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730000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 部分,对现实生活具有重要影响。互联网时代下,普通民众的话语权在得到扩充 的同时,人们获取、加工和传播信息的手段也得到极大的丰富。在此背景下, 负 面新闻能够以极快的速度在网络环境中传播扩散,并引发现实生活中一系列的连 锁反应,造成相关主体“社会性死亡”的后果 。在此过程中,“人肉搜索”— 网 络暴力— “社会性死亡”往往形成因果链条,且衍生出一系列有违新闻传播法规 与伦理的问题。本文以近期“清华学姐”事件和“德阳安医生自杀案”为例,探 究有关问题的表现、原因以及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 、相关定义及事件分析
1 . “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一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 息逐个辨别真伪,一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去搜集关于特定 的人或者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身份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 。
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 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它泛指一切由信息“征集者” 提问,信息“应征者”答疑的信息搜索与提供方式。狭义的人肉搜索是将Google 、 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与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在网上发出“人肉搜索令”,利用 网络开放平台充分动员广大网民力量,集中网民注意力,在网络上搜索某一个人、 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 中的一种超强的搜索手段。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个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撞人 后逃逸),或者是不违反法律, 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甚至只是一个不 合常理的事件的主角。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或对事情真相好奇者,往往在网络论 坛上发表帖子,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资料,号召网民帮助查出该人的身份和详细的
个人资料。
“清华学姐”事件中,网友因不满当事女生的道歉态度, 以及她贸然公布学 弟个人信息导致学弟名誉受损的行为, 在网络上对该名女生展开了“声讨”。面 对网友铺天盖地的讨论,知情网友就在网上发布了该学姐的姓名、院系、录取通 知书合照、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很显然,她的遭遇符合“人肉搜索”的相关定 义。
在事件的初期,该学姐主动公布学弟的个人信息,希望引发广大网友对男生 的“声讨”,使男生受到以损害名誉为代价的“惩罚”。该事件在网络上得到传播, 其他网友进而发布的有关男生的信息如照片等行为同样属于“人肉搜索”的范畴 。
在“德阳安医生自杀案”中,常珊等人在网络空间将片面的事件内容同安医 生夫妻的个人信息一同发布,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进一步在网络中就自己了解 到的有关安医生夫妇的信息进行披露,从而进一步推动该事件的讨论,便属于“人 肉搜索”的范畴。
在安医生自杀的惨剧发生之后,舆论很快发生反转,情绪激动的网友随即对 常珊一家人展开“人肉搜索”,披露出诸多个人信息, 网络中针对常珊一家人的 讨论也随之升级。有人发短信、打电话进行诅咒辱骂,有人甚至寄花圈到常珊家 中。
2 . 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 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 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伤害与诬蔑。这些恶语相向的言论、图片、视频的发表者, 往往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因网络上发布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 值观念以及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的言论。这些语言、文字、图片、视频 都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 已经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正常的 评论范围。
两起事件中,除了“人肉搜索”,当事双方无一例外的遭受到了网络暴力。 德阳的安医生甚至因为不堪网友的谩骂与误解,在难以承受的心理压力之下选择 了自杀轻生。
3 . “社会性死亡”
社会性死亡,网络流行词,其含义多为在公众面前出丑的意思, 已经丢脸到 没脸见人,只想地上有条缝能钻进去的程度,被称之为“社会性死亡”。
清华学姐在初次披露学弟信息时就用到了该词汇。她的原意是将该名学弟的 “丑闻”广而告之,来起到破坏该名学弟声誉,使之无法在大众面前抬起头来。
德阳安医生事件中,遭受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安医生,所处的境遇其实就 是“社会性死亡”。安医生曾对丈夫哭诉说, 她不想在德阳待了,觉得这里的人 都欺负她,她想回老家青海。“我想不通啊, 就这么一个小纠纷,搞得全世界都 知道了,有必要吗?”去年 12 月中旬的采访中,安医生的丈夫这样说道。
二 、原因分析
