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 广东 惠州 516001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力产业发展就非常迅速,这是因为各个领域的生产以及人们的生活都与电力产业脱离不了关系,且世界各地都意识到了这一点,各个国家也都开始了电力方面的改革,对于发展形势以及发展趋势都非常好的中国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如果可以建立并完善电力监管体制,那么将会打破电力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端的体制与结构,还能够将电力技术的发展引向更好的方向,因此,电力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电力监管体制;构建策略
1电力监管的意义
第一,可以促进我国电力工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我国电力机制正在面临深层次改革,明确监管目标,可以避免市场失序问题,为电力行业的发展吸引更多资金,达到预期的投资收益效果。第二,可以深入推进电力体制的改革进程,电力工业市场的监管改革可以保证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建立独立监管机构,可以在适应体制创新的基础上,保证各类市场主体的有序竞争,确保各方利益的调整与平衡。第三,可以优化配置我国电力资源,当前我国能源分布并不均衡,区域间电力资源并未得到合理配置,通过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机制,可以避免地方部门的束缚,为跨区域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打下坚实的基础。
2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协调困境
当前,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趋势。所谓“碎片化”,原指完整的物品分裂成诸多零块。作为现代社会主要标志的专业化社会分工使得各领域不断细化,相继开始出现管理体制的碎片化。于中国电力监管体制而言,其碎片化特征主要体现在与电力监管相关的部门过多,目前主要有: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环保部、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等。这种由电力行业的多头管理造成的电力监管体制的“碎片化”是计划经济的残留,难以实现部门间的协调一致,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尤其是经济新常态下新电改的需求。此外,各个电力监管部门在电力监管总目标的约束下也存在着自己部门的利益追求。部门利益的不同必然会产生地盘之争,不利于政府对电力行业监管政策的落实和监管目标的实现。一方面是监管体制的碎片化人为地将相对完整的监管工作割裂,电力监管主体的各自为政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增加了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成本;另一方面,电力监管本身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要求各监管环节紧密联系,各监管主体必须协调配合、相互合作。这使得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陷入了组织结构上的协调困境。
3完善的电力监管体制构建策略
3.1修订相关电力安全监管规章制度
依法监管是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对电力安全监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一系列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梳理,逐一修订完善,实施主体增加地方政府各级能源主管(电力运行)部门。或者要求各地能源主管(电力运行)部门依照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要求,相应制定地方的实施细则。尽快构建电力安全齐抓共管的新格局。研究出台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规定,明确界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能源(电力运行)部门职责定位、工作协作机制。国家核准的项目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安全监管,地方核准的项目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安全监管,跨省、跨区域的电力安全,可由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地方负责的属地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参与,从体制、机制上堵塞安全监管履职漏洞,构建相互支撑、无缝对接的电力安全监管体系。
3.2科学处理电力监管和垄断性产业监管之间的关系
电力监管的实际监管范围同改革之前相比已经扩大了很多,监管的内容也更加复杂。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有了非常大的改变,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的垄断性产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就更加复杂。面对这样的形势,必须迎难而上,科学地思考问题、处理问题,在改革初期阶段,其他的垄断性产业监管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仅包括中央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电力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还是非常正确的,二者的设立是分立的,市级以及县级的电力监管机构同其他垄断性产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应与中央和省级电力监管机构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市县级政府所担负的电力监管职能更加简单,监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仍旧不是特别大,因此,可以同当地物价局合作,设立其他的综合性质的监管组织,用于公用事业,这样可以促进各个地区的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的垄断性产业的监管机构共同健康发展。
3.3鼓励民众参与,形成多元化治理格局
在公共管理的视角下,电力监管主体应由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向民众、社会组织以及政府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转变,实现伙伴式的合作关系。相较传统的监管模式,虽然当前电力监管工作具备独立运行部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但电力监管机构依然存在较多缺陷,此时应扩大治理监管主体范围,尤其应鼓励民众、民间组织的参与,营造新型的监管格局。一方面可以通过民间监管组织降低监管成本,使得电力企业接受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财务审核,并通过披露年报等方式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还应针对区域性电力市场建立成员代表委员会,保证运作效果。除此之外,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部门作用,得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协助配合,必要时还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置专事监督委员会,定期召集电力、经济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通过实地调查、开座谈会等方式搜集更多监管意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监管不确定性问题。期间为了更好的解决监管干扰问题,还可以建立有效的申诉与解决争端机制。
3.4构建科学的监管绩效评价体系
在监管绩效评价体系中,重点要明确监管绩效的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实施这四个关键问题。其中,监管绩效评价主体应包括社会公众、学术组织和民间机构等在内的多元化评价主体,改变目前监管绩效评价由政府单一主导的现状。由于电力监管机构是多层级的组织,各层次的监管机构均应纳入监管绩效评价的范围,但对不同对象在评价目标、程序、指标体系上需要有一定差异性。电力监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绩效评价的核心内容,应建立以能源监管能力、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和行政绩效等为主要内容的多维监管绩效指标体系。监管绩效评价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状况,因此,要实行强制性制度,促使电力监管机构公开必要的信息,为监管绩效评价提供较为充分的信息。最后,要强化监管绩效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包括建立评价反馈机制,作为改进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和途径,提高监管水平与效率;建立监管问责机制,对监管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对评价对象进行问责、约谈、通报、稽查、处罚等手段促使其整改;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理力度,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监管机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结束语
总之,随着电力产业重要性的不断提升以及其自身的不断改革和发展,传统的电力监管体制不仅已经无法满足电力产业的需求,更加无法满足我国的发展需求,所以,必须对电力监管体制进行改革,以帮助我国更好地发展,建立完善的电力监管体制,但是,实际建立过程中必须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和依据,并借鉴好的经验和方法,不追求建立和完善的速度,而追求实际的质量和效果,吸引全新的科学技术,应用现代的理论,不断完善和改变,通过对具体策略的探究帮助我国更好地建立完善的电力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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