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0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是法科生综合能力中十分重要的部分,是对法科生做出评价的重要标准。在此意义上,法学本科阶段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的法治进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持续推进,法学本科教育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越来越重视,开设法学课程的高校也大都开设一些实践性课程或者组织一些实践性活动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服务能力。
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中仍存在重理论传授,轻实践教学,重教师传授,轻学生研究的现象。这就导致很多本科生理论知识扎实,但是法律服务能力仍处于较低水平,不能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参加工作后还需要进行“二次学习”。究其缘由,我国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性教学相对于理论教学处于从属地位,师资力量也相对薄弱,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笔者在分析过我国本科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的现状后,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在培养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几条适合我国的可行性路径。
关键词:法律服务能力 法科生 法学本科教育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处于大变革的时代。一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深受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务”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到近些年司法实务不断更新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力图通过变革来提高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
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深受前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而前苏联法学育模式一个十分突出的缺点就是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育。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法科生必然缺乏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服务能力。
回顾新中国成立71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历程,可以很明显的看到我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政法”教育阶段,这一阶段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强调意识形态和政治性,而忽视了法学教育本身,总体来说,这一阶段的法学教育是从属于政治的。而第二个阶段法学教育出现了明显的转折:开始回归到法学教育本身,法学教育具有了独立地位。在吸收借鉴西方良好法治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在这一阶段也取得了重大进步。
我国的法学教育为何会出现这种转变?一方面,在经历文革后,第二代领导人认识到了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彻底摒弃了法律虚无主义。邓小平在1978年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是民主法制化,法律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另一方面,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政治、文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巨大改变,社会生活实际也呈现多样化态势,司法实践较以往也有了较大的差异。现实的变化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就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政治化的法学教育不再适应我国的现实发展。
1998年,“依法治国”被正式写入我国宪法当中,“法治”也由此成为了我国的发展方向。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即依靠法律治理国家,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科生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群体,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就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和重点,因而,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的提高成了必然趋势,法科生必须具备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复杂的社会实践中的能力,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权力经济”到“权利经济”转变的过程。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政府通过计划、审批等方式对经济进行管控,在这种经济模式下,不可避免的导致了政府权力的膨胀,使得经济发展缺乏活力和动力。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确立起市场经济模式,政府逐渐减少对经济发展的控制。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经济,在这种经济模式下,伴随着市场的竞争和合作,会逐步建立起有序的竞争秩序,市场经济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规则经济,在这种经济模式下,人们逐渐具备了规则意识、公平意识。在这种背景下,“法治”就成了必然要求。除此之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得社会生活呈现出与以往截然不同的特点,单一的依靠法学理论知识并不能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提高就成了必然。为了应对这种变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自2018年改革后,考题的设置更加注重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考察,将越来越多的实践案例引入到考试当中。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的法治发展有着明显的转向,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用的人才。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服务的。据此,我国法学本科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的目标是致力于培养能够构成中国法治基础并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中坚力量。而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是评价一个法科生合格与否的重要标准。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学习和实践性学习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只重视理论学习而忽视实践性学习,就会导致法科生缺乏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就无异于是纸上谈兵;反之,如果只重视实践性学习而忽视理论学习,就会使得法科生丧失理论基础,对实际问题的处理缺乏科学性。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坚持理论学习和实践性学习相结合,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实际,把培养具有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能力的法科生作为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本科教育在提高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同时,不能忽视对法科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若一个法科生具备良好的法律服务能力但却没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将会给社会带来毁灭性灾难。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一方面以培养具有高水平法律服务能力的法科生为目标,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对法科生思想道德水平的培养。把培养“思想有深度,实践有能力”的法科生作为我国法学本科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的目标,为社会输送既有能力又有素质的高水平法律人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法学教育中流砥柱的作用。
随着中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观念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学本科教育越来越重视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改变了以往只注重法科生理论学习的局面。在法学教育方向上将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和理论教学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这种转变准确体现了素质教育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所需要培养的人才的特点。
