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视野下慕课的属性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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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视野下慕课的属性研究

刘丰

中共佛冈县委办公室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 邮编: 511600

摘要:慕课也称“MOOC”,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教育的新教育模式,具有课容规模大、互通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引发了对于传统教育的变革。但是,慕课的制作过程和使用中伴随大量的著作权创作,也涉及利用大量的原著作权作品,故而从慕课的长期发展来看,著作权问题将成为制约慕课发展的瓶颈。各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对MOOC是否属于作品以及何种作品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了MOOC领域内著作权权属不明,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以中国为例,其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与邻接权,也使得MOOC由于制作方式不同导致存在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之争的问题,不同的分类将对MOOC的保护带来重大区别。在这一背景下,对慕课中存在的智力成果进行分类,明确其在著作权法视野下的属性,将为后续慕课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打下基础,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慕课,著作权,权利属性,汇编作品,录像制品

一、慕课及其资源类型

慕课又称为MOOC,即“Massice open online courese”,英文直译为“大规模开放的在线课程”,是在线、开放课程模式的一种新类型。慕课的理念是能够做到“任何人、在认识时间、任何地方都能学到任何知识。”简而言之,慕课可以使任何愿意学习的人都能够获得最优质的教育资源,同时能够低成本地甚至是免费地学习。慕课改变了延续几千年的传统教育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了知识的获取模式,使得授课者和学习者实现了跨越空间、时间的沟通。

(一)慕课的发展现状及其特征

“慕课”,也称“MOOC”,这一术语正式于2008年出现,并迅速的传播和发展。;在2011年秋季,“慕课”发展迎来了第一个高峰,慕课也被称为“印刷术发明以来教育最大的革新”,呈现“未来教育”的曙光;“慕课”如风暴一样迅速席卷全球,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抓住这一良机,推进慕课的发展,推进教育事业的进程。2011年,斯坦福大学的教授赛巴斯蒂安·特龙(Sebastian Thrun)和彼得·诺维格(Peter Norvig)一起在互联网中开设了一门被称为“人工智能”(CS221: Introduction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课程,16 万来自190 个国家的学习者注册参与了课程学习。在这一课程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后,它推出了盈利性质的在线课程学习平台——Udacity。2012年,吴恩达和达芙妮·科勒(Daphne Koller)共同创设了“Coursera”学习平台,并且和多所国内外知名高校合作。

同年,哈佛大学加入MITx,组建了一个非营利性的学习平台——edX。国外除主要三大平台外,还有FutureLearn(英国)、iversity(德国)、Open2Study(澳大利亚)等平台,“慕课”对国内教育领域也有重要的影响。2013年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联合宣布加入“edX”;同年7月,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Coursera平台签署了合作协议;国内的MOOC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目前主要有慕课网、果壳MOOC学院、学堂在线以及网易云课堂等平台。

区别于传统的线下教育和传统教育,MOOC具有下列特征:

①慕课具有大规模性,具体反映在学习者数量上,学生没有人数限制,一门MOOC课堂的听课人几乎上万人。相比较下,传统的教育模式通常受制于教室容量的限制,学生的课容量有限,最多不过几百人;②慕课的开放性,来自世界各地的学习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免费学习MOOC课程,而不受限于课堂准入门槛;③慕课具有网络性,学生可以使用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随时进行线上的学习,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以上这些特点均体现出MOOC与互联网的深层次结合,并且带给传统的教育领域深刻的变化。有学者指出,“互联网+教育”模式将构成对传统教育的代替,互联网和教育的融合使得教育方式从封闭走向开放,打破传统“学校”对知识的垄断,从而实现教育资源的重新配置和整合,加快教育的自我更新能力。

