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 北辰区 300134
[摘 要]基因编辑婴儿作为新事物的存在而遭受诟病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诟病的真正原因是否在安全问题与伦理问题却值得怀疑,批判大可为之但虚假的批判后隐藏着什么有必要向人们展示出来。对于基因编辑问题,我们必须再思考,深刻考察其技术的中立性与技术的运用,而对于基因编辑所关涉的主体,如基因编辑的决定者、基因编辑的对象与实施者,我们也应对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再反思。此外,基因编辑的影响也应放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加以思考。
[关键词]基因编辑;技术中立性;生命权;社会公平
广东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了全民热议,学者们在对南方医科大学贺建奎副教授进行谴责的同时,也大多从法学、伦理学等方面对基因编辑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其中反对基因编辑的论述占据了绝对优势,而鲜有学者能对基因编辑持宽容态度。在现有的医学伦理框架下,贺副教授的行为的确具有明显的违规性,但他的个人行为是否就代表着基因编辑本身无法满足法律与伦理的要求?与部分学者所做的肯定回答不同,笔者对此是存有疑惑的。在现阶段下基因编辑确实不具有适用性,但这并意味着它要因此遭受长久的排斥。我们都知道,现在替代未来所做的任何决定都是极不负责的,因此笔者主张对基因编辑应采取宽容的态度,这种态度不仅源自基因编辑技术的中立性,更是对基因编辑的主体、对象、行为、影响等一系列的考察。
一、基因编辑技术的中立性
学界同仁大多对基因编辑持反对态度,其主要理由在于基因编辑技术的不安全性,在基因编辑技术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对胚胎实施基因编辑,将对胚胎发育而成的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笔者当然支持“不得在基因编辑技术未成熟的前提下予以适用”的观点,但并不赞同将反对基因编辑的立论落脚在技术的不安全性上。我们都知道技术是没有价值取向的,所谓技术的好坏只是人们对技术背后操作者的评价,以贺副教授对露露与娜娜这对双胞胎的基因编辑为例,我们不能简单地将露露与娜娜可能面临的伤害归咎到基因编辑技术上,这其实是贺副教授的行为造成的。因此,我们必须要质疑那些反对基因编辑者们,质疑他们所反对的究竟是基因编辑本身还是背后操作的人。不幸的是上述质疑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以致有人模糊了两者的界限,将对人的不信任归咎到技术上。我们将如何建立自信并消除对未来的恐惧?人类过去的历史告诉我们,他们当初所恐惧的新技术并未让世界毁灭,相反,在新技术的运用下人往往提升了自己的生活质量。所以在今天,我们没有必要反对基因编辑技术,更没有必要对基因编辑产生恐慌。
二、基因编辑过程中所的关涉问题
(一)基因编辑的决定者
基因编辑实施与否主要由父母与政府决定,不排除未来可能会发展出第三方组织机构如医学伦理会等括入其中,但无论未来基因编辑的决定者究竟有多少,父母与政府都将会是其中最重要的角色,因此笔者将在假设基因编辑技术的安全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对此两者予以详尽论述。
1、作为决定者的父母
权利观盛行的今天,“父母是否有权在未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生育”已然成为了一个话题,就此观之,“父母是否有权在未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基因编辑并将其生育”更会增加这一话题的复杂性。但从父母对子女有一种天然的爱来考量,其所同意采用的基因编辑技术本意应是从子女角度出发而替子女做的选择,那么父母是否有权对子女作出选择,这种权利行使的界限何在?通观各国法律,我们会发现绝大多数国家都赋予了母亲堕胎权,即父母有权决定是否生下自己的孩子,那么通过当然解释的方法我们不难发现,既然父母拥有是否生育孩子的权利,那么就应该同样拥有生育何种孩子的权利,因此父母有权选择基因编辑技术。但父母拥有生育何种孩子的权利是否就意味着父母可以任意行使这种权利?如通过基因编辑技术让孩子变成自己喜欢的卡通人物形象,如果不能任意行使,那么该种权利行使的界限何在?法律对父母赋权时,所预设的前提是父母行使这些权利不会侵害孩子的权益,即便他们侵害到孩子的权益这种侵害也应在法律容忍的范围之内,否则所行使的“权利”在丧失权利性质的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所以在基因编辑技术安全性得到保证的预设前提下,父母当然有权决定使用基因编辑技术,而不论这一决定出发的本意是否为替子女作出更优的选择,但所使用的基因编辑必须具有合规性,就像父母管教孩子一般,父母当然有权体罚孩子而不受法律的制裁,假若父母体罚的行为变为虐待,此时法律便不能袖手旁观。故此,父母使用基因编辑所欲达到的目的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该范围的界定有待其他同仁的研究。
2、作为决定者的政府
政府同样有权决定婴儿是否进行基因编辑,其权利甚至凌驾于父母之上,因为政府必须守住基因编辑合法性的底线,这也是医生能在何种程度上对婴儿进行基因编辑的一种界定。统而言之,政府对基因编辑莫过于禁止、允许、强制三种态度:
(1)禁止