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既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对一个法科生做出评价的重要标准。之所以说是重要环节,是因为在以往的法学教育中,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主要是通过毕业前的实习培养的,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高校在法学本科阶段设置各种实践性课程,如法律诊所,法律文书写作等,通过这些课程使得本科生在进入公检法等单位实习之前就具备一定的法律服务能力。因此说对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环节。而之所以说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是对法科生做出评价的重要标准,则是因为,法科生最终大都从事法律职业,而法律职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若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服务能力,那么就不能适应职业的需求。因此,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是检验法科生的重要标准。
近年来,伴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的大背景,越来越多的法律人认识到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仍存在很多的局限性,集中体现在实践性课程的师资力量不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功利化以及实践性课程流于形式等方面。
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多老师都具有培养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意识,但是,在许多高校中都存在着师资力量不足的现象,很多老师身兼数门课程的教学任务,精力都集中在理论知识的传授上,根本无暇开展实践性课程,这就导致许多实践性课程,如法律诊所,法律文书写作等课程没有专门的老师来传授,学生的法律服务能力也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无法深入实践。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师资力量配置不足的问题由来已久,一方面体现在外部配置不足,即不同高校之间法学专业师资力量配置的差异。这体现在部分优秀的法学教育者大都集中在“985”“211”以及许多“双一流”高校中,普通高校的师资力量与之相比存在明显的劣势。另一方面体现在内部差异,即在高校内部不同学科之间师资力量配置的差异,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明显存在着将大部分师资力量投放至理论教学的现象,这就使得实践性学科师资力量明显短缺,实践性课程无法展开。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难以顺利进行。
这一现象对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培养以及以后的工作的开展并不是一个好的趋势。这种现状很容易导致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与实践需要不匹配,以至于在将来进入社会工作后还需要进行“二次学习”来培养自身的法律服务能力。这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以及市场经济下社会的多样化需求是相悖的。因此,解决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性课程师资力量配置不足的问题是提高我国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迫切需求。
2002年,司法部开始正式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将之命名为“司法考试”自此,是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成为评价一个法科生的重要标准。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与法学高等教育的优劣并无必然联系。但是,通过司法考试却成为了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行业的“敲门砖”。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法学高等教育,使得法学本科教育体现出为“司法考试”服务的趋势,具体体现在,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开设的许多二级学科,如法律逻辑、法制史、法学方法等课程被越来越多的高校“冷落”,许多高校甚至直接取消了这些课程。原因也仅仅是因为这些课程并非司法考试考察的内容。
2018年,“司法考试”正式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察内容也发生了巨大变革,考试重点从以往的理论知识转变对实践问题的处理,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案例被引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当中,如2018的“高空抛狗”案、2020年“飞走的鸽子应该归谁”的问题等。这表明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在考察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即对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大多数高校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还停留在传统的“填鸭式”教育阶段,教学重点还停留在阐释法律条文、学生被动接受,死记硬背巩固记忆法规条例上,这种教学现状并不能适应当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察模式。
同时,在教育部考察本科生就业率的政治压力下,加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成为法科生就业的“敲门砖”,促使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在大环境下逐渐“变异”,法学本科教育的功利化倾向越来越明显。许多高校甚至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设置成对教师的考核的一项标准。在这种压力之下,越来越多教师将教学重点放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教学,很多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实践性课程就被搁置。此外,在这种大环境下,许多法科生的学习目的也同样具有功利化倾向,从大一开始就备考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这种考前训练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提高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反而导致了法科生对其他课程漠不关心,在大三大四的学生中“逃课备考”也成为了普遍现象。对学生的逃课备考现象,很多老师也选择了漠视的态度,事实上也就是一种默许。这种现象也使得真正培养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课程缺乏开设的基础。尽管司法部针对这一现象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如限制在校本科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效果仍可见一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功利化倾向严重限制了法学本科教育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
事实上,很多高校的专业性教师都能认识到实践性教学对法科生律服务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很多教师也为此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如尝试在学校开设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法律援助等实践性课程。但是,取得的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这些实践性课程往往流于形式。究其缘由,主要还是集中在培养体系不健全、培养目标不明确、经费不足、学校不重视、学生不积极等问题上。现阶段,很多高校开设有实践性课程,但是,该类课程大都停留在校园内部,停留在课堂教学上,学生没有能够真正走出校园,接触到司法实践,对实际案例的认知也停留在老师的讲授中。可以说,实践性课程的培养体系是是十分不健全的。此外,实践性课程虽然在高校已经开设,但是实践性课程的培养目标仍不明确,大多数学校开设实践性课程的目标并不是为了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律服务能力,其真正的目标大都是完成教学任务以及教育部提出的各项指标。经费不足是高校实践性课程流于形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尽管许多专业教师能够清楚的认识到实践性课程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但是却面临这经费不足的现实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法学专业事实上存在“开设泛滥”的现象。这就使得高校虽然开设了法学专业,但事实上却并不重视法学专业,开设法学专业也只是为了丰富学校的专业类型,因而拨付给法学专业的科研经费、教学经费并不富裕,而高校法学专业真正分配给实践性课程的经费更是有限,这也很大程度上局限了实践性课程的开展。除此之外,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的大背景下,学生对实践性课程呈现出漠视的态度,并没有做到积极参与,真正的进入到实践性课程的学习当中,大多数高校的实践性课程也就形同虚设。实践中,事务部门也了解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的弊端,因此事务部门也大都不愿意接收毫无实践经验的法科生,对其进行“二次教育”。这也就使得高校的实践性课程的教学成果得不到实操的检验,事实上这些实践性课程也就流于形式。