(二)MOOC的分类与资源类型

随着MOOC的不断演进发展,在MOOC中出现了不同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以“联通主义”为基础理论的“cMOOC”类型;第二,基于“行为主义”基础理论的“xMOOC”类型,二者在著作权法上的属性有较大区别。cMOOC是指基于主题,侧重于知识建构和创造,每个人都会成为课程的制作者和学习者,其对个人能力的要求较高,且还处于研究的探索阶段,并未形成较为稳定的运营模式。相比cMOOC,xMOOC基于内容,侧重于知识传播和复制,具有较为成熟的商业和运营模式。针对国内外主要的MOOC平台中所设课程类型来说,Udacity、Coursera等多数慕课平台现阶段采用xMOOC,故而本文以xMOOC类型下慕课的属性为讨论对象。

表1 cMOOC 平台资源类型

所在阶段

资源类型

平台选择阶段

云服务、慕课管理软件

课程制作阶段

视频、课件、讲义、测试、素材

课程使用阶段

互动交流问答的文本、基于管理的数据


一门慕课的制作需经过繁琐的过程,而不同的人对整个过程的流程有不同的理解。大致而言,需经历平台选择阶段、课程制作阶段、课程使用阶段三个阶段,其中存在多种类型的资源的创造和利用。按照课程的流程顺序排序,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的资源。

1.平台选择阶段。平台是慕课得以在互联网传播的基础,其实质是构建慕课与外界联系的连接。得益于互联网、云计算的发展和慕课平台运营的成熟,慕课平台商针对慕课提供者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在选择合作平台时,慕课团队仅需要考量各平台商的服务能力(云平台和存储建设、慕课软件技术成熟度和支持力量、访问和下载网络服务建设等)、影响力(平台影响力、流量大小等)、利益分配机制(盈利模式、利益分成)。平台提供优质的网络传输和存储等云服务资源,以及便于掌握学生动态的慕课管理软件资源。

2.课程制作阶段。在慕课制作中,大量的资源伴随课程制作得以产生和利用。其中,最重要的是视频资源,视频作为慕课的最重要的一环,是其他资源得以最大发挥的关键因素。此外,慕课主题的选定、编排设计、内容选择将产生相应的课件、讲义;慕课随堂测试、考试测试将产生相应的文本和测试资源;为慕课制作或使用他人文字、音乐、电影、戏剧、动漫等属于素材资源。

3.课程使用阶段。在课程的课程运行中,设置主要由教师解惑、学生互动交流的问答平台和讨论区,双方的一问一答或交流将产生文本资源,在此为作区分,定义为互动交流问答的文本资源。作为大数据教育,慕课在使用中将收集用户的个人数据,以此判断学生的学习动态和进展,产生数据资源。

二、慕课的属性之争

目前,学术界对慕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慕课的发展、应用和现实问题,大多数研究的方向为教育学和图书馆、情报学,鲜有文章分析MOOC课程中的著作权问题。针对慕课的著作权属性问题,一部分学者和慕课机构认为,慕课是一种视频教学课程,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影视作品)相似,也有人认为,上课的讲课视频,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应纳入邻接权的保护范围,保护录音、录像者权。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旨在从以现行的著作权法法律规定为角度,讨论MOOC的著作权本质属性。

(一)慕课作为影视作品保护的困境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与戏剧不同,对影视作品进行特殊保护,其原因在于电影剧本的完成,仅仅是电影的开始,还需要进过导演阐释、分镜头剧本、影片的拍摄、电影镜头排本、剪辑师对镜头的剪辑,只有将各镜头固定在介质上,才能说电影制品完成。因此,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电影作品的“制片人”享有著作权,其他人享有署名权。如果将慕课纳入影视作品进行保护,将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MOOC作品不符合影视作品构成要素

