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山东 济南 250022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饮用水健康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本文通过对一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等违法行为进行探讨。作者从被处罚主体认定、事实与证据、法律法规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重点探讨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多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才能做到处罚适当,公平公正。从而促进供水单位加强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Discussion o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in a Case of Second Water Supply Illegal Law/ ZHANG Miao.(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Supervision Institute of Huaiyin District, Jinan, Shandong,250002,China)
Abstract: Dinning counts most for people, of which water safety comes first. Healthy drinking water is a major public health problem matters to people’s livelihood. This article discusses illegal offences of a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y management unit including not obtaining a sanitation license, their failure to accord with a sanitary standard to domestic drinking water and not cleaning and disinfecting secondary water supply and storage fac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 The authors analyze several points of the identifications of punishment subject, the facts and evidence, and the applicability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y focus on the proper u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of a variety of offences with property and fairness, thus urging water supply unit to strengthen management and ensuring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water for the people.
Key words: secondary water supply; illegal cas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discussion of problems
作者简介:张淼(1970-),女,汉族,山东济南人,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研究方向综合卫生监督。联系方式:1800531532。E-mail:zhangmiao101@sina,com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越来越重视水质的卫生安全问题[1] 。本文对一起二次供水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未按照规定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所供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思考与建议,为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借鉴。
1违法案情回顾
1.1 案情基本情况
某区卫生监督机构2020年8月14日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人称自己居住的小区生活饮用水浑浊,有异味,居民饮用后出现腹疼、腹泻等不适症状,认为小区水质存在安全隐患。接到投诉后,某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该公司供水情况和供水设施设备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小区饮用水来自物业公司二次供水蓄水池,蓄水池入口水为市政自来水,其蓄水池两年未进行清洗消毒,且该物业公司未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监督人员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制作了笔录,对其负责人及管水人员询问后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执法记录仪全程视频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人员对二次供水蓄水池出口水及两户居民家中管网末梢水进行了采样检测。
8月17日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二次供水蓄水池出口水及2个末梢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2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8月17日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立案。问题发生后,该物业公司积极查找原因,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了认真整修,并迅速对其蓄水池进行了清洗消毒。8月19日物业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管网末梢水质进行了检测,8月22日水质检测结果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2 主要证据材料
本起案件的重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复印件、询问笔录、检测报告、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现场拍摄照片和卫生监督意见书等。
1.3 处罚结果情况
该单位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遵照《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卫省监督机构合议组合议,报区卫生行政部门法制审核后,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8月21日监督员为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9月2日又为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9月12日当事人自觉缴纳了罚款。
2 处罚案情评析
2.1 行政责任主体认定
该事件小区为市政供水经过二次储存加压输送到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物业公司辩称,其不收取水费,二次供水设施应由水务集团管理,因历史原因,只是代管,但是《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等原始资料,依法确定该物业公司为本次案件的被处罚主体。
2.2 检测数据合法性
第三方检测机构共采集水样3份,检测结果显示:1份蓄水池出口水和2份末梢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2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现场调查情况结合水质检测结果,证明了该次事件是二次供水水管设施老化导致污水渗入及未按照规定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所致。采样记录均由当事人现场确认签字,并全过程录像,证明水质检测采样程序是合法的。并且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了齐全的检验资质材料,充分证明了检验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2.3 事实与证据
此次事件是由于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供水法律法规知识不够了解,未提前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且其二次供水设施老化,管理不善,造成地面污水流入二次供水蓄水池,并未按规定(半年)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蓄水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致使居民饮水后工出现胃肠道不适症状。其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及未定期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的事实清楚。监督执法人员通过全过程执法记录、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固定证据,结合第三方检验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等相互印证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
2.4适用法律法规
本次案件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2], 是因为《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完全适用案件中的多个违法行为;而建设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虽然是部门规章,但其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行为无约束性条款,对未按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蓄水池的违法行为,其限制性条款没有规定期限,也没有相对应的罚则。所有,本次案件依据济南市地方性法规最终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3 问题分析
所谓的“自由裁量”,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首先应考虑违法的情节,再根据违法情节来裁定最终的处罚额度。本次案件存在的未办理生活卫生许可证、未按照规定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国家标准等三种违法行为如何裁量,在案件合议时存在较大分歧。
3.1观点一
本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行为违反了《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遵照《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属严重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中总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属严重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遵照《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属较重阶次,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本案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因该次事件引起较大舆情,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建议顶格处罚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3.2 观点二
本案三个违法行为违反的约束性条款分别为《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为《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为同一条下的不同项次,因此罚款人民币不能突破五千元。
4建议思考
4.1完善法律,规范执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 是1997年实施的一部专门的生活饮用水部门规章,虽然在2016年进行了修改,但是其中条款规定的罚款种类少,处罚额度低,直接影响了执法力度, 使违法者不能得到相应的制裁, 也不利于实际操作。目前针对生活饮用水管理多地纷纷出台地方法规,致使标准不一,不够规范。为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饮用水安全监管法律体系[4] 。
4.2 创新模式,强化管理
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颁布时就没有获得合法地位 [5] ,尤其现在再纠结无负压(无储水设施)二次供水的卫生许可,深感更无必要。应大胆创新监管模式,切实强化信用监管。衔接事前信用承诺,加强事中信用管理,落实事后信用惩戒,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参考文献
黄丽红.吴遄.陈丕栋.等.上海市2014-2018年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19,(27)03:92--96.
[2]张三利.赵海明.张胜马.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供应生活饮用水案例分析[J].安徽预防医学杂志 2017,(23)02:131-132+138.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S]. 2016.
[4]钞艳.杨秀芹.一起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与思考[J].中国卫生产业,2015,12(2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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