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困境与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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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困境与对策

韩玥,曲建伟,张金环

天津市乳品食品监 测中心有限公司 天津市 300381


摘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已经在中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得到了确立,这是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然而当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中国的实施还面临传统政府监管体制带来的诸多现实困境。因此,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中国的实施,就必须在发展动力、责任分担、信息交流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加以发展和完善,才能在中国最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等主体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


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困境与对策


  1.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的主要特征

1.1它强调食品安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相对于传统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中政府部门一家独大的局面,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强调的是发挥社会全部利益相关主体的责任意识,共同监管食品安全,因而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具体来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监督力量等三个方面。其中社会监督力量也被称作第三方监督力量,是指包括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第三方认证和检测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在内的利益相关者。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主张多元主体共同形成治理合力,从而确保食品安全。

1.2强调食品安全治理形式的多样化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认为不同主体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功能不同,因而其参与治理的形式也不同。具体来说,政府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监管主体,通过协调各方利益、组织行政执法等方式规范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共治;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生产责任主体,通过严格自律和企业相互监督、约束和控制参与共治;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政府和企业等形式参与共治;媒体通过对政府和企业等行为进行监督报道,利用舆论的力量对其施加影响;行业协会通过监督企业自律调节企业的经营行为;第三方认证和检测机构等社会组织通过检测、认证和监督等手段为市场提供公正而有效的信息;专家、律师与科研机构等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公益诉讼等形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1. 中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现实困境

2.1传统监管模式单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强调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监管主体地位,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结构中充当领导者、服务者和协调者等角色。但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的政府本位行政监管思维模式的影响,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力边界不清,行政垄断依然存在,往往无视市场机制的存在,缺乏向社会购买服务和社会服务外包意识,最终导致政府部门监管显得力不从心,效率低下。因此,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回归社会本位,积极培育社会监督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中国食品安全治理要实现从传统的政府监管走向社会共治必须着力解决的核心问题。

2.2社会监督力量薄弱,共治主体发展不均衡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各相关共治主体的作用,并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实现利益共赢。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模式主要突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从而忽视和弱化了其它相关主体的存在,造成了社会监督力量(主要包括消费者、媒体、社会公众及社会相关组织等)发育严重不足,成为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发展的巨大障碍。目前我国的社会监督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识普遍不强,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如何培育和发展社会监督主体的力量以及如何充分调动和保证其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能动性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顺利实施必须着力解决的根本问题。

2.3食品共治信息披露方面的障碍

①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所拥有不均衡的与交易相关的信息,一方因掌握较多重要的交易信息而占据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因无法获取必要的交易信息则处于劣势地位。②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在食用该食品前后,对于所食用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工序、有无添加剂等属于食品企业的信息,以及该食品对人体有无危害等,都无法知晓。食品安全信息是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关的、社会各界需要广泛被告知的信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信息的披露与公开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利益驱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却不为人知。尤其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抽检数据、风险监测数据等,全国各地监管部门公开的力度、途径各不相同。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链的各个环节,例如,原料供应商与食品生产商之间、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销售商与批发商之间、政府与生产商、消费者之间等等,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③因此,如果某些社会主体难以获得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要信息,就无法参与食品安全的治理,信息交流不通畅影响了社会共治的实践渠道。


  1. 中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发展策略

3.1培育第三方食品安全社会监理主体

建议食品安全监管可以参照建筑行业,建立食品安全监理制度,培育食品安全监理主体。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理主体参与对大型食品企业的日常食品安全监管,让政府从繁重的日常监管中解脱出来,以缓解政府的日常监管压力。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理主体,可以从事食品安全评估业务,政府可以放权,将食品行政审批程序中的评估认证环节逐渐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操作,政府只需加强对第三方组织的管理与监督,这样既可以保证评估认证的公正性,也很大程度上缓解政府监管压力。

3.2政府执政方式的转变

政府主导地位不变,改变的是执政方式。政府应该更多地从宏观方面进行统筹规划,积极鼓励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中。具体而言,在与食品有关的标准的制定上可以邀请专家以及权威科研机构进行协助,避免事故发生后对标准进行补充规定的情况发生。对于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政府可以从政策上予以支持以促进民营食品检测机构的发展。对于具备相当实力的非官方食品检测机构,政府可以将某些食品检验检测的工作交给民营检测机构来完成,这样既可以扶持发展民营食品检测机构还可以使政府减负。政府只要对民营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或者定期检查来实现监督。

3.3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

首先,政府为企业及时提供信息和教育培训,对企业和食品供应链中各主体进行信息披露,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中来,是实现对不安全生产行为从处罚到预防的转变,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事前管理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发挥消费者选择机制,迫使食品供给者提供安全食品。其次,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对消费者等公众提出的监督意见或建议应该积极采纳并作出及时有效的反馈,这样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最后,食品企业出于道德良知或法律威慑等原因可能会主动向政府和消费者等披露自身食品安全问题,并积极承担责任和向公众道歉。这不仅有助于企业自身声誉和利益的保持,也能促进其它企业的借鉴和加强自律,为政府对其它类似食品企业的监管提供了参考信息和依据。


结 语: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开始逐步重视发挥社会各类主体的参与,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推进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基本思路就是地方政府要负总责,发挥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作用,培育、规范、引导其他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其核心是食品监管部门简政放权,强化执法责任,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如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换必须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彭亚拉.论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J].食品工业科技,2014,35(2):18-22.

  2. 陈彦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研究[J].学术交流,2014(9):12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