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兵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民兵第一次在法律上被确立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1950年5月,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又发出了《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
中国民兵
2007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