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司法权不是他国家权力划分的主要内容,但他的司法观却是他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黑格尔的司法权是连结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枢纽,是具有社会权力属性的权力,其目的是保护市民社会中的财产权。围绕此,黑格尔对诸多司法理念,诸如司法是良法之治、司法应注重程序正义以及司法独立等作出了深刻而精辟的论述。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