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 合肥 长丰 231131
内容摘要:招标项目合法,具备招标条件,是开展招标工作的前提。本文从招标人的视角,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为例,梳理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帮助招标人捋清工作内容,明确招标所需材料,分析容缺招标风险,进一步做好项目招标管理。
关键词:政府投资 建设工程 招标 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批准而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均不得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从本条规定看,招标项目在招标程序开始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和应满足的条件主要有两项,一是履行审批手续,二是落实资金来源。对招标人而言,向招标代理经办机构提供项目的审批文书和资金落实证明等相关材料,是项目合法、具备招标条件外在表现形式。为帮助招标人捋清工作内容,进一步明确招标人招标时需要准备和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对进行分析。
首先,哪些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公布,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开始,项目按照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进行区分,分别采取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方式进行管理。目前,仅有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进行审批,本文探讨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位列其中。
其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在不同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使用阶段都有相对应的审批事项,以合肥市为例,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计90个,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事项25个、工程建设许可事项17个、施工许可事项25个、竣工验收23个。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个人理解立法本意并非让招标人在开始项目招标程序时,所有的审批事项均需先履行审批手续,这完全没有必要,也不符合工作实际。但法条中也没有明确启动招标程序哪些审批事项需要先履行审批手续,招标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按照上述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启动招标程序前,其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内容)、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代理机构招标)应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相关材料招标时应予以准备和提交。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上述规定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三个审批事项,从招标的角度讲,招标人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取得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书及初步设计审批文书。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流程,但目前可以简化操作的具体项目范围暂未明确。在实践中,如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能够证明招标项目属于可以简化操作的项目范围,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时只提供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书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书也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再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是必须要提供的,这与《政府投资条例》关于可以简化操作的项目审批规定有出入,按照法的效力层级及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在工作实践中,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时都必须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最后,其他招标所需审批及技术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可见,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一份重要的资料,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可能导致招标结果无效,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招标人应予以准备和办理。 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2013〕13号令)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可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时招标人仅提供施工图纸是不够的,还需要同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否则该施工图不得使用,个人理解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阶段不得使用,也即是说招标时必须提供。
综上所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时需要准备和提供的材料包括: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提供招标人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决议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2.项目审批资料。通过梳理,审批资料大致分为三块内容,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资料。二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提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资料,但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提供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中的其中一项或多项资料。三是规划审批证明材料。为规避招标风险,减少矛盾纠纷,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权益,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证明材料;3.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言,资金落实证明一般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2014〕18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一般情况下,招标人须提供签章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5.其他材料。招标人在启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活动时,除上述梳理的法定和必要材料外,还需要完成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填写受理登记表格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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