跟据调查,在Coursera平台和edX平台中进行随机抽取56门课程,大约有44.6%的课程视频为在演播室进行的录制,有大约30.4%的MOOC视频是通过录屏软件制作的,而线下课堂实时录制大约为12%,实地拍摄以及可汗学院式分别为3.5%和3%。由于影视作品要求采用摄制方式,而部分慕课作品的视频全部或部分由幻灯片、录屏软件、动漫等非摄制方式制作而成的作品组成,导致部分MOOC作品无法被纳入影视作品的保护范围。虽然我国的多数学者对影视作品规定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受制于法律规定,慕课中部分动漫、幻灯片等作品无法通过影视作品进行保护。

2.制片人享受著作权不符合“额头冒汗”的分配原则

在一部影视作品中,制片人负责将各要素及人员组织到一起,其创作目的、过程由制片者来主导。在创作的中,如果各创作人意见不一时,往往也由制片人来定夺。制片人被规定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原因在于对制片人在影视作品的创作中付出了最多的“汗水”与“智力结晶”的肯定。但在慕课中,其最核心的表达和付出并非制片人和摄影师,而是慕课的主讲人和相关著作权人。制片人对影片的剪辑,只能是对慕课作品的“锦上添花”,而不是核心要素。换言之,慕课作品的核心在于其内容,而非其录制方法或录制技巧。故而,按照影视作品对慕课进行保护,将慕课著作权归于制片人,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

3.纳入影视作品保护忽视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诉求

中国的《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并没有提及原作品的作者对于整部电影作品的权利,或在后电影作品与原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实践中通行的惯例,电影作品中也并不存在“双重权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完整的归属于制片人享有。将慕课纳入影视作品保护范围,将加剧获得原作者许可的成本,这种成本或许是不愿意授权而花费的时间,亦或者是增加版权费用所带来的成本。从慕课的长期发展来看,慕课纳入影视作品的保护,增加了慕课的版权成本,也不利于在慕课制作和使用中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

(二)慕课作为录音录像制品保护的缺陷

一般来说,通过复制的方式录制他人的演讲、讲学等内容制作而成的录像片、电视片,比如电视台制作的先进人物报告会的录像片,电视大学制作某教授讲课的录像片均属于录像制品,而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当指出的是,这一规定的实质是认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劳动而给予一定的著作权法保护,并非否定原作品的著作权。比如在罗永浩诉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罗永浩向学生讲授的内容虽是以相关的大纲、教材为基础,但其进行了独立的构思并增加了口头创作,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所以其内容构成口述作品。判决的内涵是指是承认录音者录制的邻接权,但由于其录音并未取得原权利人的许可,故而是一个侵权行为。MOOC的著作权问题与此问题类似,如果仅仅将MOOC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那么其仅受到邻接权的保护,这一形式客观上保护了录音、录像制作者,但实质却否定在慕课制作和使用中的其他作者的权利。邻接权制度旨在于鼓励作品进行传播,尊重传播者的劳动,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其主要针对的保护对象达不到独创性和表达的戏剧、舞蹈等现场表演。

慕课不同于戏剧、舞蹈和传统课堂的讲课录像,后者仅需要客观上进行录制行为,而慕课的制作和使用中需要进行精心编排和设计,这一编排和涉及使其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应当纳入作品的保护范畴。仅通过邻接权保护慕课作品,不足以保护慕课制作和使用者的权益,鼓励其创作。故而,仅将慕课纳入录音录像制品保护,否定了慕课创作者的贡献和辛劳,无法实现保障慕课相关著作权人利益和鼓励创作的著作权法目标。

(三)慕课属性之争评述

慕课作为影视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保护,存在一个重大缺陷,既慕课资源类型的多样化,导致在一个慕课中存在多种作品权利。汇编作品可以为作品提供兜底保护,其他文字、美术、口述等作品形式不能为慕课提供全面的保护。诚然,将MOOC中的各种作品作为单一作品进行保护维护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但却不利于实现著作权资源最大化利用,促进科技、文化事业的繁荣。

