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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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分析

胡燕梅

(四川省攀枝花市第三十六中小学校)

摘要:在网络环境下当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其它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使这些冲突能够化解?如何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下面将从网络言论自由定义、特点、冲突表现等方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展开讨论并对其如何限制做出一些思考,从而使人民进一步重视和推动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学会去尊重其它权利和利益。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名誉权;隐私权;限制

依靠网络,脱离了现实身份的人们通过“言论自由”来实现自己这一权利。因为“言论自由”了,所以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人们的自由表达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和表现。但同时,自由表达的欲望似乎成了一种逾越道德和法律惩治的工具,成了表达私愤、牟取私利的借口。利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名誉的案件屡见不鲜,进行中伤、诽谤、造谣生事的案例层出不穷,网络侵犯行为具有令人难以忍受的普遍性。人们对言论自由的错误理解以及个别人对言论自由故意的“扭曲”认识,导致了越来越多的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这也让我们对“自由”在网络时代的含义有了新的思考,应如何看待网络中的言论?网络中的言论自由应该限制吗?应当对其如何限制?

(一)限制言论自由的原则

同意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同时,必须防止对限制的滥用。“不仅要考虑对言滥用一样有害,甚或更为有害,而且人类有关滥用限制的历史要比滥用自由的历史长得多,有关限制自由的经验要比保护自由的经验多得多。这是因为,人们担心过份的自由远甚于担心过份的限制,限制总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对自由的戕害”。因此,必须确立限制言论自由的原则,以下试分析几种比较有影响的限制言论自由须遵循的原则。

1.特别权衡原则。该原则由美国大法官弗兰克福特在“布里奇斯诉加州案”(1941年)的异议中首先提出。这项原则要求在处理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时,要衡量、比较它们的轻重、大小,哪一方的利益占有较大地位,则其利益受到保护,与其对抗的利益就要受到限制。这项原则具有实用主义的优点,要求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进行权衡、比较,以作出实际的判断。但利益大小往往是一种主观判断,受法官偏好、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极大。

2.明确、即刻的危险原则。这一原则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尔姆斯提出的,1919年,他在联邦最高法院Schenvk v. U. s. 的判决中指出:“一切行为的特点均由其所处的环境决定。不论自由的言论受到何等严格的保护,如果某人在剧场中诈称发生火灾造成巨大混乱,这种言论就不应保障。同样,发表具有暴力效果言论的人也不受保护。不论任何事件都应该考察言论是否在具有明确、即刻的危险中表达的,或者其使用的语言具有这种性质。即接近性与程度的问题。”

3.事后审查原则。1971年美国的《纽约时报》案是涉及事前抑制的一个典型判例。《纽约时报》于当年获得两份“越南机密文件”,并在报纸上连载其内容,政府请求法院对新闻机关发出禁止令,最终该纠纷上诉到联邦法院,联邦法院以“法院意见”的方式,基于保护新闻自由和人民的知情权这一立场否认了政府的请求。“在保守国家机密这一极为重大的法益与新闻自由、知情权这些宪法权利之间,维护了保障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原则,即“禁止事前抑制原则”。

以上大致介绍了关于限制言论自由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或普遍应用的一些原则和方法,除了这些原则,还有诸如言论自由的优位原则,公职人员、公众人物隐私权适当减损原则等,此处就不再赘述。通过对这些原则的分析,笔者发现没有十全十美的原则或方法。解决言论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冲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任何原则都躲不过对不同的利益进行衡量。笔者不认为言论自由在基本权利中具有优位地位,任何基本权利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所以,对于言论自由在利益衡量后的限制是有必要的。

(二)外国对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做法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美国,它是对言论自由保护程度很高的国家,在有关网络信息管理的立法一直是在许多社会团体要求言论自由的反对声进行修正的,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网络内容管理的几项法案,几乎都有被法院认定为违宪的历史。可见网络言论如此之自由,可以说到目前为止,美国对网络信息的管理仍以言论自由为基础,公众也认为政府对网络的管理不能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96年通信正当行为法》,该条例的要点规定,在儿童可以接触到的公共计算机网络上传播或容许传播“具有猥亵意味的色性相关的材料”,将被视为犯罪。结果,联邦法院法官以“政府想以此对传播印刷品或广播严厉的方式来规范网络内容,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为理由,裁决该条例无效。在屡屡以立法规范网络不法内容又屡屡失败后,美国政府不得以采取了变通作法,即通过税收优惠的经济驱动,促使商业色情网站限制未成年人浏览的措施。

2.与美国对网络上的内容管制的自由不同,1996年以前,英国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法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在政府对网络内容进行立法规范的同时,致力于鼓励业者的自律,指导和协调网络业建立一种自我管理机制。这种机制的优越性在于充分调动了网络服务商和广大用户的积极参与,亦没有丧失政府公权力的适当介入,为政府的监管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监管的效率。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评说

随着网络的发展,它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与此同时,网络带来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并付诸实施,但这大部分都是从方便管理角度为出发点的,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并且这些规定大部分内容都是对网络从业或者网民苛以义务,少数条款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实现。

总之,不管采取怎样的措施与手段,对于网络自由的保护与限制,应当以促进网上言论自由为立足点,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应当尽可能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发展,希望能够借助于这种新的媒介来促进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艳莹 何明升.网络侵犯行为:多视角解读[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9):89.

[2]周绪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今日南国,2009,(7):154.

[3]杜钢建.首要人权与言论自由[J].法学,19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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