基因编辑对人的影响巨大且这种影响具有不可逆性,以露露和娜娜为例,虽有学者认为他们的基因编辑远非贺副教授报告的那样成功,但我们却无法对他们的基因再做修复,更无法对他们进行隔离、绝育。即便有学者声称他们有危害人类基因库之嫌,但我们也必须保护他们作为法律主体的权利。当然,为防止诸如此类或更甚于此的事件发生,部分基因编辑必定会被严厉禁止。
(2)允许
现在所进行的基因编辑研究,主要是为了防治艾滋病的发生。我们暂且不论基因编辑技术的复杂性与艾滋病防治的其他可行方案,假设在基因编辑技术成熟之时,恰有父母想让自己的孩子免受艾滋病之苦,政府是否还应禁止他们对基因编辑技术的诉求?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政府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这一诉求,所以用于特定目的的基因编辑必定会得到政府的允许。由这些特定目的出发的基因编辑,也将有可能运用于提升人的智力、体力等方面。
(3)强制
为保障我国下一代的茁壮成长,接种疫苗对于他们而言成了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这是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因此得了民众的支持。当基因编辑技术成熟到如接种疫苗一样简单时,在面对环境恶化、病毒肆虐、疾病不可治愈的情况下,人类只有依靠基因编辑才能适应环境时,政府为何不会将基因编辑发展成一种强制性的义务。
(二)基因编辑的对象与实施者
1、作为对象的婴儿
目前,医学界对用于基因编辑研究实验的共识对象是“小于14天且不能发育成人的人类胚胎”,假设在基因编辑技术安全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对象的限制将被打破,实际上露露与娜娜的出生已对基因编辑的共识对象造成了冲击,因此当实验对象的限制被彻底打破时,用于基因编辑的胚胎都有可能发育成婴儿,那么这些婴儿的身份如何?即基因编辑前后的婴儿是否为同一个婴儿?“是”远较于“否”更为轻巧,因为“否”意味着我们通过基因编辑杀死了一个婴儿,创造了另一个婴儿。由是产生了一个问题,基因编辑技术究竟是否侵犯了父母的亲权、婴儿的生命权?
通俗来讲,“你不可能找到一个比他亲生父母更近似他亲生父母的父母”!因此,即便通过基因编辑技术编辑出一个如父母所期但在各方面都不相似父母的婴儿,当面对父母所提的“这个婴儿是否是我们的那个婴儿”时,当面对司法工作者所提的基因编辑是否侵害亲权时,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对前一个问题回答“是”、对后一个问题回答“否”。医学上的亲子鉴定会增强我们答案的可信度,因为我们确实无法找到“更近似他亲生父母的父母”。此外,我们必须坚信无论科技如何发展,基因编辑所被允许做的都局限在基因中的一小部分,这不仅是医学伦理的要求,更是政府强制规定的事项。因此可以说,基因编辑并未侵害父母的亲权。
在面对婴儿的生命权时,显然不能用上述逻辑作答,因为“你不可能找到一个比他亲生父母更近似他亲生父母的父母”,这句话的语境中假设了“亲生父母”与“更近似亲生父母的父母”两个实体,但基因编辑婴儿下的对象只有一个,基因编辑前后始终都是一个实体,就如我们说“你不像过去的你”时,这句话在语境中所假设的实体只有一个,“你”发生变化的原因不仅在于自我的改变,还在于我们对过去的那个你有过记忆。我们不可否认胚胎在基因编辑下确实发生了改变且不论改变的大小,但这句话中已反映出人们对胚胎基因编辑前后有过记忆,且记忆中的实体有且只有一个,因此我们不能说基因编辑侵犯了婴儿的生命权。
2、作为实施者的医生
有学者对基因编辑实施者的质疑是“这些医生是否可以说是行使了上帝的权能或者说是替代了上帝的角色?”对于该问题的回复,首先应明确上帝的职能或者角色是什么,如果说上帝创造了万物,那我们必须明确出人是在什么时候被创造的,即人在什么时候才能被称为人。这显然是一个很难解答的问题,因为我们并非在有了人的概念后才是人。所以让我们换一条进路——上帝创造了万物且上帝是全知全能的,在这条进路上我们就很容易解答出上帝的职权与角色问题。既然上帝是全知全能的,那么基因编辑技术的研发与实施都应在上帝的掌控之中,换句话说,这些医生并未动得上帝的奶酪。
当然,以上只是形式上的问答,实质的问题是实施基因编辑的医生将在人的进化历程中占有怎样的地位,即人能否通过基因编辑主动地决定自己进化的速度?从现代生物学的知识可知,人是从低等生物进化而来的,这种进化主要是由被动适应环境所作出的改变,当然也不排除偶然间基因突变的作用,但在这个过程中人对自己的基因都是无法做出自主改变的。不过,现在在基因编辑技术的作用下,人可以实现自主的基因变异,甚至可以说是编制基因,那么对于人类而言这意味着什么?如前所述,技术是没有价值取向的,对技术的评价其实质是对运用技术的人的评价,因此,作为基因编辑实施者的医生不但影响着人们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取舍,而且影响着人类在进化历史中的走向。
(三)基因编辑的影响
基因编辑对家庭伦理、社会公平、人类基因库的影响都非常的大,反对发展基因编辑的学者从这三点出发,对基因编辑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了详尽分析,为回击反对者的论断,笔者必须再次逐一进行探讨。
1、家庭伦理
基因编辑并未对家庭伦理产生有害影响,因为基因编辑未曾改变婴儿与父母生理上的亲子关系。作为一项技术的基因编辑,更不可能对家庭伦理产生影响。如上所述,基因编辑前后的婴儿还是那个婴儿,基因编辑的实施者所做的,仅是按照基因编辑决定者的意愿,运用基因编辑技术把婴儿编辑成他们想要的样子。这种编辑对婴儿的改变不可能是根本性的,理智的父母多半会选择他们的子女与他们的外貌、性格等方面保持一致,即便是在非理智的情况下,基因编辑决定者中的的政府也不可能放任“同一模子”的人产生,况且基因编辑实施者们所做的指示修复、改良工作,不可能也不得使编辑婴儿发生颠覆性的改观此外,我们必须注意到伦理关系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基因编辑并未涉及到血缘。故综上所论,基因编辑并未对家庭伦理产生影响。