1.作为单一作品保护不利于慕课的传播

慕课中存在多种作品,上课的讲义可以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有特色的上课内容可以作为口述作品保护,音乐、戏剧等作品掺杂于讲课内容内,如果将其中每一种作品视为单一作品进行保护,将为慕课的著作权授权增加难度,并且导致权利归属状态不稳定等诸多问题,从而制约了MOOC的发展。

2.MOOC作为单一作品不利于著作权利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民法权利,使用知识产权并不会导致原有权利被“分食”,相反,知识产权的使用将带来更多的智力成果。在一门慕课的制作和使用中,单一作品将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带来更多的著作权利益。在慕课《知识产权法和经济学》课程中,慕课者认为课程非盈利和免费,希望出版公司能够免费给予版权,但出版公司希望获得2500美元的许可使用费,至低不低于1800美元,最终未达成,作者和多数人认为,出版公司错失了一个可以恢复销售10年前印刷的书的黄金机会。基于这个案例,著作权权益实现的手段上具有多样性,而非单一依靠某一项版权实现获益。但实际上,将MOOC认定为某种单一的作品,不利于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

  1. 慕课的属性定性分析

慕课的出现,将深刻改变未来的教育领域,一定程度上缓解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使终身学习和个性化教育成为了可能。确定慕课的属性定性分析,将是解决慕课的版权问题,实现慕课作品的保护,推动慕课的发展的基础。

(一)慕课属性定性的重要性

在传统教育模式下,受制于师资、产地、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大量优秀教育资源往往在大城市和一流学校中,得不到扩散。相比之下,贫困地区的教育资源难以得到保障,出现教育的“贫富差距”。

慕课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普及、发展增加了普通公众接受慕课教育的可能性。慕课克服了传统教育的局限性,任何人、无论何种背景、无论何地都可以接受最优质的教育资源,享受名牌大学的教育。MOOC的发展逐渐消除了传统大学的“门第”观念,促进了办学模式和教育环境的改革,增加了优质教育资源面向社会的开放性。在降低教育门槛,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的基础上,慕课将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教师间的理性竞争。这一竞争将导致对知识结构的重建,调整专业设置使其更具有适应性。

慕课解决了终身学习的资源难题。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推进,人们需要学习的知识不断增加,终身学习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慕课使终身教育成为了可能,在离开学习环境后,人们可以基于自己的需求和爱好,通过慕课学习到更多的知识,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个性化教育在慕课中成为可能。两千年前,孔子曾经在和公西华的对话中说道:“求也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其提出根据个人性格不同而施以不同教育,但在几千年来的教育中,由于教育资源的缺乏和工具的稀少,教育难以实现个性化。但慕课的多样化和大数据分析将破解个性化教育的难题。 Coursera平台、Udacity平台 和 edX平台均属于非营利性平台,其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大学生和职场人士设计个性化的学习目标,并且继承社交的属性促进学习效果。

故而,解决慕课的版权瓶颈,对于“教育+互联网”、“教育大数据”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慕课资源著作权属性定性

MOOC的内容包括了各种学科课程和实践课程。在慕课的制作和使用中,多种类型的资源反复出现,纷繁复杂,如不能对各种资源在著作权法视野下进行界定,就难以判断慕课的属性。

著作权属于法定权利,其权利有无以及权利范围都应当根据各国法律。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规定的“作品”的,不受该法保护。属于法律规定的“作品”享有权利的,根据其作品类型不同而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也受到不同的权利限制。在某一个MOOC视频中,很可能出现某一部分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而另一部分内容则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材料等信息。故对慕课属性进行界定,需要对慕课内的资源进行分类,考量慕课内资源所属领域、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判断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客体。根据各国《著作权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客观保护范围的规定中,对慕课内作品进行第二次归类,判断其属于何种保护客体。再次基于慕课内作品和费作品的定性,判断慕课的属性。

