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认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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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认知

姜佳鸣 张倩(通讯作者)

辽宁嘉良检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辽阳市 111000


摘要:虽然我国已初步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但从现实层面看,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理想,环境损害鉴定难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其仍是环境诉讼审理中的难点和焦点。这是因为我国立法分散缺乏统一规制,监管框架初建仍然有待具体落实。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该制度发挥作用,而且不利于环境诉讼展开。鉴于此,应对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予以重视,并开展原则明确、路径清晰的完善工作。

关键词:环境损害;概念;司法鉴定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及其形成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及其形成各国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损害鉴定的反应机制也不同。在历史上,日本的四大公害使世界震惊。因为日本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关注人类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所以环境损害被称为“公害”。根据环境媒体,环境损害分为7种典型的公害。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振动污染、地面沉降和恶臭。和日本不同,环境损害评价在美国被称为“自然资源损害评价”。主要是环境污染对环境侵害的司法实践和相关研究“自然资源损害”是指“石油污染法”中自然资源的破坏、破坏、丧失或使用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土地、鱼类、野生等。动物、空气、水和其他资源包括各种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不存在区域限制和区域保护主义。同时,不同专业背景的学者对环境损害有不同的看法。从环境权的观点来看,很多法学者提出“环境损害”主要是指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他人正常的环境质量和环境的舒适性造成的损害。但是,很多生态环境学者在这里有其他观点,他们强调“生态环境破坏”。不仅仅是对人身、财产、场所的破坏,还包括对自然环境本身的破坏。

而生态学是指生命的存在状态和发展倾向。从“三种生态观”(系统观、生命观、动态观)的观点来看,生态环境破坏意味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由生物及其周边环境构成的生态系统产生不利的变化,制约其正常的生存和发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价通则》,将生态环境损害定义为“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因素的不利变化”,生物要素是植物、动物、微生物等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由上述因素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功能退化的情况下,包括包扎环境污染受害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危害主要是指人类排放到环境中的物质和能源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引起环境性质的变化,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生态破坏是指人类对自然环境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造成生态系统的结构破坏和功能退化,造成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加。性行为遭到破坏。详细介绍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七种,明确定义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种类和范围。其中,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以生态破坏型为中心,其他6种鉴定项目包括污染物的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的环境损害鉴定、大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海海洋和海岸带环境损害、噪音辐射等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型环境损害鉴定。在我国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各部门将重点放在相关规范不同的地方,名称也不同。考虑到不同定义的内涵基本相同,本文将生态环境的损害等同于环境的损害。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完善路径

司法鉴定作为承上启下的纽带,对当事人和法官起着关键的制约作用。笔者从建立环境损害综合认定平台、完善法律规范、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路径。

环境损害识别平台建设。环境损害的识别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该平台的建立主要面向交叉鉴定任务,工作机制实行“分离整合”模式。是指鉴定人首先在现场对某一物体进行鉴定,然后在各领域鉴定后,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同时对鉴定结果进行检验,得出最终鉴定结论。

在鉴定过程当中要遵循数据充分性原则。综合评价大多是对不同部门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行总结和整合,运用科学分析和专业知识进行归纳、推理和分析,作为综合评价的前提和基础。还可以借助现代媒体进行鉴定,我国幅员辽阔,环境污染呈现分布式点源特征。由于体制和管理的限制,很多隶属关系没有改变。笔者认为,环境损害综合鉴定平台的建设应借鉴现代媒体技术,引入多媒体会议,实现随时讨论、随时交流,设立专家意见牌,让专家发表意见和看法,同时实现线上线下交流、关注和分享。

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没有规矩,就没有圈子”。针对法律层次低、内容零散的缺陷,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弥补法律的缺陷和不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时,应注意我国现行零散的《通知》、《办法》等规范,并将其纳入统一的法律体系。此外,还应解决不匹配、重复甚至冲突的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对《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进行了细化,并体现在实践制度中。例如,第6条分别对个人、政府和企业的义务作了一般性规定。从制度上看,可以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对知情者和采纳确认信息的公众给予经济或精神上的奖励。

政府加强监管,帮助外部支持。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平衡司法鉴定行业的旗手,它将为公正、科学的环境损害鉴定结果提供良好的秩序。

访问管理和资格管理齐头并进准入管理和资格管理应同时进行。准人管理主要体现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和资格的获取。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高标准、高要求”进行资质审核,从源头上优化。资质管理是指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机构对被鉴定人的资质。根据他们的身份等级、业务能力、身份类别等进行分配和授予资格。同时,他们不允许识别超出类别或能力的内容。加强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的评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评价主要集中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同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建立考核人员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制度,对考核人员的综合能力进行考核。

构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与现实需求,其不仅是应对当下环境纠纷时常发生的需要,同样也与司法鉴定本身具有范围上的局限性有着密切关系。环境损害鉴定制度设立以来,不仅对环境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展开起到了帮助性的作用;而且对惩治环境侵权人、保护受害人受损权利也同样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下,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渐完善当中,如何有效发挥环境司法鉴定的功能则需要了解当下的相关立法及其适用现状,发现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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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旭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载《中国司法鉴定》2016 年第1期。

[3]丛斌:《环境污染致人 身损害司法鉴定初探》,《中 国司法鉴定》2016 年第2期。

[4]朱晋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探索——基于环境损害责任纠纷实践的分析》,载《证据科学》2017年第1期。

[5]柯阳友,蒋楠:《证据 视角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探讨》,载《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3期。

[6]刘北辰:《国 外环境风险评价的现状与趋势》,载《企业技术进步》2008年第3期。

[7]郭华:《国外鉴 定制度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关系》,载《中国司法鉴定》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