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环境下我国出版规制制度的创新之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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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环境下我国出版规制制度的创新之路

蒋志君

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

出版规制制度具有一定的原则,而数字化环境下的出版规制制度又具有特定技术环境之下的特殊之处,以下是将出版规制制度放在数字化环境下进行考量所产生的一些关于出版规制制度创新之路的思考。

一、 转变政府职能,提供良好环境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局长焦扬在谈到张江数字出版基地的建立时说:“企业是基地发展的主体,产业发展模式要靠企业去摸索。政府部门要做的,就是提供一片土壤,提供政策支撑,提供服务平台,营造适宜的环境。”这两句话道出了政府在产业发展中所要充当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企业是产业发展的主体,政府的作用并不是事无巨细地对产业发展甚至企业微观经营的方方面面进行管理,而是要从监管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更加宏观的层面,从更高的格局上为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随着基于互联网的数字技术的发展,出版物从传统的印刷出版物、音像出版物扩展到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数字化形态,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使得传统出版产业与广电、互联网等产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出版产业的发展已经不再局限于原有的产业链条之中,数字出版的发展已经与多个产业相关联,原有的规制层级已经不能适应这种产业大融合的局面。针对这种趋势,政府应当构建更高层级的统一的数字产业规制框架,促进原来“分头管理”的规制机构加强联合规制,才能够从更大的格局整合整条数字产业链,并且避免从事数字出版的企业遭受由于“多头管理”而造成的种种不便。面对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各个企业的利益分配矛盾,政府应当充当协调者,促使各方面对利益有一个合理化的期望值,最终使得利益在数字出版产业链各环节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完善数字出版产业链,促进数字出版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出版法规建设,提供发展保障

国家对出版实行规制主要有种手段:制定出版政策和出版法规。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其中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出版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制定、并由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节出版活动中人们行为规范的专门法律。出版法规所调整的,往往是那些在出版活动中对国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如出版管理关系、出版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惩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等。出版法规的主要功能是规范或控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相对于出版行政政策而言,出版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除都要经过严格复杂的法定程序,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且具有更长的时效性。出版法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建立良好的出版关系和出版秩序,保证出版政策的贯彻执行,是出版政策得以实现的基础和重要工具。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策的确立和不断深入,法律法规这种规制手段的作用正日益受到重视。因此,加强出版法规建设,加快我国出版政策法律化的步伐,对于出版规制的正确执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出版法规一直对出版也的健康发展起着规范和保障作用,发挥了很大的效用,但随着基于互联网的数字技术的兴起,出版业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出版活动发生了全方位的变革,出版业的情况已经与以往传统出版环境下有了许多新的变化,而出版法规的建设却没有及时跟上这一变化,致使其无法有效地规制出版业在数字环境下出现的新的矛盾和问题,无法有效地保障出版业健康持续发展。面对新的环境、新的挑战,出版法规的建设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将数字化环境下出版业出现的新变化也纳入法制轨道,是出版业的规制有法可依,是保障出版业充分应对新挑战,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形成良好补充

政府规制主要侧重于经济的宏观层面、公共管理和经济的稳定,而且,由于政府官员并非都是专业人士,甚至大部分都存在非专业性,导致政府规制无法及时反应行业的最新发展变化,出现僵硬滞后的状况。对于这些政府规制存在的缺点,行业协会却可以利用自身的特点对其进行良好的补充。行业协会是由市场微观主体组成,其成员都是业内专业人士,他们对于本行业的情况更加熟悉和了解,对行业面临的问题和、发展道路等问题有着更直接的感受和更深层次的认识,这就使得由行业协会能够更加贴近行业运行现状,其行为能够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因此,加强行业协会建设,能够对政府规制形成良好的补充,共同构建完善的规制体系。特别是在数字化环境下,出版行业形势的转变速度更是超越以往,政府规制的不灵活性就显现得更加突出。在此情况下,加强出版行业协会建设,对于弥补政府规制不足,促进出版业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在加强出版行业协会建设方面,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加强协会自身能力建设,充分服务会员利益。行业协会内部要构建更具有工作效率的组织机制、运行机制和人员机制,更加有效地为会员利益服务,真正为会员解决实际问题。我国出版行业协会在多个方面也做出了不少有服务会员的成绩,但仍有改进的空间,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中,行业协会更应当加强自身力量,着眼于会员的急事难事,真正成为为会员排忧解难的组织。

第二,搭建沟通平台,创造良好行业环境。出版行业协会是出版企业的集体组织,宗旨是为了促进出版行业的集体利益或共同利益,推动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出版业在新环境下所面对的种种新问题,产业链不同环节上的企业有着不同的思考,但并非都是适用于整个行业的思考。而协会恰恰可以为所有会员提供一个公开平等的交流平台,使各种意见在此沟通,最终达成共识,打通行业上下游,在全行业内形成发展的合力。比如在行业标准制定上面,行业协会就可以充分利用自己贴近行业现实的优势,汇集行业资料,组织业内专家进行研究,组织行业相关企业进行探讨,形成最符合行业发展的标准。还有,在加强行业自律方面,行业协会也有其特殊的优势。行业自律是一个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行为,对于避免恶性竞争,形成良好的行业环境,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有着政府强制力规制所无法实现的效果。建议出版行业协会通过各种方式,采用各种手段,在行业内建立起出版行业的自律规范,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保障措施,使自律规范成为出版行业的行为准则,使行业内各企业之间在规范的环境下进行运行,减少相互之间因为不必要的摩擦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同时也保障为社会提供合格的文化产品,促进整个行业在健康的环境中共同向前发展。

第三,行业协会应成为企业与政府有效沟通的桥梁。政府由于其宏观的特性,不容易真正深入行业内,对于具体企业与行业情况了解不足,而政府规制由因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又对于行业产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让政府真正了解行业状况,制订适合行业发展的规制制度,是行业协会需要充分发挥效力的地方。行业协会能够凭借自己与企业的贴近性,全面而准确地对行业情况进行调研和汇总,提供给政府,以供政府部门在制订相关规制制度时进行参考。在政府规制实施过程中,行业协会能够依托自身的交流平台和传播渠道对出版业的规制制度进行宣传,保障政府规制的正确传播与实施。同时建立良好的反馈机制,对于规制制度在出版企业内实施收到的效果如何,遇到哪些问题,出版行业协会可以及时地反馈给政府规制部门,以促进规制制度的进一步改进。如此一来,通过出版行业协会这一“中介”组织,出版企业与政府之间搭起了一条畅通的沟通桥梁,形成“下情上传”与“上情下达”的良好沟通机制,在政府与出版企业之间形成良性的信息循环,为出版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