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与企业绿色创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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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与企业绿色创新

贾婷

深圳中新嘉合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518000

摘要:环境规制是协调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也是构建低碳、绿色发展体系的必由之路。环境税政策提高了污染物排放的征收标准,同时也显著增加企业成本负担,为寻求更优的发展策略来提高企业的经营利润及核心竞争力,企业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设备来应对长期成本损失,通过研发创新助力产品革新,推动产品应用,将技术优势转化成产品优势。基于此,以下对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与企业绿色创新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企业绿色创新

引言

我国经济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同时我国也面临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为保护生态环境,国际上逐渐兴起了绿色税收这一概念,许多西方国家通过绿色税收制度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绿色税收制度也逐渐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势,2018年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第一个为保护环境而设立的税种。

1域外环境保护税法的发展概况

环境保护税来源于庇古税。庇古税在马歇尔的外部性经济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庇古在马歇尔外部性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外部不经济”“边际社会成本”的概念。他认为当存在外部不经济效应时,由政府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向企业征税,以此来经外部成本内部化。外部不经济现象表现在环境领域,就是个人或者企业在生活生产的过程中的排污行为。排污行为损害了环境良性发展,而从中收益的个人或者企业却并没有因此而承担代价。因此,庇古税在环境保护领域就表现为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等。庇古税以后,环境保护税的产生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污染者付费原则”。该观点是20世纪70年代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提出的。该原则主张对排污行为进行收费,要求排污者承担排污行为的成本。其次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皮尔斯(Pearce)正式提出的“双重红利”理论,提出环境税不仅有利于引导排污行为,控制环境污染,其税收收入还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最后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许多国家进行“绿色税制改革”,普遍建立一套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绿色税制改革一直持续到今天。在这个过程中,荷兰是最早开始将环境保护税投入实践的国家。1969年,荷兰率先对地表水污染征税。1995年荷兰财政部又特别成立了荷兰绿色委员会,为实施绿色税制度提出相关建议。至今,荷兰的环境保护税制度已发展十分完善。美国国会于1971年开始提出要针对排放硫化物的企业征税,到1987年美国开始正式针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排放征收税费。此后,美国的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便发展与完善起来。在亚洲国家中,日本为缓解环境污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其环境保护税制度与相关政策相结合为促进了日本环境问题的缓解与改善。目前,通过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来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已经在许多国家发展成较为成熟的制度模式。

2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与企业绿色创新研究

2.1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研究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面临的环境污染和食品质量安全等事件频发,并引起了社会公众与媒体舆论的关注重视。部分学者关注到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的关系。基于利害相关者理论视角并以老板电器为典型案例,发现老板电器的关注范围从利害相关者扩张到非利害相关者(如客户需求、政府、媒体以及社会大众等)能触发企业进行持续的绿色产品创新。通过问卷调查法分析发现环境责任在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影响中起到中介作用。然而,更多学者则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一般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然而企业一般技术创新活动并不等同于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绿色创新活动更强调绿色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的开发利用,生产工艺流程的改进以节能减排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以及绿色产品创新不会损害生态环境等。

2.2提高征收管理效率

之前的排污费没有现在的环保税管理严格,保证环保税的征收就要不断提高征收效率。加强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交流沟通,持续明确环保税征管过程中的部门责任划分。明确信息传递基本范围,不断细化明确双方工作职责。建立相关绩效考核制度,激励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合作。沟通也是很重要的一面,可以建立一个交流学习的制度,双方定期交流沟通,互相了解工作流程,以此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高效进行。对污染物的监测要增加频次保证数据及时,提高监测技术。继续推进电子申报,通过网络灵活申报。完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加强信息互通。提高征收管理效率,加强对环保税税收征管专业人才的培训和环保部门污染物监测人员的技能培训,使征收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工作中的各项业务流程,保证环保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2.3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研究

环境税作为一种基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手段,其最早追溯于英国福利经济学家Pigou(1920)所提出的“庇古税”,以解决私人企业因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负向外部性问题。然而目前国外专门研究环境税如何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直接影响的相关文献较少。我国《环境保护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很快便引起了国内部分学者关注,并对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绿色创新转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探讨。其中部分学者以我国省域宏观经济数据为样本,发现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或异质性。由于我国新实施的环境税政策是由传统的排污费征收制度转变而来,因此部分学者基于传统的排污费征收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关系进行了相关探讨。以我国29个省域制造业为研究样本,通过空间自相关模型研究发现,排污费制度对我国制造业绿色技术创新的驱动关系在发达省份表现为促进作用,而在欠发达省份则表现为抑制作用。

2.4强化征管区域协同配合

我国国土面积大,东西部地区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速度差异大,各个地区的污染程度和治理环境侧重点不同,不同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有地域特征。当前环保税的实施也没有关注到跨省的协同合作。例如三峡库区是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但是却涉及湖北和重庆两个地方。而当前环保税征收以传统的行政区为单位,不同行政区对环保税额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因此应加强区域协同合作,实现跨地区环保税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重点关注跨地区污染企业的环保税征收管理,区域协同合作的职责分工必须清晰,不同地区税务管理人员信息互通,加强交流。环保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政府要加强当地环境治理,鼓励企业减少排放,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结束语

此政策制定者一方面要根据企业之间异质性差异特征因“地”制宜、因“材”施策以充分发挥政策激励效果,另一方面要建立与完善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努力克服其他企业的异质性差异短板,在环境税种、税率设计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增加环境政策工具的多样性和灵活针对性,从而帮助企业提升绿色创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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