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新形势下的政府投资合规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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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新形势下的政府投资合规规制

梅仁明

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云南 昆明 650000

摘要:“法律+造价”评审是一种动态的全过程评审,其自身具备的开放、专业优势,可以起到合规规制作用,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在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管控等合规合法性问题及资金预算管理上形成“立体管控”。

关键词:“法律+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1引言

《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以及国家对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的严格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形势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从立项、实施、竣工、交付、运营整个全过程都面临上述挑战,加之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大力推行工程项目过程结算,也增加了政府财政部门对于投资项目预算资金的管控压力。挑战和管控压力的叠加影响,势必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加强合规规制。适应这种变化,“法律+造价”跨界融合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模式应运而生,适逢其时。

2传统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弊端

2.1缺乏合规视角

造价管控的核心是成本控制,传统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主要通过造价技术,在项目竣工结算过程中审核结算依据,其关注点在组价构成分析、组价合理性分析、不合理价格剔除,缺乏对于项目前期、量价清单形成、建设过程、合同体系、交易架构的合规视角,极易出现工程价款组成合理,项目却不合规的现象,导致政府财政资金使用不合规。缺乏动态管控。传统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主要依据形成的历史资料,在既定状态下,进行造价评审,发现的问题均为既成事实状态,无法实现过程更正和完善。所以,在传统情况下,评审机构项目参与度不高,缺乏过程管控,发现的问题,积压在结算阶段,加之整改困难,会造成政府财政资金迟迟不能拨付,又引发众多其他问题。

2.2缺乏调解机制

传统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具造价结论,并不分析合同履行、责任分配,缺乏过程调解、缓冲,其出具的造价结论经常与承包人期望的工程价款出现偏差,会造成过程中积累的争议,集中在结算阶段爆发,引发社会矛盾。

3“法律+造价”评审模式下的优势

“法律+造价”评审模式是在造价技术支撑,法律思维融入下的跨界融合,通过两者之间的互补性,适应投资评审前移,功能向管控延伸的要求,实现动态过程管控,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评审。

3.1实现合规具象化

合规本身是一个抽象概念,法律自身具备合规和合法两层意义,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将法律的两层意义,通过造价技术支持,可以具象为项目管控中形成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项目资料,实现项目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合规。

3.2实现全过程预控

“法律+造价”评审模式下,实现评审作用向管控功能的延伸,将评审融入项目建设全过程,从源头实现合规管控,过程实现履约规制,事后实现总结,能够将不合规事项预控在项目全过程,避免出现不合规事项集中在项目收尾阶段爆发的现象。

3.3实现争议预处理

“法律+造价”评审模式本身具备调解能力,法律专业人员和造价技术人员,基本上可以对价款争议出具相对客观的意见,同时在这个开放式的组合中,又可以根据争议涉及的技术问题,吸纳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加入,形成运行良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解决争议,可以明显避免项目收尾阶段争议集中爆发。

4“法律+造价”评审的组织和实施

4.1建立“法律+造价”评审联动机制

“法律+造价”评审需要建立两者紧密联系的联动机制,可以从人员配备、联络联动、评审质量控制方面着手。

(1)配备专业人员,扎实联动基础。实施“法律+造价”评审模式,需要配备法律和造价人才,其中法律人才还需具备工程方面的基础知识。通过上述两类人才的配备,在造价人才的组织下,建立“法律+造价”评审组织,通过该组织的良好运转,实现评审目的。

(2)运用专业视角,做实联络联动。“法律+造价”评审需要充分发挥两个专业的互补性,通过各自的专业视角,发现问题,互相反馈,在法律和造价两个维度上进行思考,并将看似没有关联的思考维度有机融合,结成评审成果。

(3)做好系统研究,把握评审质量。“法律+造价”评审模式下,虽然两个专业各自出具评审报告,但是为了把控评审质量,两个专业的人员必须系统研究,一方面两方出具的评审报告,需要互相审核后,定稿出具。另一方面两方应将过程中出具的阶段性评审报告,从整个项目建设的角度进行复核,避免阶段性评审报告之间出现矛盾。

4.2着眼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合规预控

“法律+造价”评审需着眼项目建设全过程,开展合规预控工作。

(1)审项目前期,重点关注手续齐备性。所以,在实施“法律+造价”评审时,需要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始参与,同时有鉴于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性较强,合规要求更高,手续齐备性就显得十分重要,手续的齐备性甚至可以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项目合法性、施工合法性等实质事项。

(2)审项目过程,重点关注过程中履约。“法律+造价”评审是将评审职能前移的评审模式,若要实施好评审工作,“法律+造价”评审机构需要参与到项目管理过程,关注过程履约,从项目资料形成入手,实现项目合规顺利建设。所以,“法律+造价”评审中,要在造价技术支持下,通过法律思维,形成量价齐全、责任明确、记录完整、语义清晰、签署有效的项目履约资料。

(3)审项目收尾,重点关注经验总结。在项目收尾阶段重点工作是将过程结算及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资料进行事后评审。造价层面,总结项目发生价格偏差的因素和原因,以此形成影响价格偏差因素的几率排序,法律通过造价积累的经验,形成针对性的合同条款,应用于其他类似项目,起到对于“法律+造价”评审之履约管控的借鉴意义。

4.3及时发现项目争议实施过程管控

(1)审履约情况,规避违约风险。“法律+造价”评审将传统模式的项目静态评审变为动态全过程评审,重点关注项目的履约情况,以期起到预控风险的作用。同时,法律层面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度,在坚持合同依据的基础上,要认识到合同条款的局限性,即合同是静态的文本,而履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综合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处理履约偏差,考虑通过履约改变合同约定的情形,避免一律按照违约处理,引导造价做出合理判断,规避违约风险发生。

(2)审项目细节,预防争议扩大。“法律+造价”评审突破了传统评审局限于量价构成的范围,将视角扩展至项目管控细节。在实施过程中,法律层面关注项目资料的效力,从签署权限、内容记载、签署时间等方面,运用证据规则综合判断项目资料的证明力,造价层面审核量价构成,判断产生的价格影响,研究价格变化因果关系,两者将自身专业视角的评审成果有机融合,处理项目细节,关注项目细微变化,预控争议事项,起到防止争议扩大的作用。

(3)审争议内容,实施过程调解。“法律+造价”评审是一种开放式的组合,这种开放式体现在项目争议的调解职能中。在该模式下,赋予了“法律+造价”评审对于项目争议的调解职能,两个层面相结合,针对争议性质,引发争议的事实,资料记载的完备性、争议价款合理性进行分析,通过法律对于责任分配的判断,结合造价给出的工程价款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承发包双方趋于一致,促进争议解决。

5结语

“法律+造价”评审是一种动态的全过程评审,其自身具备的开放、专业优势,可以起到合规规制作用,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在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管控等合规合法性问题及资金预算管理上形成“立体管控”,必将成为政府投资管控必不可少的一环。


参考文献

  1. 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分析[J]. 叶妙灵.  房地产世界. 2020(15)

  2. 建筑行业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的策略[J]. 李欣蔚.  住宅与房地产. 2020(36)

  3. 设计单位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思考[J]. 王章虎.  工程与建设.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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