1.云平台和管理软件资源的属性

云平台包括了数据存储为主的存储型云平台、以数据处理为主的计算型云平台以及计算和数据存储处理兼顾的综合云计算平台。在慕课中,云平台主要提供基础设施及其底层服务,包括数据存储、数据运算和数据互联。基础服务设施和工具虽在一定情形下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并非本文讨论对象,在慕课属性的探究中,其基础服务设施不应构成作品。但根据利用了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云计算服务软件或者软件资源应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属于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包含有IaaS的基础设施服务软件、PaaS的慕课管理平台、SaaS的慕课软件云服务等。

2.视频资源的属性

视频是慕课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能够让学习者更直观、生动、形象地知晓慕课所讲内容。

就课程视频的属性而言,前文已做大量阐述,但究竟应将慕课视频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还是将慕课视频作为邻接权的保护范畴,需要判断是否符合以摄制方式进行创作的作品,即一方面录制的行为需满足以摄制方式进行,另一方面又要满足摄制内容是进行创作的作品而非体育赛事直播、曲艺直播等表演行为。

3.讲义、测试、课件、素材等资源的属性

通常情况下,慕课中会有课程讲义、课程测试、课件材料、素材等资源,其中既有为慕课创作的资源,也有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创作资源和使用他人资源并不会导致资源属性发生变化,故在此对创作和使用的行为区别不进行讨论。同时,为了便于区分其资源属性,按照慕课的制作过程将其中的课程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慕课的课程编排和设计,第二个部分是慕课的内容及其素材。

在课程的编排和设计中。一门慕课制作过程在确认主题和教学团队后,需要分析该课程的专业性和目标,确定研究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针对不同的人群的课程需求,设计相关的授课体系,通常按照大约5-15分钟的市场划分为一个个小知识点。正是这些课程的编排和设计使得MOOC区别于传统的网络教育。对知识点进行的分解和编排,使慕课平台可以充分掌握每一位学习者的学习动态。慕课的教师花费大量时间实现对讲课内容的知识拆解,其实质是将主题思想进一步下放到每一次拆分的知识单元设计。特别指出,根绝Trips协议的规定,各国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因此具有独创性的主题思想本身并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不想有著作权。而慕课中章节安排和内容具有独创性,其与Bikram瑜伽案不同的是,瑜伽案中瑜伽的动作是“功能性的系统或方法”,在中国有关“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也据此认为,“广播体操仅有强身健体的功用,而无思想、感情之表达,既不展现文学艺术之美,亦不展现科学之美,因此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慕课与之不同之处在于,对知识单元的拆分是根据个人的独到见解和经验,而知识单元的内容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或汇编,可以说慕课各知识点形成了“合则成书,散则成文”的效果,每一章节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慕课总体更像是各章节作品和资源的汇编。

慕课的内容及其素材。慕课有着丰富的主题和内容,在著作权法视野下对慕课内容和素材的资源属性进行判断,需要排除原本就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资源,再对其他著作权法保护的资源进行分类讨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在特定领域,即文化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有形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此外还需要排除Trips协议中规定的不属于著作去保护客体的材料,即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对于属于作品的内容和素材,应分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或邻接权类型,比如在慕课中使用的文字内容、口述内容,对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乃至电影作品的借鉴。这些类型在原有著作权法体系中已经有较为细致的划分和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4.交流互动问答的资源属性

在线的互动交流是对慕课上课学习内容的补充,在未来,在线互动交流和问答甚至可以构成慕课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在交流中促进慕课的完善。在MOOC课堂中交流互动分为两种,其一是老师与学生间的问答模式,另一种是指学生间相互的交流沟通模式。两种模式下并不影响对其资源的界定,个人的发言和老师的发言,如具有独创性,且用文字表述出来,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条件的应当视为 “作品”获得保护,其保护也根据作品属性不同而享有不同权利。这一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著作权法原则——“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换言之,发言的思想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其表达部分应当受到保护。

