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
摘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定的学生的权力,是教师根据其职业地位而享受的一种强制性权力。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教书育人、依法行使教育权,更好的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讨论教育惩戒不在于教师是否实施惩戒,关键在于如何实施。因此,教师要注意惩戒的公平,公正,合理性,合理运用,恰当运用。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 合理使用
当今,很多教师由于顶着来自社会、学校、家长的三方面压力,在面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发生道德问题时,放弃使用惩戒方式而选择明哲保身:要么采用无力的说服教育,要么把家长请来,以期家长回家对自己的孩子进行家庭管教,教师的惩戒权力在逐渐消失。如果教师的惩戒权真的逐渐消失,这不禁会让教师对自己的工作失去热情,教师的职责就是教书育人。教书无非是传授知识,而育人这一点的深意就多了去,教会他们做人做事,及时纠正他们的错误行为。谈到错误行为,那就免不了要使用必要的手段来让他们及时回头,不能走错路。相信每个人从小学到大学这一长阶段的学习过程中都会受到老师的说教、惩罚。那对于教师来说,教师有教育惩戒权吗?
那我们来看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在赏识教育兴起之后,教育惩戒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在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指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随后在2019年7月9日,《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但是有不少人反对教育惩戒,他们把教育惩戒等同于惩罚,甚至是等同于与体罚有关的。确实,教育惩戒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以体罚为例,体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体罚宣扬暴力,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是反教育的。因此,我们要反对体罚,反对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但不能把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
教育惩戒并不是空穴来风的,有着强大的理论依据在支撑着。其实教育惩戒与赏识教育同为教育手段,皆有其存在的学习心理学依据。现代西方学习心理学联结派的代表斯金纳认为:行为随着其后的及时的结果变化,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赏识和惩戒都是利用这一原理针对不同的教育情境采取的不同的教育方式。惩戒就是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以抑制其不当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而教育学理论认为,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而教育惩戒在促进学生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社会生活充满着各种规则和惩戒,若教育要为学生的社会生活做准备,就不能一厢情愿地否定教育惩戒,否则学生不能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不能锻炼出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法理学认为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赋予某个主体履行一定的职责,就必须同时赋予其履行该职责的相应权力。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因此,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是权力而非权利。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同时,教育惩戒权还是教师的一种专业权力,教育是一种专业活动,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必须具有保证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专业自主权。教育惩戒权是其专业自主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即便是有着这些理论分析,但是在教育实践中,教师要么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要么滥用教育惩戒权。这一现象除了与我们长期回避教育惩戒,对其研究不够、研究不深有关之外,还与我们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定不足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仅在《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力。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惩戒权给予肯定,但没有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更没有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条件,实施的方式、范围、限度及教育惩戒权滥用的后果以及所采取的救济途径等。而且在近些年来, “爱的教育”之热潮席卷教育界,赏识教育成为主流。这固然与媒体导向有关,其根源却在“中国式家庭”。孩子是“掌中宝”“小皇帝”,“2+4”模式的家长呵护,在家锦衣玉食、温言软语相伴。孩子一言不合,即成学校里的“熊孩子”“小霸王”。赏识教育、以人为本成为家长主张学生权利的利剑,老师不敢管、不能管,职业领域渐渐缩成了“授业”这一角天空。
教育本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授书本知识、应对考试只能算是授业解惑,是排在教孩子为人处世的“传道”之后的。赏识也得有是非标准,人本更指尊重人格。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并不相悖,奖惩分明才利于学生心理健康成长。
有人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我认为这种观点十分正确。因为“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因此,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有助于学生健康、全面的发展。惩戒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歧视,而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没有惩戒教育,学生很难明事理。学生的成长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十字路口徘徊时,需要有人去指点、去帮助、去训导、去惩戒。教师就是这个人,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惩戒学生的责任,并通过适时、适度的惩戒,让学生明白“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惩戒教育中,学生才能辨是非、知对错、懂权责。没有惩戒教育学生很难走向成熟。仅以“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为中小学教育的主流,是不完整的,还需要有“惩戒教育”。如果说赏识是阳光,孩子在赏识的阳光下可以自信而快乐的成长,那么惩戒就是风雨,孩子在惩戒的风雨中才能学会承受挫折,接受磨练,从而超越自我,走向成熟。
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教师在不违背职业良心的情况下,恰当而又合理地运用惩罚教育,不但能提升自己驾驭课堂的能力,提高教学效率,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教育教学环境,而且还能纠正学生的不良习惯和行为,培养出一个个健康向上的个体。生命的价值在于承担责任而不是推卸责任。重塑学生健康的人格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在必要时,采取一定的非必要的不是很过激的手段。让学生明白:每个人获得的自由应该是相对的,当你侵害别人的自由时,就要以限制你的自由作为惩罚条件,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应该是可行的。
中国的教育理念不等同于西方的教育理念。西方人对教育的基本理念来源于宗教,认为学生是上帝的,父母只是监护人,没有权利打他。中国则认为,孩子是父母生的,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孩子不是天生就懂事的,他们的情感认知,身心健康,价值观都是在后天的教育实践中反复推演后形成的。在未正式进入社会之前,他们还是社会的“边际人”。我们对其过激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其实是一种没有用语言表达出来的爱。
总之,惩罚是一把双刃剑,是一种很难掌握的,高超的教育技巧。作为老师我们在实施惩罚教育时,对学生一定要一视同仁,一定要以身作则,一定要真爱伴行,一定要施行民主。
参考文献:
[1] 王天斌.浅析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小学教研版,2009.
[2] 张元阳.论教师惩戒失策的原因及对策[J].新课程研究(下旬刊),2008.
[3] 于千.浅谈小学教师针对学生的惩戒权问题[J].中国校外教育,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