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把“业必归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笔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笔者以为,作为物业管理协会,如果只有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入会,而另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则单兵作战,那么行业协会的作用必然难以发挥。因此,在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作用日益重要的情况下,推动建立“业必归会”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中国物业管理
2007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