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法治、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摘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使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其中一项引人注目的规定即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从原先的14周岁有条件地下调至12周岁。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案件也频频发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也成为了焦点,本文希望通过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的问题探讨,寻求一个对惩治犯罪和保护法益的平衡,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未成年人刑罚处罚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完善
近年来,类似大连的“少年杀人案”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群众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也掀起了学术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一波热潮。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回应了社会和群众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关注,其中存在支持者,也存在反对说。同时,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正式施行。其中,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了未成年人分级预防、教育矫治机制等一系列措施来更好的完善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制。在这个背景下,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合理,以及如何在保护未成年利益和惩治犯罪之间达到平衡,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研究的本质所在。
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争论由来已久。其中,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维持论,也就是坚持“97刑法”中的规定,对刑事责任年龄不做调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二是降低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之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经不能符合法益保障的现实需要,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已经有了进步,应当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调整;三是弹性说,指出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形需要,有区分的设定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区间。
维持论的学者认为,根据未成年人成长所处阶段的特点,本身不可避免的会存在许多青春期的心理和行为的不适应性,这种特点不能完全归责于刑法的管控不力,存在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不能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问题。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我国传统的刑法理念相违背,容易引发一系列道德伦理的问题,不符合刑法的宽容性和人道性。基于以上理由,维持论的学者认为,应当坚持对未成年人实施惩戒教育措施,而不是轻易实施刑罚处罚。
降低论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当今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如今的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和辨认能力已经和四十年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犯罪低龄化问题也愈演愈烈,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刑法规制,不能一味的保护未成年人,而忽略了刑法的打击犯罪的使命。刑法应当同时考虑到被害人的利益,不能将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容忍犯罪的保护伞,否则更会助长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利于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从而使法律有失公平。
弹性论的学者认为,年龄的界限不能作为一个绝对的界限来划分人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这种划分很容易产生偏差,造成对犯罪的放纵和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犯,邓君韬在《年龄与认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发的思考》一文认为特定年龄主体对应的社会认知和刑法态度,实质在于如何看待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责任主义,基于应对恶性案件低龄化而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值得审视。
总的来说,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要保护犯罪分子,也要注意对被害人的保护。应当基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生理和心理的特点来进行分析,还要考虑到未成年人不断发展变化的能力,对于降低未成年人责任年龄是否合理,要从多种因素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从社会的不利影响等因素主张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而对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刑罚。所以,为了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在特定条件下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存在合理性的。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低龄化的特点,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10-13岁年龄段的犯罪比例最高,甚至达到了7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研来看,其中未成年人的人身暴力犯罪比例最高,其中,男性比女性占比更大,暴力的行为也更为严重,犯罪手段也更加成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依法应当从严惩治的未成年人嫌疑犯的比重也逐步增加,但是基于过往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这些案件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能进行刑罚处罚,往往采取收容教养的方式,对于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小,并不能达到刑法的威慑作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加,发生引起社会震惊的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各种方面因素造成的,主要来源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性和外部的影响。根据未成年人所处的年龄阶段的特性,很容易受到来自外界环境的影响,从而导致心理发展、价值塑造、行为习惯等方面发展出现问题,严重的甚至走向犯罪道路。
首先,来自家庭方面的影响。原生家庭的影响是伴随着人的一生的,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是首当其冲的。根据对未成年人研究的报告显示,来自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再婚家庭、流动家庭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是最高的,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些类型的家庭比例逐渐增大,对于引导未成年人成长非常不利。其次是来自学校的因素。近年来,校园暴力频频发生,许多青少年没有得到及时的引导,对学校产生逆反心理,甚至会产生暴力倾向和报复社会的心理。还有来自社会方面的原因。当今社会网络发展迅猛,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有益的帮助,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好的影响。互联网时代的特征是信息更新换代快,而且信息混杂,如果未成年人不能很好的利用网络,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近年来,网络暴力类型的犯罪也发展迅猛,许多未成年人接受到网络上许多不良信息的诱导,更早的对犯罪的手段和心理发生了改变。
