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25401
摘要:在“放管服”大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实施更加规范、要求更加明确、准入更加便捷和运行更加高效的原则,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程序,这对检验检测机构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种挑战。检验检测机构如何加强自律,如何配合监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管理?以期发展壮大,提出了一个新课题。本文试着讨论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中的部分食品特殊条款,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要求,实现两者质量管理活动合二为一,使质量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简便、合理。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deregula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market supervision optimizes the qualification approval and access procedures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more standardized implementation, clearer requirements, more convenient access and more efficient operation, which is both an opportunity and a challenge for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How to strengthen self-discipline and cooperate with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to do good things in and after management? In order to develop and expand, a new subject is put forward. In this paper, we try to combine the two quality management activities from some special provisions of food specified in the qualification conditions of food inspection institutions, and then compar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qualification evaluation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Rb / T 214-2017), so as to make the quality management more effective, simple and reasonable.
Key words: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Qualification identification; Food
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3月25日第5次局务会议),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从《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深入贯彻了“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条款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正如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将“优化准入程序”作为本次修改的立法目的,同时,对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的具体措施予以固化:一是明确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二是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三是进一步压缩了许可时限,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内。
再回顾2020年7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7月7日第5次局务会议),发布废止《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正式宣告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1】。这意味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并不是取消了,而是为了减轻检验检测机构的负担,提供更佳的服务,将“CMA”与“CMAF”两证正式二合一了。
随着一系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的推出和实施,资质认定的机构准入将更加地便捷、审核将更加地宽松。那是否意味着今后资质认定会由政府部门严格监管向行业完全自律过渡了呢?特别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要求的一些特殊条款,是否完全可以忽略了呢?我想不是的。从这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发布的《关于修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最后一段:“此外,为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将《办法》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调整至《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由此可见,在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准入程序,大力提倡行业自律的同时,事中事后的监管不仅不会弱化,反而会加强。
目前我国很多检验检测机构是有食品检验业务的,本文试着讨论如何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中的部分食品特殊条款,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要求,实现两者质量管理活动合二为一,使质量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简便、合理。
1 引用文件
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必须要全面、准确掌握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文件精神、要求。我认为目前阶段疾控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的主要文件有以下6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1.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2 特殊条款对照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除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之外,主要还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通用要求》(RB/T 215-2017)等,从多方信息反馈来看,我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目前还是普遍采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本文也将采纳此条。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本文梳理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的要求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特殊要求对照表,内容见表1。
表1:《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特殊要求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条款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条款 | 食品特殊条款 |
4.1.4 | 第19条 | 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30%。 |
4.2.1 | 第18条(一、三) | (一)技术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食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应当经过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三)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1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 |
4.2.3、4.2.4 | 第18条(二) |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熟悉业务,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
4.3.1 | 第20条 |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开展食品检验活动所必需的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满足食品检验的功能要求。 |
4.3.2 | 第25条 | 开展感官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置必要的感官分析区域。 |
3 条款合并
食品检验机构的特殊条款列出之后,如何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得到充分的表达?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按资质认定管理体系文件结构,以下略表一二:
