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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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杨书梅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北碚

摘要:教师的法律身份是构建教师权利、责任与义务体系的核心依据,如果教师无法认知好自己的身份,就会产生诸多问题。那么教师究竟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教师法律身份进行探讨。

关键词:教师 法律身份 权力 义务

一、教师不同身份探讨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立于1993年,在这之前并无公务员概念,教师被纳入干部管理制度,其身份应视作国家干部。[1] 因此在政府和教师二者之间构成一种公务隶属关系。直至 1993年第一部有关教师的法律--《教师法》的出台,教师身份才在法律上得以确认。《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说明教师法将教师与公务员剥离,确立了教师事业单位专业人员的身份。

《教师法》实施之后,有关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一直争议不断。直至2018年,中央决策层明确将中小学教师的身份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有关教师身份的归属问题终于尘埃落定。[2]但民办学校的中小学教师不属于事业单位,没有教师编制,学校自主招聘。

有少部分学者认为中小学教师是普通劳动者,因为《教师法》对于教师聘任制的规定与《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致的。在笔者看来,教师并不只是普通劳动者,其一因教师劳动对象是学生,就注定教师身份的特殊。其二《劳动合同法》只适用于聘用制,而不适用于事业单位编制。其三教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教师法》第10条和第11条明确规定教师需持证上岗。

自由职业者是依靠个人的知识技能独立从事某职业的人,如果说教师是自由职业者,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比如培训机构、家教、网络教学,然而这并不针对大部分老师,因而局限性太大。

专业技术人员指依照国家人才法律法规,经过国家人事部全国统考合格并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证书的人员。当前我国的教师资格证国考就比较符合这种说法,但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综上,中小学教师这个群体是较大的范围,其身份的确立要因地因校而异。笔者认为由《教师法》对教师法律身份确认的专业人员比较符合,因为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而专业的培养与培训,才能享有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等国家公务员不具有的权利。[3]这种专业体现在专业思想、专业能力、专业知识、专业品格等方面。

二、具体案例分析

1.大地震中的“范跑跑”

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四川省光亚学校语文教师范美忠丢下学生,一个人跑出了教室,其后,他在网络上发布了《那一刻地动山摇》的博文,文中句句为自己辩护。作为一个普通人,在大地震来临之前,跑出教室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但是范美忠是一个教师。不顾学生生命安全,自己跑出教室这种行为,是严重的教师失职,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保护学生安全、关爱学生的要求和《教师法》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的条款。并且事后还在为自己辩解,发表违背社会公德的言论,这一做法没有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试问,连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都不能履行,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都不能遵守,这样的老师,就算能教书,又怎能育人呢?

2.湖南株洲语文老师的“入学教育”

湖南株洲语文老师的入学教育——“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引起了社会各界舆论哗然,这位老师本意是想要激励学生努力学习,让学生明白自己为什么学习,以实现个人价值。从个人价值的角度来看,该教师的说法并没有错,教育确实有个体谋生功能和个体享用功能。但该教师的言论过于功利化和目的化,违背了《教师法》中教师的责任使命,该法第3条规定“教师要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在以知识和经济为核心进行综合国力竞争的当今社会,教师更应该鼓励学生将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结合起来,为祖国建设添砖加瓦,而不是这样赤裸裸的告诉学生为谋求个人利益而学习。所谓教育教学,教育为先,该老师在入学教育中没有履行好作为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的身份,没有体现专业化水平。

3.充当看客的“杨不管”

充当“看客”的“杨不管”事件,引发了我对教师法律地位和教师社会地位的双重思考。杨老师在学生最开始争打时未进行有效制止,违反了我国《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后来他让学生护送杨涛到医院,未亲自护送,不仅违背了《教师法》中“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的要求,也没有尽到临时监护人的职责,所以杨老师不可避免的要承担这场悲剧的后果。在我看来,杨老师并非“杨不管”,而只是管的不到位,却被舆论放大解读,成为“师德沦丧”的话语符号。杨老师失职当然应予批评,但仅仅就事论事远远不能解释悲剧产生的真正原因。这件事也告诉我们,教师群体在舆论面前处于弱势地位,教师制度不尽完善,导致教师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低下。所以不管客观环境如何,作为教师都应该行使好自己的管教权,才不会落人口舌。

4.教师下跪事件

2010年湖南娄底一中学老师为了感化学生下跪事件争议纷纷,该教师再与学生发生肢体冲突的时候,只有一个女生讲了一句“别打了”,而其他学生都无动于衷甚至鼓掌,这位学生甚至说教师应该入服务行业,学生才是上帝。谭老师出于感化目的才对该学生下跪。这种极端的行为背后,折射的正是当下教师的无力。《教师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但事实上,在如今“尊重学生”、“师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等观念的传播下,尊师重道的风气正在慢慢消解。靠下跪来感化学生,这让听者不禁感到一丝心寒和心酸。我认为,教师不管作为普通劳动者还是国家公务员,其人格权都与学生平等,那么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就不应该贬低自己的身份,更不能用威信和尊严为代价来唤醒学生。比起唤醒学生,这位教师更需要的是唤醒自己的师道尊严。

三、结语

教师应当有专业的自主判断可以自主做出某些决定,教师应当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去教化学生,教师应当有专业的能力处理各种紧急事件,教师应当有专业品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如此,便可减少上述悲剧的发生。中小学教师肩负基础教育阶段育人育才大任,并已有前例为我们敲响警钟,在有关教师的新的法律出台之前,我们应该遵守《教师法》,做一名合格的好老师。

参考文献

[1]万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J].外国教育资料,1984(04):1-5.

[2]劳凯声.教师法律身份的演变与选择[J].中国教育学刊,2020(04):5-14.

[3]陈鹏,李莹.国家特殊公职人员:公办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新定位[J].教育研究,2020,41(12):14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