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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城市轨道交通在管理噪声和控制噪声中存在相对缺陷,故针对这些缺陷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的范围和分布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一套完善管理运营方案,本文将通过对轨道噪声管理前后的改变,统计轨道附近居民主客观的意见及反馈调查。进而成就相对和谐及稳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轨道交通噪声的控制也可以得到良好的优化。
关键词:轨道交通;噪声污染;噪声控制;评价标准
前言:
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轨道交通有量无序的迅速增加,使得轨道交通的噪声污染对城市以及社会造成了日趋严重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当前的轨道交通实际上是缺乏系统性的管理,相互之间基本不存在互通的联系,甚至还有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此外对于轨道交通噪声标准目的以及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异,相关的工作人员在理解和实施上也存在较大的误区,这些问题都会给轨道交通噪声的评价与控制标准带来不小的麻烦,因此相关的标准则是评价和控制轨道交通噪声的关键。
轨道交通噪声的分类
截止2020年12月底,我国共计开通轨道交通城市40余个,运营线路已达208条,总里程6730.27KM,总载客量达到237.1亿人次,这些数据统计无论对于城市交通还是轨道交通都是一个巨大的质的飞跃。但在轨道交通信息发展的同时所展现出来的不足以及潜在的缺陷也在被人们逐渐放大,而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关于轨道交通噪声的控制问题。
轮轨噪声
轨道交通的轮轨噪声主要表现在钢轨的表面与车轮的触踏面之间做工都比较粗糙,而当车轮接触到轨道开始滚动运作之时,粗糙就会导致轮轨之间相对运动,轮子本身的弹性便会下降,进而导致轨道下诸多基础的零部件同时震动而发出刺耳声音并向空气中释放辐射,故称之为轮轨噪声。
集电系统噪声
集电系统噪声还包括:“摩擦噪声、空气动力噪声、放电噪声以及结构噪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放电噪声,因为当列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受电弓在高速运转,因接触线存在硬点,当触碰到受电弓时便会发生强烈震动,使得受电弓瞬间崩离,发出电火花并释放有害气体。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危害了列车的电气设备,同时释放的气体对空气对人体都存在一定的威胁,所以说集电系统的噪声是轨道交通噪声中排在前列的主要问题,需要着重解决。
轨道交通在噪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
依照国定标准轨道交通适用的范围问题
根据我国现有的声源环境质量测量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标准》以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这两者对轨道交通例如地铁、轻轨、高铁等都做出了严格的关于噪声的使用标准及规定,但在明文规定约束的同时,显然还有很多实际情况并不能够满足良好的控制噪声和环境质量评价的要求,因此关于轨道交通噪声的范围情况是首要问题。
虽然地铁、轻轨以及高铁等等都属于轨道交通,但是根据《铁道交通的测量标准》来看,几者之间有偶然联系却无实际的必然联系。比如地铁的轨道等同于轻轨,但不是完全相同,也就不是完全的适用于二者之间,但从定义上来讲,又都属于轨道交通行列,所以应该通过各项技术对其进行严格把控,如轨道、履带、车速、道床等因素全部考虑进去,并将所有可能出现的声源噪声传播的方式及路径统一列举出来,加以对比和总结,见图一。
车辆类型 | 运行路线 | 位置 | 噪声限值/dB(A) | 实际噪声值/dB(A) |
地铁 | 地下 | 驾驶室 | 80 | 85-90 |
地铁 | 地下 | 乘客室 | 83 | 88-95 |
高铁 | 地上 | 驾驶室 | 75 | 80-98 |
高铁 | 地上 | 乘客室 | 75 | 80-98 |
轻轨 | 地上 | 驾驶室 | 75 | 80-85 |
轻轨 | 地上 | 乘客室 | 75 | 80-85 |
图一
测量点位适用性以及评价量测量方法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各行各业中都有工业噪声的存在,但是轨道交通的噪声尤其严重,特别是对轨道周边的居民而言更是一个不小的“忍耐”过程。根据《轨道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针对轨道周边居民对于轨道噪声所带来的“影响”与“危害”应及时做好调查和评价。铁路边界指的是轨道中心距边侧30米的位置,即不得超过轨道中心与边侧30米的区域便是最佳适用评价区。
现有的标准化城市轨道交通噪声评价区域内基本相互间没有连续也无互通,因此对外界区域的评价及反馈便无法做到及时和准确,所以在评价量及测量点位适用性的问题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对此我们试着制定一条宽为45±5米的带状区域,如图二,其他类别的中心区域相邻但相互不等。
←45±5m→ | 1 | ||
←35m→ | 2 | ||
←25m→ | 3 |
图二
三、根据国家的执行标准对轨道交通噪声做出应对措施
(1)坚持“以人为本”的环境管理理念
虽然城市轨道交通噪声属于一种流动噪声,持续的时间比较短,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同样带去很多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在接到噪声反馈统计之后一定要提升其主观意识,对反应噪声情况的人群系统的作出评价量以及制定出详细的解决方案。
既然称之为标准,那么就要完全适用于我国各种类型的城市轨道交通中,在填补国有标准管理上的空白点的同时也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形成标准内容之间的相互不矛盾,从而达到为轨道交通降噪的效果。当然检测系统内的检测技术也同样需要不断完善,对其技术应用的可行性测量指标一定要按照执行标准进行,引进更加成熟的仪器并与现有测量设备能够兼容使用,避免过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采用多个评价量的方式对轨道周边群众和非轨道周边群里意见进行记录整合,最终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出一套合理有效的降噪方案,为人们生活带去更多的便利。
四、结语
综上所述是对我国现有轨道交通噪声的浅析,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我们,轨道交通噪声的问题仍在日益突出,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是评价和控制轨道交通噪声的关键。不能单纯的看重城市GDP值,在促进经济提升的同时更要把时效性发挥到极致。因为我们要对于不同类型的轨道交通提出的意见和采取的方式也要逐之进步做到更加合理,为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贡献一份各自的力量,这样才能使城市轨道交通向前迈进一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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