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0日,陕西省城固县公证处来了两个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并向公证员出示了一份购销合同。购货方为湖南省怀化市的客户,供货方为城固县天明镇一村民。合同内容为:购方需白条猪肉50000公斤,所定的猪肉单价和当时的市场售价相差无几;宰杀后每头猪不得低于50公斤;头、蹄、尾、内脏按肉的半价计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购方每隔七天来车运5000公斤的白条猪肉,车到后供方必须在十五小时内将购方所需的猪肉宰杀完毕并将内脏清洗干净,
中国公证
2007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