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质量保障体系的实践——以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为考察对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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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质量保障体系的实践——以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为考察对象

王圣礼

烟台大学法学院


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卓越法治人才2.0版”)特别指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并提出了“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任务。在“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任务中,提出了“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的举措;在 “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任务中,提出办好“模拟法庭”的具体措施。组织良好的的模拟法庭竞赛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学院学生的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提升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实现卓越法治人才2.0版中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目前我国境内举办的模拟法庭竞赛,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如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ICC)、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传媒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环境法模拟法庭竞赛等,另一种是以国内法模拟法庭竞赛,如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法模拟法庭竞赛及各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因国内法模拟法庭竞赛更加关注我国法律问题,并按照我国诉讼的模式进行,更贴近我国的司法实践,而广受重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开展省域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实践的省级区域有16个,因而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构成国内法模拟法庭竞赛的主体,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的质量对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至关重要。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对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的质量主要取决于承办方的主观努力,迄今为止并无可以参考借鉴的质量保障标准,缺乏竞赛质量的反馈与评估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国外模拟法庭竞赛的组织管理主要由民间完成,组织活动支持力量比较单一,粗放式管理的特点比较鲜明,总体上缺乏可以参考借鉴的质量保障标准。

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由烟台大学法学院作为挂靠单位的山东省法学教育研究会于2011年创办,烟大学法学院承办首届竞赛,与北京市、天津市和江苏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同为创办最早的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充分立足于国情和省情,发挥多方资源的支持,经过十年的实践,参赛队伍从第一届的14支参赛队发展到最多33支参赛队参加,西藏自治区唯一法学院校西藏大学法学院近两年亦组队参赛,在国内影响力日增,经历过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锻炼的学生,在升学创业方面整体表现出色,涌现出一批优秀毕业生。

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织运行多年,其所采取的质量保障措施业经实践检验,可进一步发挥模拟法庭在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质量保障体系的建构

本文认为,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质量保障体系应该由三个部分组成:案例设计研判系统、竞赛结果异议处理系统、反馈与评估系统,这三个部分分别对应的是竞赛三个阶段的质量保障:庭审比赛举办前(竞赛案例发布前)、庭审比赛举办中和庭审比赛举办后。

(一)关于案例设计研判系统

竞赛案例是模拟法庭竞赛案例的基础,优秀的竞赛案例能够充分调动参赛选手的知识储备,最大限度地激发参赛选手的潜力,发挥参赛选手的水平。

案例设计研判系统包括两个部分:案例设计系统和案例研判系统。案例设计系统指的是对案例进行的初步设计,案例设计需要遵循以下基本的规范:第一,竞赛案例情节设计紧贴司法实践,合乎生活逻辑,经得起推敲;第二,竞赛案例的证据链条不闭合,避免某一方获得优势证据。案例研判系统系在案例初步设计完成后,由专门的案例研判机构负责对案例设计的质量进行初步评估,主要评估设计的案例十分遵循案例设计规范,是否能满足竞赛的要求。如不能满足竞赛的要求,应当提出可行的修改意见,如案例设计系统确实无法通过修改案例达到竞赛要求,则更换案例设计团队,或者在征求案例设计团队意见的基础上由案例研判团队直接修改。

(二)关于竞赛结果异议处理系统

竞赛异议处理系统是对各参赛队在本场竞赛结果发布后一定时间内向专门设立的异议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异议进行处理的机制。通常情况下,各参赛队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得晚于竞赛下一阶段开始前,初赛结果的异议须不迟于四分之一决赛开始前,四分之一决赛结果的异议须不迟于二分之一决赛前,二分之一决赛结果的异议须不迟于决赛前,决赛结果的异议须不迟于竞赛闭幕程序开始前。从程序上来说,竞赛结束后,竞赛主办方也应将竞赛结果对外公示,在公示期内也有可能会有异议提出,此时的异议处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模拟法庭竞赛竞赛质量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因为竞赛主办方已经在竞赛进行阶段安排了竞赛结果的异议处理程序,公示期内的异议处理仅涉及到竞赛结果以外的异议处理。

(三)关于竞赛反馈与评估系统

一项模拟法庭竞赛能够保持长久而旺盛的生命力必定离不开对办赛过程对反思与改进,竞赛反馈与评估系统的主要目的是对模拟法庭竞赛的过去进行评估,为将来的发展提供可以参考的指引。