这两起有关“社会性死亡”的事件,虽然时间相隔较远,但在事件的发展过 程上多有类似。事件的起因都是一方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片面的事件内容, 并放出另一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经过网友的“人肉搜索”后, 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被大幅度的披露在网络空间,随之而来的网络暴力,使得当事人在网络空间和现 实生活中都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两起事件都有反转,但反转后的事件发展也并 无明显的差别。再一轮的“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只不过承受心理压力的换做 了另一方的当事人。从“人肉搜索”到进一步的网络暴力,再到最后当事人的“社 会性死亡”,形成了此类新闻事件中常见的因果链条。
1 . 从事件主体方面分析
(1)在网络中散布事件信息的当事人
首先,两事件中的学姐和男孩家长在未知事件全貌的情况下,贸然的利用社 交平台散布事件的部分内容。这体现的出当事人媒介素养的低下。他们并没有正 确地、建设性地运用大众传播资源,而是将传播平台视为自己向他人施加压力、 宣泄不满情绪的工具。
其次,在网络上散布事件信息的当事人并没有秉持对他人基本的尊重。在事 情真相尚未得到证实前,肆意的在网络上传播片面的信息,引导网民对另一方当 事人进行言语攻击,这在本质上是对另一方当事人尊严及人格的漠视。
再次,在网络上发布未经证实的内容,有散布谣言、煽动群众之嫌;事件中 散布事件信息的当事人擅自公开披露他人隐私,更是在侵害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此类行为已然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这正是反映了其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 淡薄。
(2)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
在两起负面新闻在网络中的传播初期,许多不明真相的网友从所看到的事件 内容出发,对相关当事人清华学弟、安医生夫妇进行批评。这种行为本身是受到 了传播方片面信息的诱导,基于其生活常识和自身已习得的知识与道德观念展开 的评论和意见发表,本无可厚非。尽管也出现了谩骂、辱骂等言语,我们也应从 道德文明的角度对其有所指摘。
但在此种情形下出现的“人肉搜索”,则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自媒 体同样拥有监督权,可以对社会事件进行适当的评论和讨论。但当自媒体发布的 信息超出社会事务的范畴,逾越私人事务的边界,便是对个体合法权益的侵犯。
两起事件中,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一方面是受了不实信息的干扰和信 息传播者的情绪煽动;一方面,是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在作祟,认为自己跟风匿 名散布他人隐私,不会有什么麻烦和责任需要承担。除此之外,媒介素养和法律 意识的缺失同样是该主体进行“人肉搜索”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
(3)进行网络暴力的网民
两起事件中,铺天盖地的谩骂和侮辱当事人的言行让观者不禁胆战心惊。网 络暴力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表现形式,起初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就如在两起 事件初期,在不完全的信息下,网民的批评是出于自身的道德理念而进行的。如 批评清华学弟“猥亵”行为的“失德”、批评安医生夫妇“以大欺小”等等。在 此阶段,由于事件的信源较少,批评的方向性有所缺失, 网民的批评尚且克制。
待更多的周边信息被披露,相关网友进行“人肉搜索”,网民的言行便逐渐 不受约束。一方面,“人肉搜索”的结果给观者以一种“实锤”的感受,使得网 民对事件有了更深的“信任”,从而引发更广泛的讨论;另一方面,“人肉搜索” 的结果往往涉及职业、收入、阶层等信息,这使得人们观念中的刻板印象容易被 调动,使得原本的“就事论事”极易演化为针对群体、阶层的讨论与歧视,使得 评论“跑偏”,成为网民发泄情绪的渠道。就如这两起事件中,学姐的“清华学 生”身份、安医生夫妇医生和公务员的身份都成为网民进行网络暴力的着力点。 此外,“人肉搜索”的结果使得网民讨论的对象被具化为某一确定的个体,这就
使得网民的批判更具有针对性, 形成群体对于个体的“压制”,这种“压制”打 着“替天行道”的旗帜极具煽动性,许多网友的情绪由此被调动,盲目从众其中, 你一言他一语,从而演化为严重的网络暴力。
(4)相关媒体平台和监管部门
在两起事件的发酵过程中,并未见到相关媒体平台和监管部门及时有效的介 入。如果说,事件初期,事实真相有待考证和影响力较弱的情况下,媒体和监管 部门选择观望, 尚情有可原。但当有关公民的个人信息被公然披露、网民情绪高 涨、谩骂声此消彼长的情况下,平台和监管部门还选择无动于衷,就难以理解了。
两起事件本身属于社会领域事务,并非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内容。 尽管内容存在片面的问题,相关主体依然有权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发布并和广大网 民展开探讨。但当平台上出现“人肉搜索”、出现公民的个人信息, 并且出现侮 辱他人等现象时,平台和监管部门的干涉是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这既是维护 网络环境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在事件恶性发展的过程中,真相往往是制止暴力的良药,但遗憾的是。无论 是清华学姐事件还是安医生泳池的争执,都没有官方出来进行及时的发声或是主 持公道。如果当时是清华大学的学生部门站出来回应网民关注而不是由学姐“轻 描淡写”的进行回应;如果安医生被网暴之时,处理双方争端的民警站出来叙述 清楚事件原委而不是让片面的视频在网上传播,或许, 网民的“暴力”会收敛克 制的多,讨论也不至于演化为人身攻击。
在两起事件中,从起初的私人信息披露到“人肉搜索”再到声势浩大的网络 暴力,再到事件的反转,直至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网络舆论处于一种“野蛮 生长”的态势。事件最后的“两败俱伤”与放任舆论发酵具有密切的关联 。
