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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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蒋沐锦

中共奉节县委党校 重庆市 404600


摘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处处体现着我国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而作为典型代表的包含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是赋予我们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生命或财产受到侵犯时,可以对不法侵犯分子进行的一种防卫行为,造成对方一定程度内的损伤而不受到刑事处罚的一种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三治三零”的全面开展下,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在某一程度上,也鼓励公民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利益。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对打击预防犯罪、完善社会体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着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必要限度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正当范围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在正当防卫中,明显可以判断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在事件中已经保证自身安全并且已控制住当时人,还在继续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可根据事实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不法分子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以公民的执行为第一要义和准则的。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法律才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在刑法的理论中,我们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第一是我们要确定不法分子正在实施侵害行为,这一侵害行为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我们的主观臆断,不法分子已经或者正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不法分子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某一特定客体进行侵害,如果侵害未开始,或者侵害已经结束,那么也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从大量的案例分析,如果在侵害结束后,我们采取的正当防卫,绝大多数原因是报复心理或者对自身认识错误而导致的正当防卫,此时的正当防卫就存在不合理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第三在正当防卫的事件中,主体责任人要对正当防卫的要素有基本的认识,要确定不法分子正在实施损害行为,并且主体责任人要认识到,自身正在制止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第四防卫行为必须是要对不法侵害分子所做,不能有假想敌和假象侵害及预见侵害,不法侵害分子要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这一特性正是法律赋予我们公民在实施正当防卫所造成损害结果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直接的证据。第五在公民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要在制止不法侵害分子停止侵害行为或已经控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的紧急救助手段,就要及时停手正当防卫,不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造成的损害。

二、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性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区分犯罪与无罪的区别,保障了公民的权利,维护了社会秩序,下面用一个经典案例,来说明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性。2019年7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朋友正在夜市吃烧烤,由于夜市的生意火爆,而且地方拥挤,客流量很大。李某从王某的座位经过时,不小心磕碰了一下李某,为此发生争执,从而大打出手。由于王某一起吃饭的朋友比较多,李某见状打不过,就逃到了烧烤摊十多米以外站着。王某见李某没有逃多远,拿起酒瓶就追了上去,李某躲闪不得,受到酒瓶的打击。在打斗过程中,李某用酒瓶的玻璃碎片扎伤了王某的大腿。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行为,但在此次事件中,互殴行为本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在李某停在十米以外时,已经跑出了争执范围,李某并且已经停止了加害行为。但是王某等人有继续加害李某的不法意图,在此情形下,侵害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成了对一方的不法侵害,李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实施不法侵害的王某进行了防卫行为,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一案例可以充分说明,我们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第一时间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可以采用紧急避险的行为,估计人们用正当合理的行为来保障权益,培养了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大局观和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从根源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实施。

三、正当防卫制度在实务认定中的困难性

在我国的司法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实正当防卫在认定的案件少之又少,因为许多案件在正当防卫的界定与认定十分苦难。就如同于欢经典防卫过当案例,于某的母亲苏某和于某的父亲于某,向吴某与赵某借款154万元,期间,在催讨过程中,对于欢实施了辱骂侮辱等行为,对苏某则漏出下体进行了性侮辱。双方发生争执,于某在事件发生之际,捅伤了杜某,并致杜某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在一审的判决中,司法机关认为,在催收借款的过程中,被害人并没有实施运用伤害性武器进行对于某及其家人的伤害,且民警在不远处,于某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得到了保障,存在危险的系数很小,不具备防卫的紧急性和必要性,在发生刑事案件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不能以正当防卫认定,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该判决一出,引起了政法界的热烈讨论。在二审的审理后认定,于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受到催收人员对其的各种侮辱性行为中,并且对方有黑社会背景,于欢在受到不法分子对其的伤害和可预见的危险性行为,在求救民警多次后无果,反之于欢所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面对不法侵害,采取了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造成防卫过当,在二审的判决中,改判为故意伤害,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于欢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代的正当防卫制度在认定和界定中存在着很多的困难,是否能认定在防卫案件中的结果和被害人的命运有着重要的影响。

四、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在于欢案中,昆山龙哥等经典防卫案例中,我们都能感受到法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制定的界限不清,其中一些被人们忽略的细节又显得尤为重要,很容易让我们在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中导致正当防卫制度的滥用。主要的疑点和难点在于认定的标准和界限。在预防防卫和提前防卫我们在事后可以合理地分析出来,但是在防卫限度的认定过程中,我国对于立法的界定标准是十分模糊和笼统的,不同人面对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理解,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司法质素也是一种侵害。立法机关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法律条文细则,明确防卫的限度,有利于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也是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修改和补充。要对暴力一词注以明确的含义,可以明确在实施暴力手段时制止侵害行为的纳入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之中。可以将“行凶”一词改为“故意伤害”,从防卫的案件中来看,被害人都存在不同程度地损害结果,在受到侵害行为及故意伤害行为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无限防卫的权利,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安全。在现实中,故意伤害行为的实施,一般是以徒手和武器进行犯罪活动两种,这样修改又可以与凶器和暴力行为及涉暴行为相吻合,可以在词义上避免双方语言和名次上的混同。

五、结语

本文重点论述了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中需要完善的必要性,在我们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能否正确的运用法律条文,在遇到不法分子侵害自身或他人时能够挺身而出,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希望有关部门能有及时出台司法解释,能够让我们社会主义事业和经济飞速发展,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践行对我国法律体系维护的使命,让我们国家形成人人守法、尊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让犯罪分子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不能违法,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出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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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兴良.刑法总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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