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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将施工资质出借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施工时,经常面临因分包人、转包人雇佣的人员在工地伤亡而遭受诉讼的风险。本文将对在前述几种情况下,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与伤亡工人不存在直接聘用关系的单位,是否需要对其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 工地伤亡 责任承担
建筑工地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建筑行业不可避免的,建筑企业在享受行业发展带来的好处时,也面临着承担工地伤亡事故责任的风险。实践中,建筑总承包单位经常会将部分工程分包或全部转包给他人施工,当分包人或转包人招用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时,因为建筑总承包单位与伤亡工人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建筑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存在巨大争议。笔者将在本文中,结合案例介绍建筑总承包单位在分包、违法分包、转包以及挂靠情形下,对分包人、转包人或者挂靠人招用的人员在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合法分包情形下,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承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或者经过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施工,这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分包单位雇佣或者聘用的施工人员如果在工地发生伤亡,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或者工伤赔偿责任应当由分包单位作为接受劳务者或者用人单位承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是责任承担的主体。(2017)苏06民终3513号案件中,总包单位苏中公司将工程合法分包给大华公司施工,大华公司后将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梅德毅施工,梅德毅招用的工人杨和宝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杨和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中公司、大华公司、梅德毅对其工伤事故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苏中公司属于合法分包,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当对杨和宝的受伤承担连带责任。
二、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承担
转包和违法分包是指总包单位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他人施工,或者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他人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施工人的情形。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后,分包人或转包人招用的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虽然不是招用工人的主体,但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这种情形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在(2017)苏06民终3513号案件中,大华公司虽然与杨和宝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梅德毅,法院判决大华公司对杨和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挂靠情形下,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承担
建筑公司将施工资质出借给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低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施工的,俗称挂靠。出借资质的建筑公司一般不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等,而是通过出借资质赚取一定的管理费。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审判实务界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对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为双方的共同违法挂靠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了共同侵权。(2016)苏13民终1239号案件中,杨安成经人介绍在王恒吉挂靠中鸿公司承揽的工程工地上干活,后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向法院起诉要求中鸿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本案中,中鸿建筑提出抗辩,认为杨安成并非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最终法院判决中鸿公司对杨安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情形下,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几乎无法避免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雇佣的人员在工地受伤所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笔者在此提醒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发包或分包工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一定的管理,避免因此承担责任的风险。
刘毅.《论建筑挂靠施工的民事责任》.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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