2 . 从社会环境方面分析
(1)网络与自媒体的发展
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 46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显示,截至今年 6 月,我国网民人数已达 9.4 亿。而根据艾瑞网的调研数据,我 国目前全职从事自媒体的人数达到了 370 万以上,而兼职人群超过了 600 万,一 共有 970 万人从事自媒体行业。“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社会性死亡”的因 果链条中,广大网民的参与以及自媒体的推波助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网民素养有待提高
我国网民群体从年龄来看,其中 19 岁以下网民占 18.3%,为 1.72 亿人。而 以职业划分,学生占比最多,达 23.7%。也就是说,近 2.23 亿网民还在读书阶 段。学生群体涉世未深,但拥有一定的知识,对于社会有探索、参与和表达的欲 望。但由于阅历和视角的局限,学生群体的情绪容易被煽动,特别是在网络中缺 少正确引导的情况下, 很容易参与到“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事件中。另一方 面,我国民众的受教育水平距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民众总体的素质水准不高 同样是“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事件发酵的原因之一 。
(3)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社会性死亡”所涉及到公民的诸多权益,如隐 私权、名誉权等,而这些权益所处的领域从现实生活衍生到了网络环境,而我国 目前在网络环境中对这些权利的界定尚不明晰,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体系 。 同时,“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这些行为的判定标准也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和 规范。
就比如在两起事件中,平台和监管部门的介入在民众看来是可行的。但由于 相关法规和经验的欠缺,一方面,相关部门自觉意识不够,认识不到自身应发挥 的职责;一方面,有关机构在介入时机和程度上难以把控,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案 例可循。
与此同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带来的一大影响便是网民法律素养的欠缺,这 也是部分网民参与“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事件的原因之一。
三 、对策探析
1.从网民的角度
俗话说,“唾沫星子能淹死人”。在“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社会性死亡” 的因果链条中, 网民是关键要素。如果没有网民的广泛关注、参与和传播,事件 远不能发展成如今的状况。一方面,应进一步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形成正确地、 建设性地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能力,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完善自我,参与社会进步; 一方面,应不遗余力提高广大民众的受教育水平和法律意识,使民众在看待复杂 社会问题时能够保持一定的理性和冷静,以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与和谐稳定。
2 . 从媒体的角度
传统媒体拥有稳定的受众群体和强大的影响力与公信力,在报道类似事件的 过程中,客观公正始终是媒体应秉持的操守。同时,在舆论恶性发酵的时候,传 统媒体不妨勇敢的站出来发声,对事件中的不理性行为进行批评,呼吁各方保持 冷静克制,以促进事态良性发展。
在此类事件中 ,自媒体的参与度要远甚传统媒体 ,对于事态的走向与发酵有 着重要的作用。自媒体从业者同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从业原则,以更高的标准对 待自己发布的内容、以更严谨的态度参与事件的讨论、以更负责的姿态规范自己 的言论。作为网络舆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媒体的仍需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3 . 从受害人的角度
面对“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亲友,轻生都是一种残 忍的决定。如若是自己有错在先,诚恳的道歉、及时的补救与公开的声明是化解 网民敌意的一剂良药,逃避和侥幸只会引发网民进一步的愤怒与声讨。稳定民众 情绪的同时,应该冷静的收集证据,采用正规渠道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 行抵制和反击。如果自己是无辜的,更应冷静的调查回溯消息渠道,取得相应的 证据,进而采取合法的手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罚,通过公开渠道的声明来为自 己挽回名誉。无论如何,理智与法律手段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上上策 。
4 . 从监管部门和立法机构的角度
面对飞速发展的网络舆论空间,立法机构应及时跟进立法的进程,完善相关 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加以更为明确的界定, 以做到有法可依。相关监管部门 也应根据工作实际,出台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在面对“人肉搜 索”— 网络暴力— “社会性死亡”事件时,及时介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切实的保障公民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