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 321000
摘 要: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对于反腐败采取了高压态势,但仍有官员顶风作案,贪污贿赂犯罪屡禁不止。对此,本文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调查的实践情况,总结归纳出贪污贿赂案件调查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即通过对贿赂中的“一对一”案件,借贷式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翻供翻证、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四个方面的分析与探讨,提出相应的调查对策。
关键词:贪污贿赂案件调查;调查对策;“一对一”受贿;携款外逃。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概述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鉴于我国反贪工作的严峻形势,我国于2018年3月20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在调查期间,可以采取留置、查询冻结财、搜查、技术调查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新时期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充分体现了国家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决心。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1.查处的大案、要案层出不穷
近年来,国家重拳出击,严厉查处了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等一大批高官,同时还查处了大量的地方官员,这显示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采取了高压态势。这些典型的大案、要案、串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可见,无论是位高权重的高级官员中,还是在各级机关部门官员中均存在较为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2.犯罪的窝案、串案不断出现
目前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增多,犯罪主体呈现由个体犯罪向群体共同犯罪发展的趋势。一个单位之中,纪检监察机关往往查处一人又牵出一人,单位之中甚至呈现群体贪污的情况,串案、窝案层出不穷,愈演愈烈。表现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上的其他人员相互勾结、互相串通,共同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带有极为浓厚的共同犯罪色彩。[1]
3.犯罪行为跨区域化、国际化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间的各种交往活动日益频繁,这使得贪污贿赂犯罪进行跨地区、跨国(境)实施变得轻而易举,犯罪手段和犯罪活动也不断国际化。当前我国出现的“裸官”现象也比较突出,“裸官”在犯罪前往往已经进行周密安排,陆续将妻子、儿女及巨额财产转移至国外,一旦条件成熟便携款潜逃,当调查机关介入调查时已为时已晚,这对国家打击和调查此类跨国、跨区域化的犯罪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4.犯罪的手段日益复杂化、智能化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学历、背景、工作经历、社会阅历等方面比一般人更有优势,在犯罪前往往已准备好后路,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如在贿赂案件中,犯罪分子多采用与行贿人“一对一”的线下单线联系,善于逃避监控、隐匿行踪,不留痕迹,不留字据;接受行贿者的财物时,由其家属接收,或指令行贿人交与其他第三人,案发后假装不知道、未收到;或通过虚假借贷的方式,通过收取高额利息,达到收受贿赂的目的,事发后又以合法借贷的名义逃避追责。
二、贪污贿赂案件调查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一对一”受贿案件
“一对一”受贿案件,是指行受贿双方一方供述了行贿或受贿的犯罪实施,而另一方予以否认,全案又无其他充足的合理的证据可作证明,使得证明有罪的关键性证据与证明无罪的关键性证据形成“一对一”僵持状态的案件,最后导致案件无法侦破。[2]在贿赂案件中,受贿人与行贿人一般选择隐蔽的场所进行交易,而且避免过多交谈、更不愿意有他人在场,交易方式也五花八门,交易物品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有价值的提货单等。由于一般无他人在场,没有录音、证人、书面证据,痕迹证物也少,因此调查机关在突破行贿人口供方面的难度也是相当大的。
借贷式受贿案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受贿的手段不断翻新,往往以合法化的外表掩盖违法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借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一般借贷式受贿有隐蔽性、长效性的特点。隐蔽性表现为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不再以公开形式交付财物,而是私下交易或通过其他人代为交易。长效性表现为行受贿双方互相利用,谋求彼此之间的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这种以借贷为名的受贿,行为人事前大多出具借条,使法律关系在民事与刑事之间交织,给调查机关的调查带来很大的困难。如何认定涉及借贷的是受贿案件,对于分清罪与非罪有重要意义,并且也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之一。
(三)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翻供翻证
