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城乡建设办公室 吉林省白山市 134300
摘要: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的时候,建筑业作为实体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速度也是比较可观的,在建筑过程中,合作双方会出现一些由于合同产生的纠纷,如果不及时处理纠纷,不仅影响建筑工程能如期完成,还会导致双方合作关系恶化,造成经济损失。笔者在面对施工建筑的合同履行当中所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以期达到让这些建筑企业尽量避免受到相关的风险影响,最终保证其良好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措施
1.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确认的原则
1.1确认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一般性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法条,除特殊情况以外,对于建筑工程的合同法应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进行审查:(1)审查施工建筑合同是否符合当事人对于这个建筑的所有想法;(2)审查建筑工程的主体是否合格;(3)审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 (4)审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具有相关法定程序上的有效效力。
1.2制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建筑工程的合同一般是受民事合同的管辖,因此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当中,这对其进行了相关的法定审批程序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含: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相关的民事权利是受法律所维护的原则,进行有效协商的原则以及对权力进行相关制约的原则,另外还有进行合法的民事活动等原则。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2.1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不合理
2.1.1 工程准备的不充分
对于因工程准备的不充分引起的相关纠纷,主要是在于承包方。如果承包方在没有得到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之前,仅仅是依据客户的简单性叙述就进行施工,这样就会导致在工程完结之后, 没有纸质的书面合同作为支付款项的支撑依据,那么在这些款项结算时就会产生纠纷。
2.1.2 施工阶段设计方案出现变更
在建筑这个行业,经常会出现施工在还没有结束之前就会出现部分建筑的变化,这个时候客户就会要求施工方对其进行变更,施工方也就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来做,但是等到施工结束之后,在相关款项的支付上面,双方就会对其产生较大的分歧。
2.1.3 从业人员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大部分的施工企业在对合同进行签约以及日后的合同履行当中,都对法律风险认知存在着偏差,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防范。具体表现为两点:第一,在履行合同时,没有完全依照合同当中的款项进行执行,存在着部分修动合同以及违反其中一些细小的规则等问题,将自身的利益推向风口浪尖;第二,当工程已经在进行时,对于合同当中应该进行变动的方面,没有得到及时的应对,应该进行进一步确认的也没有得到重复审核,总之,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自身的利益。
2.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存有缺陷
2.2.1缺乏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大部分的施工企业都缺乏了对于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部门。这些企业一般都将对于合同管理的重要任务随便交由监理部门来处理,但实际上是不正确的,很容易在对此次合同管理中出现失误,这样一来就会引起纠纷。
2.2.2缺乏合同管理高素质人才
现今的建筑企业都存在一个普遍现象,那就是对合同管理高素质人才的缺乏。而缺乏了这样的人才,大都以一般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就会导致在对合同管理上存在偏差。
2.2.3合同执行力度不够
在对合同的执行力度上我国大部分的建筑企业并没有达到标准,在合同的前期工作例如合同拟定和签署等比较潦草的交于其他部门负责。而在竞标成功之后,合同的相关情况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反应与执行。
3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3.1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
3.1.1和解
在众多处理纠纷的方法中,损失最小的便是进行和解,和解的含义是当纠纷出现时,涉及的责任人私下里进行沟通交流,秉持着自愿和体谅的原则来处理纠纷。众所周知,很多的纠纷问题都是由于沟通不到位,而如果当双方进行细致的交流后,将之前的误会解释清楚,大概率就将此次纠纷解决了。
3.1.2 调解
较于和解方法来说次一点的一个方法便是调解。调解与和解不一样,调解更需要借住外力来进行沟通。例如可以借住一些社会团体的力量,促使双方静下来好好沟通,最终得到一个双方都比较满意的一个结果。
3.1.3 仲裁
仲裁也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有效方法。仲裁的大致程序为合同的双方负责人一致同意将此纠纷交与仲裁委员会进行评判,然后以委员会给出来的结果来解决这个纠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仲裁不具有强制性权利要求双方如何做,仅仅是给合理的建议。如果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双方均有权利将纠纷送与人民法院进行最后的裁决。
3.1.4 投诉
投诉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具体是指,在纠纷出现后,涉及的双方负责人因不能够对纠纷拥有最理智的判定,也无法对此次纠纷进行解决时,直接将案件递与法院进行处理。
3.2常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
3.2.1延期完成工程任务纠纷的处理
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当中,经常会发生延期完成工程任务等的纠纷,造成这些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大致包括了建筑单位对于勘察资料与实际的地质情况不相符合,相关的设计不够合理,部分建筑质量不达标而阻碍了施工进程发展,自然环境的不相适应,发包人拖欠相关工程的预付资金,相关建筑材料的缺失以及对工程的验收不够合理和全面等。如果是发包人的相关不正确的措施而导致该工程逾期交付, 而这些不正确的措施大概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对于该工程的临时变更,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有很大程度上的错误,发包方对其预付资金的拖欠等,那么发包人就应该根据合同当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违约赔偿,这个违约赔偿就应该包括部分的停工,返工人员的重复调动以及机械设备的反复拆迁等引起的损失;而当这个责任落到承包人的头上,承包人也应该根据合同上的规定进行相关的款项赔偿。总之对于延期完成工程的相关纠纷的处理,应该格外注重合同上的相关条款。
3.2.2在工程质量上存在缺陷纠纷的处理
对于因为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而引起的纠纷,具体是因为承包方的各项原因而未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上的达标,业主就对其提出相应的要求。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这类问题而致使业主无法按期交付建筑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关的赔偿。这里笔者想要强调的一个问题,这就是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问题,在《合同法》当中规定这类问题为“合理期限”,合理期限的问题又分为两个板块,第一个版块便是写入合同当中的保修期;第二个则是虽然在时间意义上已经过了保修期,但是其质量仍然存在不足,但是在该建筑使用的过程当中发现了相关的质量问题。在这时,承包方都应对这项工程负责到底,进行相应的赔偿。
3.2.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纠纷的处理
对于这类纠纷,具体是指工程已经处在进行当中,但是发包人未对承包方有进行任何款项的预付,简言之就是对工程款的拖欠,这也是在我国建筑行业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发包方在工程已经开始时未按合同进行进度款的预支付,就要求承包方对其进行垫付,而承包方处于被动的状态,就会答应发包方的这些无理的要求。但是当工程完结之后,发包方又以承包方并无实体的依据而进行抵赖,这时纠纷就产生了。而处理这类纠纷的方法就比较简单,在合同中对于这类条款是由具体的规定的,如果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进行相关责任的履行,而是继续进行抵赖,则承包方可以依法进行上诉,并请求法院进行合理的判决。在进行上诉之前,承包方可以聘请专业知识较高的人士对发包方的过错进行法律意义上责任评定,并将其违约证据进行搜集、整理和保管,这样就可以保证在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时候,不会缺乏相关的证据,也使得这场诉讼更具有赢的把握性。
参考文献:
[1]孙若寒,孟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与防控措施[J].工程建设与设计,2021(17):216-218.
[2]胡永忠.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J].中华建设,2021(09):158-159.
[3]李凯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