2、社会公平
大多数学者将反对基因编辑的立论点主要放在基因编辑有碍社会公平上,学者们产生这样的担心并非是偶然的,纵观社会史我们可以发现,每当科技革命来领时,总有部分人会忐忑不安,这其实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因为没有人能够准确预测出新技术带给人类的究竟是什么,但当新技术会给社会公平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防止坏影响的发生。况且,基因编辑容易让人联想到《美丽新世界》,在这本名著中人在胚胎时便被分为了三六九等,且这种等级是不可打破的。因此,学者们比较担心那些占有大量社会财富的少数人会利用基因编辑技术优化自己的后代,使他们在智力、体力上先天的领先于他人,以此不断增强自己子孙后代的竞争力,而占有少量财富的大多数人却无缘与基因编辑技术,以致于他们的子孙后代越来越没有竞争力,这种两极分化的最终结果是牢不可破的阶层固化。由此观之,基因编辑技术确实有可能导致恐怖事情的发生,但导火索是否仅为基因编辑一种?现实生活中充斥着名门望族间的联姻,却鲜有公主下嫁贫民的新闻。倘若真要掀开社会的遮丑布,豪门子弟所娶的寻常人家姑娘,哪个不是样貌出众、才华横溢呢?即便是不孕夫妻在选择捐献者的精子时,他们也更愿意那些高学历的捐献者,更无须详述代孕市场中女大学生的竞争力。上述例子中,哪一个不是在优化自己的后代,其与基因编辑在实质上相较又有何种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说反对基因编辑技术者的逻辑是行不通的。此外,我们必须要注意到一点,若是基因编辑技术的安全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我们是欢迎将之用于防止白血病、艾滋病等疑难杂症上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基因编辑显然无碍于社会公平。我们必须要承认,对技术一定的容忍是技术在发展成熟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如果我们真的需要基因编辑来应对现在以及未来不可治愈的疾病,我们就必须要容忍这一技术可能先应用于一部分人,这并不违背社会公平的。
3、人类基因库
基因编辑确实有可能对人类基因库造成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否一定为负面的?北欧人群里约有10%的人先天的缺少CCR5基因,露露与娜娜则是通过基因编辑定向切割CCR5基因,我们将前者誉为基因的多样性,对后者却恐慌不已。为何同样是缺少了CCR5基因,区别会如此之大?大多数人将之归结为基因编辑技术目前尚不成熟性,可能引发潜在的风险,但假如基因编辑的安全性得到保证,人们是否还会区别的看待?笔者认为未来还是会存有这种可能的,这从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中可窥一般,在没有专家能够确证转基因食品是有害或有益的前提下,现在的人们大多对转基因食品是不信任的。因此,当无法确证基因编辑对人类基因库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下,人们对基因编辑还是无法信任的,但从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来看,这种不信任并不会持续很长时间。
三、结语
科技发展进入了新拐点,以致于所带来的研究成果总具有认知的颠覆性,在法律、伦理等体系的改变速度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的情况下,人们对基因编辑应持何种态度的疑惑,其实只是上述矛盾所凸显出的一个问题,类似的问题将会越来越多。但科学与法律、伦理等的冲突不会是长久存在的,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科学与法律、伦理等的协调一致。故此,基因编辑终将融洽于不断发展的法律、伦理体系之下。
参考文献
[1]陈景辉.有理由支持基因改进吗?[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05):6-18.
[2]马驰.人类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05):46-59.
[3]郑玉双.生命科技与人类命运:基因编辑的法理反思[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25(04):185-201.
[4]朱晓峰.人类基因编辑研究自由的法律界限与责任[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72(04):21-31.
[5]朱振.反对完美?——关于人类基因编辑的道德与法律哲学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1(01):72-84.
作者简介:于路路(1993-),男,汉族,河南鹿邑人,天津商业大学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学与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