3.1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3.1.1《质量手册》是资质认定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建立并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的纲领和行为准则。与质量有关的程序和规定必须符合《质量手册》的要求,一切管理和技术活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公正、科学、准确。按照表1(《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特殊要求对照表)内容,在建立或修订《质量手册》时,要把其内容充分考虑进去,比如《质量手册》的“公正申明和诚信承诺”章节,要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十九条款“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写入章节;同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十八条款(二)对“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熟悉业务,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等要求,也要写入《质量手册》“人员”章节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岗位要求里面。
3.2《程序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当没有这些文件时,会给检验活动带来危害或不利影响【3】。按照《质量手册》管理体系要素及其要求,在编写或修订“人员管理程序”时,要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十九条款“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写入章节,要求人事部门在人员招聘时,要把好审核关,并签订《检验检测人员良好职业行为承诺》,如表2;同理,在编写或修订“环境控制程序”时,也要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二十条款“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开展食品检验活动所必需的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满足食品检验的功能要求”写入章节。
表2:检验检测人员良好职业行为承诺
本人于 年 月 日开始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现在 (单位) (科所)。我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资质认定管理机构的规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2、严格遵守中心《公正声明和诚信承诺》《检验检测人员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公正和诚信程序》《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程序》,在一切检验检测活动中,秉公办事,抵制任何方面的干扰,不受外部不良压力的影响,不以权谋私,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独立性、诚实性;不擅自改动已确定的或经客户允许的检验检测方法或方案;不弄虚作假,诚实守信;保护客户机密和所有权,不侵害客户利益;与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3、只在本中心执业,不在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兼职,以公正、严谨、科学的态度严格遵守检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我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
3.2 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是管理体系的第一、第二层次文件,那么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就是管理体系的第三、第四层文件,特别是第四层的记录表格,是质量管理活动的直接结果体现。针对食品的特殊条款要求,如何在常规的质量管理活动中体现出来呢?大家都知道,内部审核是检验检测机构为了验证实验室的运作是否持续符合管理体系的要求,确认管理体系各要素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质量要素的实施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4】的一项重要质量管理活动。为确保这项活动取得良好结果,内审检查表编写得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充分、是否有可行性,是衡量一张内审检查表好坏的重要标志之一。下面就以《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检查表》为例,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部分特殊条款纳入到《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里面,内容见表3。
表3: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检查表
条款 | 审核内容和要求 | 审核方法 | 涉及部门 | 审核记录 | 结果评价 |
4.1.4, 第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食品) | 1.查是否建立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2.查检验检测公正和诚信承诺执行情况自我检查记录,看相关部门是否通过各种信息收集公正与诚信承诺的执行情况,并评价员工是否有违反公正与诚信规定的行为,如有,管理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3、查公正和诚信程序中是否规定和识别公正性风险并消除或减少风险等相关内容。 4.查中心是否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是否有措施防止商业贿赂的规定。 5.抽查客户满意度调查情况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及时解决。 6、询问3-5名检验检测人员,是否知晓中心公正声明和诚信承诺等相关要求,并是否已签署检验检测人员良好职业行为承诺。包括:a)不应与其所从事的检验检测项目委托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b)不应擅自改动已确定的或经客户允许的检验检测方法或方案和任何有碍于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c)不应参与和检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d)不应谋求不正当利益、威胁、诱骗或者利用欺诈的手段影响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e)不应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或不客观报告数据和结果,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秘密,不盗用、不发表与客户送检样品有关的研究成果,切实维护客户的权益;f)所有检验检测人员在正式聘用合同期内,只在本中心执业。 7.询问最高管理者是否知晓中心公正声明和诚信承诺的内容:(1)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要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2)不干扰检验检测工作;(3)检验检测人员均要为正式聘用人员,不聘用已在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的检验检测人员;(4)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以及危害人生和财产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时,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8. 询问人事管理工作人员是否知晓不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类型。是否在招聘前告知相应内容。检验检测人员是否知晓并签署检验检测人员良好职业行为承诺。 | | | |
4.2.3 第十八条(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熟悉业务,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 | 1.查技术负责人人员技术档案,专业背景、职称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食品领域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2.查手册是否明确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对关键岗位是否规定了代理人制度,代理人是否明确。 3.查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关键岗位代理人等授权文件。 | | | |
4 结论
作为一位从事实验室质量管理有十余年之久的老兵,为现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深感忧虑。在“放管服”大背景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部门为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批效率、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使已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不断地推出新政,优化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认为这是符合时代潮流、遵循市场规律的,但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人员,甚至技术人员误以为这是准备取消资质认定的信号,从而把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质量管理体系搁置一边,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
去年的新冠疫情,给我们提前送来了《生物安全法》,国家对生物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达到了新高度。我们多数的检验检测机构均会涉及生物安全,试问我们的质量管理体系把生物安全的新要求纳入进去了吗?能做到无缝对接吗?我想结果肯定不是很乐观。这也是本文初衷之一,借食品特殊条款,希望能引起大家思考,如何才能更好地把犹如生物安全、食品等特殊条款有效地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做到无缝对接,既能使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持续地运作,又能做到合理、简便、高效。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Z】. 2018-12-29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关于修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Z】. 2021-4-22
【3】朱国建,刘亚民.如何编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03年第3期:61-62
【4】白佩玲.探讨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内审中应注意的问题【J】.食品安全导刊,2020年第9期: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