5.基于管理的数据资源属性

慕课的在线管理平台,使教师可以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和答题情况,实现对学生学习情况的综合评判。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关于个人学习情况的评判数据,属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但慕课平台和教师是于对数据分析得出的报告,可能构成“汇编作品”,但这一结论仍值得研究。

(三)慕课作为汇编作品的考量

根据国际上现行的针对著作权的相关规定,根据目前对于作品的分类,将MOOC定义为某一单独的作品将难以实现对其进行综合的保护。特别是其中一些资源在慕课中能够发挥较大作用,是慕课不可或缺的部分,在付出“汗水”后,与慕课形成整体,却无法成为慕课的保护对象。故而,汇编作品作为一种能够实现慕课价值,使慕课作为统一体进行保护的作品分类,成为考量因素。

汇编作品,即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就其法条规定的字面含义解释,其需要由“作品、作品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其他材料”组成,而且这一选择和编排应当体现出独创性。其中关于汇编作品的四个组成部分可以解释为作品和非作品,既包括文字、影视等作品资源,也保护数据、资源等非作品资源。选择和编排体现独创性应包含有体系化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和个性化的选择与编排。需要说明的是,因为作品仅仅保护“表达”,所以汇编作品因其独特的编排这一表达形式而受到保护。基于此,慕课作为汇编作品符合汇编作品的要件:

1.MOOC是由不同的作品、作品某片段或者不属于作品其他材料,如数据,组合而成的合集。慕课的组成部分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有上课的录屏或录像,也有相关的讲义、演示文稿、音乐、动漫等各类作品或作品片段,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有学习数据、慕课数据等数据及其他资源。慕课是由各类作品、资源、材料组成,所以慕课符合汇编作品组成内容要素。

2.选择与编排的独创性。①判断慕课是否属于汇编作品,需考量是对作品内容的调整还是对作品内容进行的编排。需要阐释的是,以特定方式加以编排组织并不一定构成汇编作品,比如文章是从上千汉字中选择而来,但其只能构成文字作品,因为其实对内容进行的调整。只有当是对作品的进行的汇编,符合“独创性选择和编排”使后,形成具有实质意义、有价值的作品,才是汇编作品。慕课显然是属于对不同资源进行的汇编,而非对内容进行的调整。②对编排进行的思考还需要考虑其是属于机械制作还是具有思想表达的制作,比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所有的法律文书进行汇总公开,其行为虽符合汇编内容的组成,但实际上却属于由电脑自动完成的机械行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上关于“独创性”的构成要件,再比如基于量化的手法选出100篇优秀法学论文加以排序,如根据被转载的次数,被引用的次数、读者在网站上的评价次数和分数,并在公式中加以计算,则该方法属于思想。慕课的编排并非机械,也并非基于计算获得,而是根据教师的课程经验,对其中内容进行体系化的编排而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③汇编作品的 “表达”形式是否可以构成“体系化”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汇编作品的实质是将各类作品、数据、材料的信息加以集中,体系化的呈现,其目的是为实现各类资源的最大利用,发挥出综合的价值。汇编作品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汇编的内容上,其编排方式和组合也是体现智力创作的方式。慕课是以体系化思维进行课程编排后形成的网络课程,其编排的过程和表达体现了汇编者的“辛劳”,是一个体系化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每一个慕课使用者能够感受到慕课内容,也能感受到对资源的独特性编排。

故而,慕课显然符合汇编作品的相关规定,满足其内容要素和独特性编排要素,且慕课作为汇编作品保护,能够有效涵盖慕课的资源类型,保障原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推动慕课著作权的保护。

结语

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慕课传播越来越广泛的今天,慕课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保护日益重要。慕课及其运营中存在的各类作品和资源的集合物,将其视为汇编作品保护能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也实现各种权利人之间的短暂平衡。不可否认一种可能性,即慕课取代大量传统教育后,其可能被视为一种单独的作品类型进行保护,但现阶段下,对慕课的单独保护不符合经济发展的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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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西民初字第14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