模拟法庭竞赛的反馈与评估系统包括两个部分:短期反馈与评估系统和长期反馈与评估系统。短期反馈与评估系统主要针对当年度竞赛情况进行的评估与反馈,长期反馈与评估系统主要对竞赛的情况进行长期的反馈与评估。

竞赛的短期反馈与评估系统主要对承办方办赛水平、案例水平和裁判水平进行反馈与评估,反馈与评估的主要手段是问卷调查,对全部参赛队和参赛队员进行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总结本年度竞赛的缺点和优点,为以后年度的竞赛提供完善借鉴。

竞赛的长期反馈与评估系统主要对竞赛的情况进行长期评估,长期反馈与评估的对象主要有两个内容:一个是参赛选手的成长评估,一个是竞赛影响力评估。对于参赛选手的成长评估,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需要对参赛选手的成长进行长期跟踪,鉴于对所有参赛选手的成长经历进行跟踪需要更大的工作量而优秀参赛选手的成长绩效更有助于衡量竞赛的水平,一般可以仅对优秀参赛选手进行长期跟踪。对于竞赛影响力的评估主要考虑以下指标:竞赛的覆盖面增大与否、竞赛的对外交流情况、参赛队伍的增减、媒体报道的增减、主办单位的增减、参赛院校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情况等因素。

三、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质量保障体系的实践

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织管理系统包括三个子系统:管理系统、组织系统、反馈与评估系统【见图1】。广义上,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织管理系统是一个严整的体系,其组成部分均为质量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根据与质量保障是否存在直接的相关性,可以将组织管理系统分为两个部分:组织系统为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质量保障体系的基础前提,其中的竞赛案例设计研判系统系质量保障体系最重要的基础要素;反馈与评估体系是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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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织管理体系

(一)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案例设计研判系统

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设计研判系统由三个部分组成:竞赛案例的设计、竞赛案例的发布前评估。

1.关于竞赛案例的设计

(1)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设计概述

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举办的前五届比赛中,通常准备一个初赛案例,一个决赛案例,决赛案例适用于四分之一决赛、半决赛和决赛,这样做的弊端是参赛选手同时准备两个竞赛案例,竞赛准备时间较长,参赛选手负担较重,故从第六届比赛开始,只提供一个竞赛案例,初赛和决赛均使用该案例。 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的案例设计首先交由承办院校负责,承办院校在案例设计过程中,与山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下设的模拟法庭委员会充分沟通,前五届比赛中,由于用两个案例完成初赛到决赛的比赛过程,对案例设计的要求并不高,从第六届比赛开始,鉴于一个案例完成初赛到决赛的整个过程,对案例设计的要求比较高,要求案例的内容必须与决赛选手的能力相匹配,要充分发挥决赛选手的潜力,案例涉及的辩论要点要为决赛选手保留发挥的空间,特别是要注意证据链条的非闭合性,避免任何一方获得优势证据,以更好满足比赛要求。

(2)模拟法庭竞赛案例的设计规范

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的设计遵循如下规范:

第一,模拟法庭竞赛竞赛案例情节紧贴司法实践,用以假乱真的案例情节最大限度地模拟司法实践。案件情节的设计要合乎生活逻辑,避免机械地模拟,要经得起推敲。案例的初始来源最好来源于真实案例,通过设计改造,符合模拟法庭竞赛的要求。

第二,模拟法庭竞赛案例设计关键证据的非闭合性。模拟法庭竞赛案例设计应当为参赛者提供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人物等案件必要时间、空间、人物要素。基于模拟法庭竞赛的要求,模拟法庭案件的关键证据要素要避免闭合性,避免参赛一方通过抽签取得优势证据从而竞赛获胜;且关键证据未必只有一个,为增加竞赛的可辩性,可以设计多个非闭合性关键证据,适当增加案件的困难程度;模拟法庭竞赛案例证据的真实性并非不容置疑,一概规定各参赛队伍对案件证据的真实性不容置疑并不可取,应当允许各参赛队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允许对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如案例设计方提供的庭审内容的载体,如记载庭审笔录的纸张不得提出异议,但可以对庭审笔录的内容提出异议,可能庭审笔录的内容与其他证据存在冲突,而此类冲突恰恰可能是比赛关键证据非闭合性的体现。

