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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复审案例为基础,针对该案例实审过程中的通知书,探讨了该案不同时期对比文件的适用问题,说明创造性评判时确定发明构思、明确创造性的评判对象、准确认定事实、避免发明点公知、整体考虑关键技术点的重要性。
关键词:专利审查创造性对比文件
一、引言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准确理解发明、确定发明构思,选择合适的用于评价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是得出正确审查结论的基础。在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把握创造性的评判对象,正确的事实认定是得出正确审查结论的前提。此外,在创造性的评判时,还应当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避免发明点公知。另外,在进行创造性的评判时,应当将体现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点进行整体考虑。本论文结合实际案例说明对比文件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案例介绍
本文案例为实审驳回后提复审的案例,笔者仅针对该案权利要求1的审查过程探讨对比文件的适用问题。
(一)基本案情
发明名称:用于顶空气采集的装置和使用装置的方法
背景技术:在地球化学勘探中,顶空气的采集技术主要是通过将样品装入容器中,并留有一定的空间密封保存,在固(液)体颗粒表面的弱吸附态气体通过自然解吸释放到容器中,顶部空间的气体与固(液)体颗粒表面的弱吸附态气体平衡后,检测容器中的气体。目前常用的顶空气保存容器存在尤其是在运输时存在漏气的问题,影响分析质量。
技术方案:
1. 一种用于顶空气采集的装置,包括容器、与所述容器能拆卸式连接的封盖、设置在所述封盖上能连通所述容器的内外的气口和液口、与所述气口和所述液口分别能拆卸式连接的气口封盖和液口封盖,以及设置在所述气口与所述气口封盖之间的气口密封垫和设置在所述液口与所述液口封盖之间的液口密封垫,其中,在所述容器的开口端面上沿周向设置第一槽,在所述封盖的开口端面上沿周向设置第二槽,用于限定所述第二槽的壁容纳于所述第一槽内,用于限定所述第一槽的壁容纳于所述第二槽内,所述第一槽内和所述第二槽内均设置密封圈,与所述第一槽对应的所述第二槽的壁设置为能密封式接触到所述第一槽的密封圈,与所述第二槽对应的所述第一槽的壁设置为能密封式接触到所述第二槽的密封圈。
复审请求后,2019.7.11修改的权利要求1:
1. 一种用于顶空气采集的装置,包括容器、与所述容器能拆卸式连接的封盖、设置在所述封盖上能连通所述容器的内外的气口和液口、与所述气口和所述液口分别能拆卸式连接的气口封盖和液口封盖,以及设置在所述气口与所述气口封盖之间的气口密封垫和设置在所述液口与所述液口封盖之间的液口密封垫,其中,在所述容器的开口端面上沿周向设置第一槽,在所述封盖的开口端面上沿周向设置第二槽,用于限定所述第二槽的壁容纳于所述第一槽内,用于限定所述第一槽的壁容纳于所述第二槽内,所述第一槽内和所述第二槽内均设置密封圈,与所述第一槽对应的所述第二槽的壁设置为能密封式接触到所述第一槽的密封圈,与所述第二槽对应的所述第一槽的壁设置为能密封式接触到所述第二槽的密封圈;所述密封圈均为弹性硅胶O型密封圈;所述封盖设置为弧状的内腔;所述气口设置在所述弧状的内腔的最顶端处;所述第一槽的宽度与对应的所述第二槽的壁宽的比为1.05~2,和/或所述第二槽的宽度与对应的所述第一槽的壁宽的比为1.05~2;所述第一槽内设置有饱和氯化钠溶液;所述饱和氯化钠溶液所在的区域上下两端分别被第一槽底部的密封圈和第二槽顶部的密封圈所限定,左右两端分别被第一槽的内壁和第二槽的内壁所限定。
(二)理解发明
笔者阅读和分析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认为装置相关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质是在装置的容器和封盖的周向上分别设置U型槽结构,通过两者的扣合实现对装置的密封(实质上是机械双密封);而根据说明书内容可知,装置相关的技术方案除了上述U型槽结构,还在容器周向上的U型槽结构中设置饱和氯化钠溶液,采用机械密封和液体密封的双重密封结构,对装置进行密封,达到优良的密封效果。由于申请人的认知和撰写的问题,原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机械密封和液体密封相结合的双重密封方式。
(三)相关附图及创造性评述概述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下图给出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2、4的具有代表性的说明书附图。
本申请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4
一通中,审查员采用对比文件1(CN102478463A)结合对比文件2(CN102499885A)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评述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领域相同的顶空气采样装置,包括瓶体及瓶盖,瓶体与瓶盖通过螺纹连接,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容器及封盖两者之间的密封连接结构(可以称为容器和封盖之间的双U型槽扣合结构)。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容器的可靠密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密封良好的药用玻璃瓶,包括瓶体和瓶盖,瓶体上端面上设有环形凹槽,瓶盖下表面上设有与环形凹槽相匹配的密封圈,密封圈嵌入环形凹槽中。审查员认为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瓶与盖体的密封,因而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结合说理认为容器及封盖两者之间的密封连接结构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四通中,审查员利用对比文件1(CN102478463A)结合对比文件4(KR100796295B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评述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泡菜储藏容器,它包括一个具有储藏空间的容器(10)和覆盖该容器的盖(20),并具有安装在形成于盖的每一边的第一插入槽(23)内的第一垫圈(30),安装在形成于容器上端部的第二插入槽(13)内的、并与第一垫圈交替布置的第二垫圈(40),以在容器和盖之间产生双重密封。第二插入槽具有沿壳体上端部的边缘形成为U形的第二插入突起。第二插入突起插入到第一插入槽中以连接到第一垫圈(公开了容器及封盖两者之间的密封连接结构——双U型槽扣合结构)。上述公开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容器进行双重密封以增强密封效果。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三、关于对比文件适用的思考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创造性评判的对象是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审查指南规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在进行对比文件的选取时,我们要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合适的对比文件。
(一)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确定
对比文件1公开的密封采样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用于顶空气采集的装置的技术领域相同,公开了较多的技术特征,并且没有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作为出发点,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因而,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二)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确定
