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反被讹事件的法律问题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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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反被讹事件的法律问题探析

秦培庆 许红玲 袁亚舒

辽宁省阜新市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0

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社会之中发生的事情更快的令人们知晓,“坏事传千里”成为事实。中华传统美德尊老爱幼,老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 时常有老人摔倒事件,很多年轻人践行着中华美德主动扶起老人却被讹。让民众不禁感叹“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本篇文章即探讨多起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事件对社会带来的影响以及对此事件实行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见义勇为反被讹,讹人事件影响,法律规制

“扶与不扶”“你敢扶吗”等词汇近些年可谓是“火一把”,近些年“见义勇为反被讹”事件屡见不鲜,尤其一些人还因为被冤枉迫于压力自杀。在媒体和舆论的肆意渲染下,面临事实真相难以发现查明却被迫接受赔偿要求,,使得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自己本该见义勇为的时刻都选择了一种无动于衷与视而不见,社会责任感越发淡漠。但如今,我国对于见义勇为救助个体和其他被害者的保护权利制度体系不明晰,时常出现在事实认识不清的情形下,受助人的损失赔偿之诉得到了支持,而救助人却突降无妄之灾,让人们越发的不再敢见义勇为。究其根源,即是法律上的权利保护不够明确。

1“见义勇为”概念与基本特征

1.1见义勇为的概念

《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亦战。"受到佛学和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儒学的深深影响,中华民族自古就已具有一种见义勇为的社会道德和传统美德,法律上的这种见义勇为,主要含义是指个人可以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危,通过与各种违法的犯罪活动进行斗争或者通过抢险、救灾、拯救危害人类的各种方式来依法维护我们的民族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财产生命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1.2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

见义勇为的权利和主体必须是非对其负有法定权利职责或者对任何义务的当事人。对于具备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社会公民,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过程中,无法成为一个见义勇为的社会公民主体。

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主观意识方面在于他们积极主动、不顾及个人的生命安危。

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2“见义勇为反被讹”的社会实例

2018年6月30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与闽侯县之间的乌龙江上的橘园洲大桥路段发生一起讹人案件,当天林某驾驶电动车在此经过,见地上陈某跌倒在地且无人救助,于是乎将其送至医院并自掏腰包缴纳医疗费用,随后送回陈某,林某并未索要代垫的医疗费用,谁知第二天陈某却报案说是林某撞得他,但是经过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车辆没有接触痕迹,不存在陈某所说的情况,而林某是见义勇为,随后林某起诉至法院经法官调解,获得了一定赔偿。

无独有偶,在2021年3月8日上午,当天在江西省萍乡市为下雨天,许因天气缘故,湘东荷尧镇变电站路段,有一老人不慎摔倒,躺在地上,自行车倒在身旁,一位开车经过的男子立即停车并主动上前帮扶老人,询问老人伤势情况,确认老人无大碍后将老人扶起,本是一个非常温暖人心的事情,但当车主准备驾车离开时却发生一幕意想不到的事情:老人不但没有感谢,反而要求司机赔偿自己3000元才能离开,迫于无奈,司机只能选择报警求助,好在车上有行车记录仪视频,行车记录仪完整的还原了该车司机李政协毫不犹豫挺身而出上前帮扶的一幕,随后老人家属到来,了解事情经过后很惭愧,说老人今年65岁,神志不清且失聪,并向好心司机李师傅道歉。

乍一看是皆大欢喜的结果,可是我们究其原因,是因为司机车上有行车记录仪记录完整事件的经过,如果没有记录仪,老人家属是否还会展现出惭愧态度并道歉,同时老人是否真的神志不清,这些我们皆不得而知,但是按照常理,失聪老人,一般是不会让他单独骑自行车出门,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若非司机有行车记录仪记录着真相,将会成为另一个“罗生门”,或许会面临其家人要求巨额赔偿的后果。然而,这个所谓“失聪”老人却并没有得到任何惩罚!随着诸多被报道见义勇为反被讹诈的实例,人与人之间多了一些防备和不信任。

这些事情本应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人人见之而帮,但在如今的社会,却也变成了“不敢做”“害怕做”,如今通过诸多被曝光的实例,我们都能看到,社会在道德层面的下滑,到底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呢。有道是人身倒了易扶起,人心倒了却难扶。

3“见义勇为反被讹”法律层面所存问题

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法条更好的保障了救助人的权益,更好的让救助人放心的去见义勇为,但是,虽然本条对救助人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却并没有针对讹人者提出惩罚性措施,包括我国所有的法条里面,对讹人者的惩罚力度都十分微弱,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讹人者行为的成本非常低,他们的心,可谓是已经烂透了,或许警告以及批评教育已经对他们毫无作用,在互联网中我们经常会刷到一些主动制造“碰瓷”事件的人,这些人的想法很简单,如果讹人成功,自己轻松收到一笔赔偿,如果讹人失败,也不过是被批评教育,并不需要承担过多违法成本。这些频频发生的案例将直接导致社会信任感的缺失,十分不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对社会道德价值体系有着严重的抨击,对我们提倡的和谐价值文明观念也有着不利影响。

4对“见义勇为反被讹”问题的法律建议

4.1提高处罚成本,加大处罚力度

由上述事件可以得知,讹人的处罚成本是很低的,此乃导致类似事件频发的最大原因,提高处罚成本势在必行,对于仅有警告、批评教育、调解言和已然不够,为了道德体系及和谐文明观念,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在现行行政法规上,需要更加明确规制及提高处罚力度,对于讹人者不仅仅是要求对救助者赔礼道歉及适当经济补偿,还需要对其进行拘留。对于屡次故意者以及明知对方无偿救助自己却倒打一耙之人,计入诚信档案封存。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必要时采取刑事措施。

4.2加大普法力度,营造良好守法氛围

不仅有措施制定,还需要加大普法力度,将对讹人者处罚力度的提高进行宣传,要让更多人知法懂法,尊法守法。

5结语

屡见不鲜的讹人事件,频频发生的世间淡漠,无疑都在时刻击打着道德体系,若无法律强制规制讹人者,不提高对讹人者的处罚成本,将造成诸如此类事件越来越多,越会使得救助者“寒心”,必将造成恶劣循环,使得社会责任感更加淡漠,人们之间怕事儿,对此远远躲避,道德体系会出现崩坏。

为了良好的社会主义和谐文明观念,为了人与人之间多一点爱,多一些责任感,法律的完善势在必行,对讹人者的惩戒必将上升到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 赵潞.我国见义勇为救助人民式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从“扶人被讹”角度出发.[D].合肥:安徽大学,2015.

[2] 张松超.讹人者得到惩罚 好人才能不吃亏[N]. 中国青年报,2016-11-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