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某案例的无效施工合同认定与判定要点剖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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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某案例的无效施工合同认定与判定要点剖析

沈忠燕,杨会,刘昌晶,倪焰 *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1)


摘 要:基于无效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和法官判定结果,结合无效施工合同认定法则及相关法条的解释与合理性分析,初步探讨无效施工合同的执行要点及合同纠纷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无效施工合同;合同认定;认定处理;要点分析




无效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时有发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无效施工合同为检索词,检索到裁判文书数量为2009--2013年29篇,2014年51篇,2015年74篇,2016年113篇,2017年269篇,2018年273篇,2019年304篇,2020年353篇。可见,法院受理的无效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工程建设活动是较为复杂的,涉及面广,环节多,建设时间长,工作量大,需要协作的主体单位较多,有时难免产生纠纷。无效施工合同纠纷审限周期长、结案均衡度低、服判息诉率低,是各项审判质效低的民事纠纷之一。加强对无效合同管理对减少工程项目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无效合同案例

1.1 事件经过

2018年1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县X项目《委托施工协议》,约定将工程交由乙公司实施,双方约定签订协议后15日内,乙公司向甲公司缴纳保证金1000万元,如若乙公司中标,双方将按中标后另签的施工合同执行,如若乙公司未中标,该公司将无条件退场并由甲公司退回其保证金。2018年3月23日,乙公司与张三签订《内部承包管理协议》,约定乙公司将前述工程交由张三实际施工,乙公司收取工程总价0.8%的管理费。2018年6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某县X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三作为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乙公司遂按照前述与张三签订的《内部承包管理协议》,将工程承包交由张三具体实施,张三于2018年2月9日以自己的名义将施工保证金缴至甲公司账户。

2019年5月经审计审核审定,三方共同认定的工程款为55764462.28元。由于存在拖欠工程款纠纷,2019年7月23日,甲公司、乙公司、实际施工人张三三方共同签订《某县X项目内部承包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内部承包协议。同时为保证顺利支付工程款,约定甲公司作为见证担保方身份参加协议,三方约定设立共管账户,确认三方共同认定的工程款金额为55764462.28元。 三方约定,所有房屋销售款(包含前期销售按揭款)必须进入共管账户。共管账户资金的80%用于支付张三缴纳的前期工作费用(施工保证金)及支付工程进度款,剩余20%项目销售款由甲公司保障该工程的销售代理费用等支出。甲公司积极组织销售及推进按揭工作,确保及时回款,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在2019年12月30日前,共管户资金回款不足以支付张三款项时,有义务调集资金付清给张三。三方在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在任何一方不履行该协议义务情况下,违约方应按未付款月2%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该款项支付未落实,因多次催款未果,张三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31594462.28元,工程保证金1940000元,材料款89800.4元,临时设施费用377410.97元,违约金以34001679.65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计算,从2019年7月23日支付到付清为止。

2020年8月1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对账,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6731680.60元,但不能证明该对账工程款仅涉及张三施工部分。

2 无效合同认定标准

无效合同是违背了合同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有违背他人意愿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主体不适格签订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等情形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提出了五种无效合同情形,即主体资质欠缺、行为内容违法、违反招投标程序、缺乏中标合同实质内容和缺乏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的主要情形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3 无效合同认定后处理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论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鉴于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未竣工,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分两种情形: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施工人系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其与发包人之间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主张该部分工程款。

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中的清理结算条款是具有独立性的约定,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当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也未修复的,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施工合同无效,且承包人对存在质量缺陷工程拒绝修复,承包人无权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4 案例要点分析

事件中,由于存在借用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根据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包括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内部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法律规定并未排除发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合同无效时通过自主协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便促使建设工程良性运转进行另行约定的权利。本案《解除协议》为发包方甲公司与挂靠人张三、被挂靠人乙公司共同签订,三方明知挂靠事实,主要约定内容是为解决张三退场及工程交接问题,是对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张三承包建设项目工程权利义务的结算与清理,该协议与挂靠施工合同相对独立,不因前述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而无效。对于《解除协议》中的约定,各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但《解除协议》约定的内容是三方如何对共管账户进行管理、使用、支付,以及工程交接事项;约定在2019年12月30日前,共管户资金回款不足以支付张三款项时,甲公司有义务调集资金付清给张三,但并未约定甲公司筹集资金的时间长短,也未约定筹集资金期间延迟支付利息。乙公司、甲公司对张三的付款义务,建立在项目房屋销售基础上,通过销售资金进入共管账户来履行,张三收取的工程款来源于进入共管账户销售款,该约定并非仅仅是对逾期支付工程款作出的违约责任约定,还涉及共管账户的资金回笼与使用问题。张三关于欠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适用该条违约责任约定,故应视为双方未就乙公司欠付张三工程价款约定延迟履行利息。

参照《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二十九条“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规定,本案属借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张三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另查明,经承包方乙公司和张三共同对账,双方共同确认,乙公司尚欠张三包括工程款、工程保证金、材料款、临时设施费用等费用共计30963460.4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乙公司应支付张三工程款、工程保证金、材料款、临时设施费用等费用共计30963460.45元及利息(以30963460.4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算,按施工单位主张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

实践中,因当事人在利益驱使下,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频繁发生,当事人即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加强法务审核管理,重视合同要素的组成,从根源上降低无效施工合同的概率;同时应加强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计量计价工作的管理,为后期无效合同索赔与纠纷的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3.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4.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174号民事裁定书.

  5.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294号民事判决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贵州省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基于案例挖掘的无效施工合同纠纷的法理判定与治理研究”(立项项目编号:20195200742)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沈忠燕(1998- ),女,贵州遵义人,贵州师范大学材料与建筑工程学院2018工程造价专业学生。

杨会(1999- ),女,贵州开阳人,贵州师范大学材料与建筑工程学院2018工程造价专业学生。

刘昌晶(1999- ),女,贵州遵义人,贵州师范大学材料与建筑工程学院2018工程造价专业学生。

通讯作者:倪焰(1978-),男,贵州遵义人,讲师,研究方向:工程管理,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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