划当成自己的旨意和计划,并获得力量而努力实现制度的改变。神要用谁,怎么用,这是一个属灵的奥秘,是人类历史中的奥秘。信的人都很难参透,不信的人就更是不得其门。

2、西方的探索及其经验

在制度变迁的历程中充满神的旨意和计划的痕迹。西方的制度从君王专制到法治宪政的变迁就是一个明证。

在基督教征服欧洲社会之前,希腊等城邦曾在民主、自由制度探索上做出过可贵的努力,但是由于不是出于独一真神,而是出于罪人,最后流于“烂尾楼”,付诸流水。西方社会依然落在强权者手中,西方的制度难以摆脱君主专制的魔咒。

然而,在神光照之下,西方社会接受了基督教,接受了造物主神真理的熏陶,它将神及其自然法高举在人之上,承认人的罪性和有限性,故此,它率先确立了一种法自神来、法在人上、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新观念与制度原则,具体体现为教皇的权柄大于世俗君王、神职高于世俗职位。由此,欧洲开始一种世俗政权臣服于宗教权柄之下制度新伦理、新传统。这是世俗权柄受制约(小政府模式)的开端,也是欧洲后来建立的法治(宪政)社会的理论根基。

然而,信仰一旦被宗教(组织)捆绑,人的罪就必然侵入教会,意识形态上的独裁专制便在欧洲宗教系统中扎根,宗教专制、教会腐败、信仰偏离,使得僧俗关系、政教关系变得紧张而不可调和。然而,西方制度从政教合一的宗教专制体制过渡到政教分立的世俗平民体制的变革之发轫和主要动力却不是世俗政权对宗教权柄的反抗,而是信仰自身的追求和宗教内部的革命,即以马丁路德、加尔文为旗手的基督教的改革、归正运动。

具体来说,是信仰、宗教领域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平等主义、博爱主义革命开启、引导了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旗帜的启蒙运动,并为之注入了能量。一定意义上说,欧洲启蒙运动是信仰归正(回归)的运动,荷兰、瑞士、英国、美国为其代表。然而,启蒙运动也有另一支流派,那就是否定神的纯粹理性主义、人本主义潮流,以法国、德国、俄国为代表。两个流派诞生了西方两类制度形态,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前者受神启示的自然法引导,哈耶克所谓“自生秩序”,后者基本出于人的意志理性,哈耶克所谓“理性建构主义”。从其社会果效看,前者显然优越于后者,也就是信仰神的人设计出的制度,优于不信神的人构建的制度。

西方两个流派的制度的共同点,也是其相对于其他制度的优良之处正在于它适合神设定的自然法——人性,尤其是以自由为其制度根基。具体来说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机制克服了个人的有限性,也防止了人的至高性膨胀引发的骄傲自负;私有制市场制度确保了个人自由及社会合作的稳定和谐;独立的法治体系建构了适宜的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确保了社会秩序之安定;信仰自由、新闻自由、学术自由之法度确保了真理在人间落地生根,神的福惠得以在人间彰显。

3、我国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古代社会缺乏神真理的光照,文化和制度中缺失自由观念与原则,人性败坏,缺乏制度更新的动能,千年酱缸、 “苦秦久矣”的哀叹传递至今。然而,神没有遗弃中国,一度差派祂的仆人给我们输送真理、光明和能力,基督信仰已扎根于此地。对于当下的我国来说,制度的变革或社会转型,症结在于精神力量的不足。

走出制度的关键是将自由的观念、原则,也就是将造物主的自然法引入制度与法律之中。至关重要的是施行信仰自由、宗教自由、意识形态自由。如此,让国人获得人性解放、精神解放和生命更新的机会,也得到制度改革的巨大动力。其中,基督教的传播,必大大促进这个过程,因为自由乃是基督教的核心教义。

参考文献:

1、大卫.鲍兹:《古典自由主义——入门读本》,同心出版社,2009年1月

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

3、米塞斯:《人的行为》,夏道平译,上海社科出版社,2015年9月

4、大卫.休谟:《人性论》,石碧球译,中国社科出版社,2009年12月

5、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 商务印书馆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