关于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问题,首先,根据审查指南关于给出技术启示的情形可知,对于区别特征为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需要技术手段相同/相似(即,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的技术手段相同/相似)和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说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本案中,本申请中的容器及封盖两者之间的密封连接结构实质是容器和封盖之间的双U型槽扣合结构,而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结构仅仅是在瓶体上设有环形凹槽,通过该凹槽与瓶盖下表面上的密封圈匹配实现密封,可见,上述技术手段差别较大,并不相似更不相同,因而,笔者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的观点比较牵强。准确认定事实是客观评价创造性的前提,事实认定不仅包括申请文件的事实认定,还包括对现有技术的事实认定。正是由于审查员没有对对比文件2进行准确的事实认定,才导致对比文件2选用不合适的问题。进一步地,根据前述分析可知,容器及封盖两者之间的密封连接结构正是本发明的发明点所在,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结构与本申请公开的结构两者差别如此大的情况下,利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结合说理得出本申请的密封连接结构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不合适的,这无异于将发明点公知。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具备创造力,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本申请的容器及封盖两者之间的密封连接结构。
(三)对比文件4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确定之一
针对原始权利要求来说,对比文件4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技术领域为产品领域时,可以根据技术问题去基础技术领域中寻找解决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装置,属于产品技术领域,而对比文件4属于生活领域,生活领域属于基础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论上了解与容器密封相关的基础领域的所有现有技术,因此在面对如何克服容器密封不严这一技术问题时,在生活领域的技术中寻找解决办法是显而易见的,而对比文件4就是生活领域的容器密封技术,与本申请的结构相同且与本申请的双重机械密封的作用相同,因此存在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结合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对比文件4的选取是合适的。
(四)对比文件4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确定之二
对于申请人提复审后2019.7.11修改的权利要求1来说,对比文件4是否可以继续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呢?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槽内设置有饱和氯化钠溶液;所述饱和氯化钠溶液所在的区域上下两端分别被第一槽底部的密封圈和第二槽顶部的密封圈所限定,左右两端分别被第一槽的内壁和第二槽的内壁所限定”,其限定了装置的第一槽内设置有饱和氯化钠溶液,由此可知,本申请的发明构思——采用机械密封和液体密封两种方式,来对容器进行密封并起到优良的密封效果(两者协同作用,可以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已经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中。本申请中上述容器及封盖两者之间的机械密封连接结构与第一槽内设置的饱和氯化钠溶液的液体密封方式,这些特征的集合共同解决了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构成了本发明的关键技术手段,这些特征之间是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的。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我们应当将这些特征的组合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能割裂这些技术特征。由于对比文件4中的双层密封是机械密封的方式,其并未提到液体密封的技术方案,即使液体密封技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不能将两者与对比文件1结合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四、总结
1.创造性评判时应当正确认定申请事实,确定发明构思,把握创造性的评判对象。
在对发明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时,正确认定申请事实,确定发明构思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正确的事实认定有利于客观准确地形成审查结论。创造性评判的对象是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申请人的认知和申请文件撰写的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不同,权利要求1并未体现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因此,在对原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评判时,可以采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其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而当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1后,权利要求1体现了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由于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机械密封和液体密封相结合的双重密封方式,因此,对比文件4则不再适用。
2.创造性评判时必须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正确认定现有技术事实,避免发明点公知。
正如一通中对比文件2的使用,在对比文件2的密封结构与本申请的关键技术手段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夸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想象力并赋予本领域技术人员创造力,将本申请的发明点认为是容易想到的,实质上是将发明点公知,如此势必得出错误的审查意见。
3.创造性评判时发明的关键技术点应当整体考虑。
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同时采用机械密封和液体密封两种方式,来对容器进行密封,两者共同解决了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应当将这些特征的组合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不能割裂这些技术特征。否则,将会得出错误的审查结论。
作者简介:王艳(1987-),女,汉族,河南周口人,硕士研究生,曾任专利审查员,目前为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