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第三中学;云南罗平; 655800 )
摘 要:面对当前教育教学中学生出现犯错而教师想管而不好管的现象,国家及时出台了教育惩戒权相关法律法规,但教师对教育惩戒权具体践行把控仍存困惑。为了解决这种困惑,笔者从教师惩戒权与教师学生管理权二者概念、属性、关系和手段方面进行研究,找寻“教师惩戒权”和“教师学生管理权”的契合点,进而能够较好地培养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人才。
关键词:教师;教师惩戒权;教师学生管理权
中国自古就有“严师出高徒”的谚语,就有“教鞭”“戒尺”(《学记》中“夏”和 “楚”)等教学惩戒工具,这些说明教师享有相应的惩戒权。但近些年来,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面对犯错学生,教师必须去管理,但怎么管?要不要惩戒?这要求教师必须具有准确判定学生犯错的程度,把控法律法规赋予教师的对学生的管理权和惩戒权,笔者认为更重要的还需要教师厘清“教师惩戒权”和“教师学生管理权”二者之间的微妙之处。
一、厘清二者概念
从概念上来说,教师惩戒权与教师学生管理权尽管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解说,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是管理权早于惩戒权。
二、厘清二者属性
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七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六种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参与管理权民主权等。其中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教师管理学生权具体理解为:(1)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2)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3)有权客观公正的评价学生。
由上述对教育惩戒权(教师惩戒权)和教师管理学生权(教师学生管理权)内涵的阐述,可以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教师管理学生权是“《教师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教师专业权利”,也是育人属性。它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管理学生权的落实到位,离不开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换种说法,即教师是否管理学生就得看教师是否行使了惩戒权。从某种角度来说,教师惩戒权是量,学生管理权是质,教师惩戒权的量变,才会有学生管理权质变,达到学校教育的育人功能。
三、厘清二者关系
教师惩戒权和教师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主体都是教师,行使二者时“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
教师惩戒权和教师学生管理权所针对的对象都是学生,但范围还是有所不同。教师学生管理权所面对的是受教育的所有个体,其中有部分学生在教师行使管理权过程中“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或简言之,即一些学生违反行为规范时,教师此时所行使的管理权等同于或就是教师(教育)惩戒权。此时,二者交融,不分彼此。
教师惩戒权和教师学生管理权存在于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之间,教师学生管理权范围包含于教师惩戒权,弄清二者的关系,是教师行之有效进行教育教学的重要保障。
四、厘清二者手段
教师行使惩戒权和学生管理权的目的都是为了矫正学生的错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了目的,但手段略有不同。教师惩戒主要通过“惩”,教师学生管理权主要通过“奖”。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1)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2)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3)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惩”之教育手段。
教师学生管理权主要采取以奖励为主的教育手段,教师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如身心健康、家庭状况、知识层次等)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从德、智两方面综合评价分为优生和后进生两大类。教师再对学生日常德智表现情况,每月、每学期(学年度)进行分层次的奖励,让每一位学生都有机会得到奖励。在奖励(管理)过程中,让学生人人参与并让学生积极进行自我管理。教师“不能总是牵着他们的手走路,要让他们独立行走,使他们对自己负责”这也就是教师行使管理学生权追求的理想境界。
五、综述
教师惩戒权与教师学生管理权要想在教育教学中行之有效,这需要教师辩证地厘清二者概念、属性、关系和手段,这需要教师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和在教育教学中践行依法执教、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然而,惩戒权和学生管理权在当前及今后的教育教学中怎样才能行之高效,这还需要教师(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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