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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湖北武汉爆发了新冠疫情,疫情很快便席卷到全国,引发了严重的安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各种领域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领域进行了新的规划。本文简要介绍了对工期的影响及其解决措施,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工程造价调整的影响和协调措施。并根据当前的局势情况提出了未来发展的具体建议,希望能够在特殊时期给予实践上的帮助。
关键词:新冠疫情;工程计价;地域性政策;发展规划
一、引言
2019年,我国湖北武汉地区爆发了严重的新冠肺炎疫情,疫情造成了十分严重的人员伤亡,引发了人们对健康安全的思考。在疫情期间,我国各省市地区都对疫情情况下的公共卫生事件发布了相关的政策,对复工复产和疫情管控情况进行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严格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具有针对性的地域性政策。为各地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提供了方向和指导,其中对于建设工程计价地域性政策便做出了相应的指示,各省市都在去年2月左右发布了具体的政策和方案。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工期的影响及调整措施
近些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发展,有关合同的法律条文也不断修改和完善,其中,很多学者就强调了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违约情况,而新冠肺炎疫情正好符合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明确了在疫情的情况下,受到影响的建筑项目工期应按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在不同的地区,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不同,当地政府对于受到影响的项目做出的政策规定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分别对当地受疫情影响的建筑项目工期进行了调整。其中广东省发出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深圳市的《工作指引》对顺延天数做出了更详尽的解释:顺延天数自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复工之日止。山东和浙江等省份对于影响工期的项目进行了如下的决定:还有没有复工的项目,顺延的工期从政府通知停工停产那一日开始计算,一直到接到复工复产允许决定的那一日结束。在疫情期间内复工复产的,具体的顺延工期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江苏和河南等地的主管部门发布通知指出,由于疫情防控阶段,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由双方协定后对顺延时间做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省份对于具体复工复产延期的情况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方法,这样可以使工期顺延得到明确的规定,让所有企业在以后的核查过程中都能够有章可循。但是真正在实践过程中,过于明确的规定同样会使工期延期情况显得过于死板,无法变通。在施工过程中导致的不可抗力风险承担是许多领域都关注的一个重点的问题。许多学者认为由于疫情对建筑项目工期导致延误的要按照不可抗力来处理,对建设工期按规定进行顺延。但是一些法定节假日,在原本合同过程当中需要按时履行的情况不应该被算作疫情的顺延情况处理。针对那些不予以顺延的情况,要根据具体的赶工时间进行费用的补偿。
三、新冠疫情对工程造价调整的影响及协调措施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由于各行各业一直处在停工停产的阶段,因此在复工复产开始后,如何对疫情期间的劳动给予报酬成为各领域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在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同时进行的阶段,如何在这个特殊时期做好各方面的保障,同样是当前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在同时展开多项工作的时期,各地的政府和主管部门都对经济和人工的情况进行了价格上的调整和统一,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地域性造价政策,解决了市场物价和复工复产落实后市场价格不稳定的问题,由此可见,在疫情影响下进行工程造价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1.疫情影响下损失分担模式
在疫情防控期间,仍未复工复产或是延迟复工复产的工程,由于相关人员进行隔离或是停工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决定后,对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同分担。
2.防疫成本的范围和列支方式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许多行业是无法停工停产的,需要一直在一线进行物资供应和保障工作,以保证人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因此在这些岗位上需要投入大量人力与物力,这些项目难免会在疫情期间产生许多额外支出。在这过程当中,由于疫情而导致的口罩和消毒物品的使用情况不断增多,所造成的支出也在不断上升。一些省份将这些防疫物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单独划分出一个管理专用款项,对这些支出进行独立计算。对于那些需要提前复工复产的单位,由发包单位对这些必要防疫物资进行款项支付。
3.疫情影响下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的调整模式
由于疫情影响导致了人员流动变得困难,因此用人的人工成本也在不断提高,与之相关的材料运输成本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许多人因为疫情情况受到隔离而无法正常投入到工作岗位中。因此在这种人工和材料成本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双方应该立足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契约,从实际出发,根据工程的进度和经济情况来决定如何进行价格调整和复工复产的时间安排。由于人工材料成本变化而导致的工程整体价款变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合同来认真履行;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协商解决。同时应该考虑未来的市场发展状况,选择目前主流的材料和人工计价模式,在履行合同的同时,对合同没有涉及到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及时的补充和调整。
4.疫情影响下停工、赶工期间的费用确定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停工赶工期间的费用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针对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受疫情影响的实际工期,以实际情况为标准进行费用计算。如需赶工的,应该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赶工措施费的计算方案。与此同时,一些省市提出,在疫情期间,由于停工停产而导致的双方损失,应该由合同双方协商后共同承担。在停工停产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的要求复工所发生的必要的防疫物资的使用以及相关疫情防控费用支出由发包方承担。在复工复产情况发生后,复工的项目如何进行资金调配,应按当地具体的地域性规定执行。
四、建议
由于疫情集中爆发在春节假期期间,各个地方对于项目的工期顺延有着不同的规定。同时,全国各地的疫情状况不尽相同,这也导致了各地的工期耽误情况并不一样。总体来说,我国在疫情期间的工期状况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各地的政府部门严格要求不允许开工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利要求顺延工期。第二阶段是在相关部门对复工复产的情况做了明确的政策说明之后,由于人员需要隔离,相关手续也并不齐全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将工期进行顺延,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疫情的状况进行具体分析。在无法进行开工的状况下,可以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在工期期间由于疫情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情况资料,证明疫情确实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顺延、疫情防控费用及相应损失费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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