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新疆 乌鲁木齐市 830000
摘要: 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组织结构明显优化与调整。同时,国企监督执纪愈加严格,尤其是基于其“四种形态”引导,要求强调纪律法规落实的重要性。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国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仍有待改进。基于此,文章将国有企业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阐述监督并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实践路径,希望有所帮助。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路径
现阶段,市场环境竞争愈加激烈,为确保市场经济环境的稳定性与和谐性,国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运而生,希望有效治理企业,将党与各级政体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保证国企经济的稳定性。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并分析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路径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四种形态”内涵阐释
国企在监督执纪中需积极贯彻“四种形态”,以法律准则为依据实现治党目标。在“四种形态”中,所含内容为:其一,根据具体标准对党内关系进行处理,批评与审判要严格,实现红脸出汗的常态化;其二,必须就开枪党纪轻处分与组织处理;其三,严格处分违纪情况,根据少数情况调整重要的职务;其四,针对国企内部极少数涉嫌违法以及严重违纪现象立案并严格审查[1]。根据以上内涵分析可知,“四种形态”处理遵循递进原则,在提醒的基础上批评,再次为轻处分,以重处分和双规审查为终极处理手段。所以说,国有企业在监督执纪期间,应当对“四种形态”实践处理作为主要参考。
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见问题
未正确认识“四种形态”
很多国有企业将监督重点集中于少数干部与关键岗位员工违法行为方面,而对于大部分人日常的不作为以及违纪现象并未予以必要关注。长此以往,纪律与规矩的重要性被忽视,很多人认为“四种形态”管理过于严苛不利于企业发展与稳定,因而在组织纪律与政治 规矩审查方面并未给予重视。而且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被当成“小节”,使其形态逐层降低。部分国企采取单一批评教育的方式,也有不审查案件的情况,还有很多企业将违法犯罪的行为化小,生怕对自身品牌形象与声誉产生影响[2]。甚至有部分区域割裂了“四种形态”,过度强调某种形态的作用。
“四种形态”落实形式单一
有国企内部纪委的监察范围较小,对于问题的采集也并不丰富,对讯息获取的主要方式就是员工举报或是投诉信箱,且企业内部纪委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纪委组织相比,查询问题的方式不多,法纪维护的手段简单,因而很容易出现遗漏讯息的情况。在工作实践中,开展了一系列常规工作细节管控业务,但涉及到领导干部业余时间监督的内容并不多,因而监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行为的范围也十分有限。
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落实路径
有效完善制度
对相关制度进行科学制定与完善,使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与约束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在实践中,可创建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与廉洁风险防控预警信息系统,同时对约谈与谈话工作体系予以完善,形成规范性工作标准,使其接受教育提醒,确保廉政、诫勉谈话实效性与针对性的增强,也使得约谈制度在干部团队管理工作中发挥预警作用,切实彰显制度的价值,为工作作风的转变与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保障[3]。
强调主体作用
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期间,主要责任集中于党委,在各级党组织从严治党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其中,“四种形态”的划分依据就是党组织几率,将精准管党与治党的思想充分彰显出来,对四种防线予以准确划分,在强调苗头性问题的同时也含括违纪行为,以实现对问题的针对性解决目的。这样一来,即可为管治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参考依据,合理划归不同的警戒区域[4]。在实践中,各级党委需将领导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积极形成注重党建的思想,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强化党组织建设力度,以从严治党角度对“四种形态”形成正确认知,始终将纪律放在首位,对党员干部自身行为加以衡量,确保干部团队的健康发展。
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的落实
首先,职能转变,将工作重点集中于监督。在权力运行期间加大监督力度,针对岗位职权实施系统清理,不断健全防控机制。行政权力应通过网络公开运行,使权力运转更透明更高效,加大对重点领域项目的监督力度,尤其是钱财、人员与项目负责管理的单位与干部更要严格监督,确保监控的全过程性,创建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此外,将监督重点集中于民生基础工程,同时推进民生纪检工作的开展,严格治理教育领域与医疗领域等歪风问题,以实现对于党员干部监督的常态化[5]。在发现违规趋向时要及时纠正,以免引起不可估量的后果。
其次,转变工作方式。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需对案件查办的方式加以转变,为更深入地落实相关工作就一定要明确具职责,因而转变工作方式十分重要。在实践中要求公开纪检监察信息,对新闻发言人制度加以改善,确保信息公开更加规范,也能够有效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社会知晓性。若在审计、信访、办案以及巡视过程中出现苗头问题,必须展开调查研究并加以解决。通过组织开展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的方式,对企业内部突出问题展开研究并采取专项治理措施。此外,国企内部职工应积极参与监督,创建反腐倡廉网络,兼具微信、微博、短信以及网站等多种功能,使得职工参与权与知情权得以落实,更有利于保证决策、管理、服务与结果的公开。
最后,工作作风的转变。针对党员干部应加大教育与监督力度,通过教育与约束的方式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对内部监督制约体系予以健全。若信访举报中有关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需立即报告并加以核查。同时,注重党员干部作风的整治。要严格追查相关主体责任,使干部作风整治态度不明确、整治措施不合理等问题得到解决[6]。组织开展作风检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以及专项治理方面展开问责考核。此外,问题责任倒查工作的开展,对签字与约谈等机制加以完善,有效关联党委主体责任、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以及纪委监督责任,创建清正廉洁与勤政务实的反腐队伍。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四种形态”思想发展与落实在新时代下的作用不容小觑,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必要帮助,利于延伸至基层。为此,国有企业发展也必须得以落实,进而达到提高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国际地位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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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旭. 国有企业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探索[J]. 法制博览,2020(10):218-219.
[4]董利华. 国有企业监督执纪中如何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的思考[J]. 企业文化(下旬刊),2019(6):38,41.
[5]练莹雯. 关于国有企业如何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J]. 企业文化(下旬刊),2019(12):246,248.
[6]马成森. 关于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J]. 现代企业文化,2019(1):117.
作者简介:张小娇(1986-),女,新疆沙湾人,硕士研究生,政工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