攻守同盟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隐瞒犯罪事实真相,相互之间以及与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暗中约定,提供假供、伪证的行为。翻供翻证是指在调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推翻或改变其原来的全部或部分供述、证言的行为。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是群体相连,休戚相关,相互保密,在受到刑事追诉的情况下,为逃脱或减少罪责,翻供翻证如对自身有利,自然在考虑范围内。此外,在贿赂案件中,主要以言词证据为主,而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机关迟迟提不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又容易进行串供、翻供。翻供翻证严重影响了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动摇了案件深入侦查的基础,阻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削弱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3]
(四)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
贪污贿赂案件中,携款外逃的犯罪嫌疑人主要以腐败官员为主。中国虽然在积极推进与外国关于引渡条约及司法协助条约的签署,但犯罪嫌疑人外逃时大多选择的北美、欧盟等发达地区与我国之前未建立有效的引渡机制这导致了大批外逃官员无法通过引渡的方式进行处罚。
三、针对贪污贿赂案件调查的重点与难点问题的对策
(一)关于“一对一”案件的处理
1.秘密初查取证
调查机关对有初查价值的贿赂案件线索,要进行秘密初查。在初期调查中要尽可能不惊动犯罪嫌疑人,以免打草惊蛇,还要尽可能的搜集一定的证据材料,为以后的调查工作打好基础。秘密初查前,应做好保密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起疑心,对于关键性的证据,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调取、保全,否则一旦被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订立同盟而难以继续调查下去的危险。其次,可以通过旁敲侧击的方式暗中调查案件核心,通过犯罪嫌疑人身边的亲属、同事等逐步搜集贪污贿赂的证据。
2.讯问要做好准备,掌握技巧
行贿受贿双方的口供是“一对一”案件的关键所在。因此,讯问工作非常重要。在讯问前,要拟定缜密的讯问计划及讯问话术,要循序渐进,由浅入深,逐步使犯罪嫌疑人放松警惕。通过和犯罪嫌疑人就其平时工作、家庭、学习工作经历进行谈心,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认知,试探其态度。 为确保谈话取证的成功,须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性格、心理特征、家庭、教育和社会背景等,以确保讯问时义正词严、有的放矢,给犯罪嫌疑人以心理上的威慑。[4]最后,应选择较易开口的一方进行突破。如对意志薄弱、性格多疑或胆小怕事、想尽快摆脱调查或希望得到从轻处理的一方进行施压,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和道德上的感化,向其申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使其主动交代案件事实。
3.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突破“一对一"案件的关键是瓦解行贿受贿双方的心理防线。调查人员在初步掌握一定外围证据的基础上,应当灵活地运用策略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5]其一,对于初次犯罪的人员,其心理素质较差,往往表现为恐慌、表述不清、眼神躲闪,不敢正视调查人员。对于初犯,可以针对他们尚存的负罪感开展攻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其指明知错就改尚可宽大从轻的道路,激起他们想回归正常社会的情感,从而使他们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其二,对于一些惯犯、自以为是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充满自信,对犯罪行为矢口否认。对付此类人的最好办法是在外围调查取证上下功夫,收集和完善相关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在讯问时听取对方辩解后,严词责问并拿出事先搜集的证据,面对调查人员抛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自信心将收到挫败,从而放弃抵抗。
(二)关于“借贷式”受贿的侦查对策
1.审查借款事由和借款去向
借款的事由虽然表面上是合法、合理的,但是认定是否为受贿的重要审查依据。当前,受贿不再是简单的现金交易。行受贿双方往往以合法的外表掩盖非法的权钱交易。如受贿人要购买住房,但资金不足,而行贿人提出可以暂时垫付部分资金,待受贿人条件宽裕后再行归还。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写有借条并约定还款日期,但行贿人自始至终均未向受贿人主张归还欠款,受贿人也未实际归还过欠款。因此,只要查明受贿人是否有归还的实际能力和实际行动,就能为案件的调查提供依据。
2.审查双方平时关系和有无经常往来
民间借贷,往往在亲友间进行的,即使朋友间关系较好,一般借款金额也不大。如果双方无特殊关系,但突然发生巨额借款,就要查明借款的原因。这种与常理不符的情况,其中可能会隐藏受贿犯罪。同时,要查明借款双方有无其他经济来往,有没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进一步查明“借款”是民事借贷,还是刑法上的行贿、受贿。还有一种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出借款项而收取高额利息,利息已经远远超过本金及正常利息总额,这其中也会存在变相受贿的情况。
3.审查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需要查清以下事实:请托人出借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原因;请托人有无明示或暗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帮助或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等。