基于种种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心理的成熟度、思维、受教育水平已经和过去的14岁未成年人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不能再以过去的标准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一定的必要性。
责任年龄下调的考量因素
1.具备了实施犯罪的控制能力和认识能力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认应当考虑儿童发育的状况,也就是人的主观上的控制和辨认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关键是看他是否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也就是刑事责任能力。而刑事责任年龄是对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推定。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发达,人类身体和认识水平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社会精神生活的丰富,使得未成年人可以获取信息的途径更为广阔,从而对他们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影响。此时,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变化也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根据国际上相关条约的规定,把12岁作为最低年龄的起点具有一定的认同度,符合未成年人生长发展的特点。无论是国际上规定的《儿童权利公约》还是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充分考虑儿童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后,根据犯罪现状和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进行考量,提出建议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12岁。由此可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没有违背刑法的一般原理,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应当具备基本的受审能力
对未成年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需要受到刑事控诉,在程序法上也需要具备基本的受审能力。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更多的未成年人会受到刑事审判,所以在指控其犯罪的时候,应当确保他的年龄具备理解和参加诉讼的能力,虽然不需要具备和成年人一样的独立参与诉讼的能力,但要具备可以对其参与的程序有一定的理解的认知的能力,即对刑事程序的意义有认知,对司法人员所说的内容可以理解,对审判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和严重程度具有自己的认知,只有具备这些,才能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保障,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程序权利和公正审判的权利。同时,具备基本的受审能力,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原则,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得到保障。
3.符合刑法的公平正义的要求
我国刑法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利器,刑法通过惩罚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根据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对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严重侵犯他人法益的行为时,已经具备了认识和辨认能力,此时对他们进行刑罚处罚,是具有正当性和法律依据的。此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对一般人的犯罪起到震慑,实践中发现,许多未成年人释放后会再次犯罪,进一步报复受害者,是由于没有发挥刑法对其的威慑作用。降低责任年龄是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同时,未成年人的利益不仅仅要保护“加害”的未成年,也要保护受害的未成年人,如果维持刑事责任年龄不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就会损害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一味的对未成年人实施宽容的政策,会助长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和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
降低未成年人责任年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体系的适当拓宽空间,将罪错未成年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里,从本质上来讲是更有利于未成年的利益和发展的。但是,我们还要进一步建立起科学的预防和惩治体系,才能从根源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首先,建立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为指导的立法基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更好的保护。虽然刑法修正案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但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价值判断体系,最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引导,需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努力,塑造一个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
其次,建立分级干预矫治措施,对具体行为和性质进行针对性干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在刑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进行归责,但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规律的矫治措施。近年来,我国逐步开始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预,完善对罪错未成年人严重危害行为的矫正措施已经成为发展趋势,只有完善了这些配套措施,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打击犯罪。通过在现有的措施基础上经过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罪错程度和犯罪性质进行分层化适用,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从而使惩罚犯罪和保护法益达到平衡。
最后,准确适用和理解具体条文,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适用进行严格的规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对适用的情节和条文进行深刻的理解。《刑法修正案( 十一) 》中对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首先在罪名上仅限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其次对于结果也有严格的限制,即使是这两种犯罪,也要求结果及其严重,即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此外,在情节上也有限制,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情节恶劣”的要求,不仅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达到恶劣程度,也要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进行情节内容的考量。最后,对于程序上的限制,对于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结语
《刑法修正案 ( 十一)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顺应社会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刑法发挥其威慑力和保护被害者法益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所在,通过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的研究,应当认识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管制,不是为了扩大打击范围,比起惩治更应该找出根源所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同时,通过完善少年法庭和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从预防和惩治两个方面出发,加强未成年人责任意识,对预防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才能更好的实现案件的正义,有效的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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