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意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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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意义

刘峥辉

武警工程大学乌鲁木齐校区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的频繁发生、广泛分布及其越来越明显的对抗形式,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治理社会、保证安定团结局面的一项重要工作。同防治群体性事件的实践相比,群体性事件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小但十分薄弱,而且意见分歧,差距较大。这种状态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必将导致政策上的左右摇摆,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到底应该如何界定群体性事件,进行这一工作究竟有何意义,这是本文要着重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界定;意义;

前言:群体性事件危机管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管理学分支学科,其学术影响力和理论基础都还比较薄弱,但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紧迫现实为学科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机遇,为该学科充实自身理论内容提供了良好条件。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目前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群体性事件是聚众进行的轻微违法的治安行为。这种意见认为是由人民内部矛起的,不带有任何政治目的的,为了谋求部分人或群体的权益,有较多人员参加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可以视为群体性事件。这种事什尽管在发生过程中,会在某种程度上堵塞交通、扰乱公共治安秩序和党政机关的办公秩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但从总体上看,只是种轻微违法的群体治安行为。群体性事件是聚众进行的触犯刑律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意见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挫折感的个体,由于在某种情感中获得暗示而形成的群体,公开扰乱和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第三种意见则对上述两种意见进行了综台和修正,认为群体性事件从总体上说,足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既包括第一种意见所反映的轻微违法的群体治安行为,也包括第二种意见所反映的触犯刑律的群体犯罪行为,是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群体治安性事件。上述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其共同点是都指出了群体性事件的群体性、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但也存在一些分歧,主要是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还有待明确,关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行为到底是属于轻微违法的治安行为,还是属于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亦或二者兼备,意见还不统一。关于群体性事件到底是一般的治安事件还是触犯刑律的事件,认识还不一致。这些问题搞不清,必然导致政策的摇摆和处置上的失误。因此,界定群体性事件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小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大问题。

二、群体性事件意义

1.政治性事件与群体性事件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极易混淆。一旦事件定性不准或者处理不当,有可能使群体性事件变成政治性事件,或者将政治性事件错误地评估为群体性事件,隐藏了巨大的危机。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定,是很复杂的事情,必须从领头人、成因、组成人员、事件影响和破坏程度等各个方面综合评估。首先,是领头人。有的群体性事件有着领头人,有的没有。有领头人的要重点分析是否有组织、目标,是否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其次,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看事件的起因是什么, 是偶然事件引发还是有组织的突然发动。最后,评估事件的整个过程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事件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事件性质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作为事件处理的轻重的依据。比如造成社会影响重大、损失惨重的可以对事件参与者依法给予严厉的惩罚。影响较小,没有什么损失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作惩处。综合评估群体性事件还在于了解社会矛盾的程度,为及时、有效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激化提供了线索,可以更好地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处理。综合评估当然是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进行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进行的步骤。想要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必须从根本上着手进行规划和设计。

2.真正确立公民法理上的公民地位。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宪法已经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但在现实上有很多因素造成部分公民无法享有基本的权利,甚至履行义务都很困难。基层民众的公民权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农村社区很严重。在公民权中最重要的是选举权,而选举权的实现是通过选举过程进行。基层的公民选举权得不到实现,就会导致上一级的选举受到影响。因此,保障公民选举权不应自上而下,而应该自下而上进行。中国政治文化唯上不唯下的思维模式严重阻碍民主进程,更对国家的长远发展不利。机制、法规的建立与出台都不及现有的法律与制度落实,因为如果现有的制度和法规都无法落实,即使出台再多的机制也无用,只能让执政者和下面的民众耳目混乱,失了根本。因此,保障公民选举权等基本公民权利必须自下而上展开。实行全民公平参选。通过全民公选,推选出真正可以代表自己政治权利的人作为权力行使的代表,废除那些不能为民服务的干部的职权。真正落实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在基层基本没有开展,往往对于干部的培训就局限于干部,群众的政治觉悟和认知严重不足,缺少公民意识。只有群众有了真正的公民意识,政治认知和政治觉悟,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基层干部应当扎进基层,在田间地头、工厂车间传播思想政治意识。通过长期的培养,是可以实现基层群众思想政治观念的新气象。

3.有利于防止政策上的左右摇摆,保证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新时期的群体性事件是个复杂的事物。从引发的原因看,既有群众的合理要求,又夹杂着少数人的无理纠缠;从发展过程看,既有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举动,又有打、砸、抢、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从参加成员看,绝大多数是普通人民群众,但也不排除少数别有用心者夹杂其中。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胜,必须统观全局,对群体性事件的方方_画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察。如果只重视这一方面而忽视了那一方面,就会发生偏差。而定性的偏差.必然导致方针政策上的失误。如果只看到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群众性、反映意见的合理性、手段的违规性,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旌必然偏“软”,水利于打击违法淝罪。反之,只强调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只看到极少数别有用心人的作用,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又必然偏“硬”,容易扩大打击而,甚至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只有在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中.既肯定它的“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又指出它采取的“非法形式或手段”,还强凋它“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破坏作用”的后果,才能使我们在制定和贯彻执行政策时,既防止左,义警惕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处理,按照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政策和方法,教育、处罚有轻微违法治安行为的人,扣击、惩罚严重违法的犯罪活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平息事态,稳定大局。

结束语

总之,界定群体性事件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政策矬很强,直接影响到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值得学术界、理论界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只是抛砖引玉,促进科学结论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孙元明.群体性事件危机管理学——作为一独立学科的理由、条件和学科体系探讨.贵阳市委学党校学报,2020,(6):45-49。

2孙立平.利益均衡机制与制度化之路张立升.社会学家茶座:第33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9:79-85.

3肖唐镖.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概念、类型与性质辨析人文杂志,2019,(4):14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