2.关于竞赛案例发布前的评估

在竞赛案例发布前,山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会下的模拟法庭专业委员会对承办方提供的案例进行评估,评估的关键在于确定承办方设计的案例是否满足竞赛要求,主要着眼于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案例情节设计是否符合逻辑贴近司法实践;第二,案例关键证据的非闭合性能否满足可辩性的要求。在最近三届比赛中,模拟法庭专业委员会曾两次次否决承办方设计的案例,两次对承办方设计的案例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对于模拟法庭专业委员会否决的竞赛案例,模拟法庭专业委员会在征求承办方意见的基础上,重新设计竞赛案例。

(二)反馈与评估系统

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的反馈与评估系统分为短期反馈与评估系统和长期反馈与评估系统,是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要素。

1.关于短期反馈与评估系统

短期反馈与评估系统系指模拟法庭竞赛举办后当年度的反馈与评估,包括对承办方办赛水平、案例水平和裁判水平的反馈与评估。经近三年对比赛短期反馈与评估,对承办方办赛水平的总体满意度分别高达97%、95%,96%,对案例水平的满意度高达92%、95%、97%,对裁判水平的满意度高达90%、92%、94%,总体办赛水平较高。

2.关于长期反馈与评估系统

(1)优秀参赛选手的成长评估

高水平的竞赛与优秀的参赛选手互相促进,高水平的竞赛可以培养更多的优秀选手,更多的优秀选手可以进一步提升竞赛的声誉和影响力。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自设立以来,共颁发了257个优秀辩手奖(包括20个最佳辩手奖)。2】2】其中第二届最佳辩手奖获得者陈沛文同学后来考取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参加了ICC中文赛获得团体比赛全球亚军,其个人获得ICC中文赛全球最佳辩手的殊荣。

(2)竞赛影响力的长期评估

关于竞赛影响力的长期评估,主要考察长期以来如下指标:竞赛的覆盖面增大与否、竞赛的对外交流情况、参赛队伍的增减、媒体报道的增减、主办单位的增减、参赛院校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情况等因素。

长期以来,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的影响力日益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竞赛的覆盖面已经超出山东省内,除山东省内参赛队伍外,自2018年开始,西藏自治区唯一的法学院西藏大学法学院也组队参加山东省高等学校模拟法庭竞赛,至今已经连续参加了三届;

第二,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的举办经验经环渤海法学教育论坛等平台交流,辽宁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在借鉴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第三,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模拟法庭竞赛从第一届的14支参赛队发展到第七届的三十三支参赛队,即使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也有三十一支参赛队,参赛范围涵盖了全部山东省法学院系;

第四,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的媒体报道情况,第一届比赛的赛况仅出现在各参赛院校的网站上,第二届比赛赛况为山东教育电视台跟踪报道,前四届比赛的情况仅出现在各参赛院校网站上,自第五届比赛开始,比赛情况开始见诸于《中国教育报》、人民网、山东高法微博、中国网等媒体,自第六届比赛开始,《齐鲁晚报》均对比赛情况进行跟踪报道,第十届比赛的情况还为中国法学会网站报道,并由威海公共电视台当日新闻播出;

第五,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的主办单位一开始由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第五届比赛开始由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法学会共同主办,近日,经审慎考察,山东省政法委拟与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法学会共同主办;

第六,山东省高校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带动了山东省高等学校法学院系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立,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举办以前,开设模拟法庭课程的山东省高校寥寥无几,山东省高等学院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举办以后,山东省法学院系纷纷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极大地推动了山东省法学教育的水平。

(本文为2019年度烟台大学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成果,课题名称《创新法科人才培养视野下的模拟法庭竞赛改革研究》(项目编号:jyxm2019001);本文同时也是2020年度山东省本科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成果,课题名称《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织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研究与实践》。)




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16个省级区域开展了省域内的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西、辽宁、广东、四川、湖南、山西、陕西、福建、浙江、江苏、安徽、新疆等。

2】2】 每届比赛每支参加庭审阶段比赛的参赛队伍颁发一个优秀辩手奖,其中冠亚军参赛队各颁发一个最佳辩手奖。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2011年有14支参赛队伍,2012年有16支参赛队伍,2013年有15支参赛队伍,2014年有24支参赛队伍,2015年有30支参赛队伍,2016年有32支参赛队伍,2017年有33支参赛队伍,2018年有32支参赛队伍,2019年有31支参赛队伍,2020年有31支参赛队伍(庭审阶段有30支参赛队伍)。


 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