(三)关于攻守同盟、翻供翻证的调查策略
1.制造矛盾,各个击破
攻守同盟案件中,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相互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双方心知肚明,不会轻易出卖对方,但他们最大的弱点就是猜疑心较重,担心对方禁受不住调查而和盘托出。另一方面订立者在调查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对涉及到的问题,尽可能回答已经商量过的内容,但对于未涉及的问题闭口不谈,这就使办案人员很难找出口供中的破绽,致使案件的调查无法继续。仅即使如此,双方的回答仍会存在破绽。调查过程中,应遵循“先易后难”原则,从易瓦解的对象入手。对于抗拒心理较弱、阅历不深、有悔罪表现的订立者,应重点突破。选择职务低、文化低、年纪轻的或女性成员比较容易入手;而在单独犯罪中应以证人为突破口为宜,在共同犯罪中则以从犯或证人较为合适。
[6]其次,充分运用审问技巧,在攻守同盟犯罪嫌疑人之间制造矛盾,寻找破绽,适时对松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劝诫,列明部分证据,从而使各犯罪嫌疑人进入争先坦白、争先立功赎罪的状态,达到各个击破的目的。
2.强调证据、政策攻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犯罪分子串供、串证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给案件的侦破带来的很多不必要麻烦。犯罪嫌疑人在畏罪、侥幸、对抗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下,会选择以翻供翻证的方式来扰乱调查人员的工作节奏,打破当前的被动处境,意图能瞒骗调查人员,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如果在他们侥幸、对抗等心理因素尚末完全形成或较弱的时候就加以摧毁、瓦解,将会对预防翻供翻证有着重要作用。在攻守同盟案件中,订立成员在突破前总想串供、串证,突破后思想容易反复,随时有翻供、翻证的可能。[7]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一是要加强对留置场所的管理,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交流、串供。二是要运用笔录、录音、录像等手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予以固定,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记录犯罪的过程、方式、方法以及其对于犯罪指控的辩解,防止其以调查人员记录不全为由推翻供词。三是要对于心理防线薄弱的一方,适时对其讲解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政策攻心,从政策和情感上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四)关于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对策
1.争取与更多的发达国家签署引渡协议
引渡,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重要方式。截至2020年11月,我国已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等共169项,这是我国多年来在国际司法协助方面取得的成就。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综合运用引渡、遣返等法律手段,将一大批外逃人员和赃款依法依规追回。例如,2018年,国家监察委从保加利亚成功引渡“红通人员”、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便是一个很好的成功例子。但是,对于携款潜逃贪官经常逃窜的北美、大部分欧盟成员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因与中国在政治体制、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差异性,切与中国的关系也存在较大波动,故关于引渡的谈判和协商并不顺利。虽然如此,我国应继续推进对于犯罪分子的引渡工作,与更多的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这样才能彻底堵住贪污贿赂分子的外逃之路。
2.建立完善的官员外逃预警机制
防止贪官外逃的关键便是建立官员外逃预警机制,尤其是对于“裸官”外逃的预警机制,早发现,早解决,才能“防患于未然”。官员外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或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8]外逃官员都是经过精密周全的计划,一步一步完成外逃之路的。对于官员外逃前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采取限制措施,这就需要加强监察委、公安、安全、通讯、交通、海关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由国家监察委同意加强对于官员转移资产或处置重大资产进行审查,对官员子女出国留学、旅游等进行审查,避免“裸官”的形成及“裸官”携款潜逃的发生,避免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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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侯庆奇.“一对一”受贿案件侦查对策浅析[J],中国检察官,200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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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霍兆军、石延辉.订立攻守同盟个案审讯方法[J],中国检察官,2011(7):62 .
[8] 张智辉、蔡新苗.如何预防贪官外逃与引渡外逃贪官[J].中州学刊,2007(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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