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工业化相伴而生的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而我国当前的司法救济对主体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且主要是事后性的,其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今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铜仁学院学报
200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