此外,我国法学本科生的毕业实习环节也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在目前“就业难”的大环境下,大多数法科生在本科毕业阶段选择的考研来提升自己的学历,以此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而考研不可避免的与毕业实习存在时间冲突。许多学生为了专心考研,选择了托关系盖实习章的做法,以此来应付学校要求的毕业实习。而大多数高校对此也不深究,这就使得毕业实习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而毕业实习也就成为了一个形式。追其根源,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学生的不重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高校没有与法律事务部门形成良性互动,不能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实习岗位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服务能力,使得毕业实习仅仅保留了其形式价值。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实习的措施,难以保证实习的质量和时间,使法学专业实习形式化趋向非常严重。2
实践性课程流于形式,毕业实习也流于形式,这就使得法学本科教育中真正培养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机会少之又少,因而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长久以来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提升。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法治人才的贡献,“培养什么样的法治人才,怎样培养法治人才”是我国法制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法治人才”顾名思义就是应用型人才,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法律服务能力是十分重要的环节。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不仅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十分重要,对于法科生的自身发展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说法,这也是我党首次明确提出国家治理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随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同时,这也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与此相适应,我国的法学教育也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当中,这一阶段也是我国法学教育飞速发展的一个阶段。此后,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也都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对依法治国做了重要部署。这一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集中体现在立法领域,国家监察法、民法典的相继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2012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在“依法治国”的前面加上了“全面推进”四个字,同时强调了“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要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3。此后,我国的法治进程不仅在立法方面加快推进,更是在法治政府建设,法治人才培养,司法改革等方面着重发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有史以来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这也将依法治国提升到了更高的高度。同时,党中央对法治人才的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机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后备力量。”4
2017年,中共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将我国的发展方位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新时代,我国的社会发展面临着新的矛盾,时代发展也有了新的主题。党中央用“四个全面”深入总结了依法治国,并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改为“全面依法治国”。在新的历史方位下,国家对法治人才的培养必然提出了更新、更深的要求。这种新要求最明显的变化就是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法治人才”顾名思义更加注重法科生的实践能力,即更加重视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而不单单是法科生的理论学习能力。2012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出台了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从法律人才培养模标准、培养模式、师资配置、实践模式等多个角度对新时代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方面,法学本科教育需要注重对法科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对专业知识的传授。这二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已经精力了四十年的风雨历程,如今已经基本成型。培养应用型人才已经成为我国高校的普遍共识。但是,仍有很多问题困扰着高校,尤其是地方性高校。在当今的大背景下,如何根据时代背景,结合自身优势,培养具有良好法律服务能力的法科生成为许多高校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这就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中国特色。我国的经济发展既有计划经济的制度保障,又有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在这种经济体制下,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模式。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早日实现共同富裕,我国鼓励各类市场主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这样的经济模式下,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都有了极大的进步,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司法实践较以往也有了极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如《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得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显而易见,《草案》的规定是针对近年来犯罪低龄化问题而提出的。“犯罪低龄化”问题的出现,其根源在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未成年人精神智力发展速度较以往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此外,未成年人接触社会的范围越来越广,渠道也越来越宽,导致其心智过早成熟。如2019年发生的大连13岁男孩杀害十岁女孩的案件,这个案件在当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由于依照刑法规定,13岁男孩蔡某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因而只对其采取3年收容教养的管制措施。这样的处理结果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在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面前,法科生在类似案件处理中的法律服务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既要兼顾立法现状,又要兼顾社会舆论。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往单纯培养法科生对法条的理解与阐释的人才培养模式很明显已经落后于实际,培养法科生与实践相适应的法律服务能力成为必然。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切市场贸易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范下进行,法律一方面保护正当的市场行为,另一方面对市场经济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是坚决打击的。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具有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能力的法科生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不仅要求法科生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还需要法科生有更加宽阔的知识面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法科生在完成本专业的学习任务的同时,还需要尽可能的完成多领域的学习,“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关键人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也应当针对市场经济做出必要的改革,丰富法学本科课程,从多方面培养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使法科生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迫切需求。
大学生“就业难”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大学生“就业难”给家庭和社会都造成很大的压力和负担。其中,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在法科生中又体现的极为明显,法科生的就业率在众多专业中一直排名倒数。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法科生的培养模式不合理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重知识教育,轻能力培养,忽视实践性教学”是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通病。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中,大多数教师仅仅就理论知识进行阐释,而没有从实践需要出发来培养法科生的实操能力,学校对学术成果的要求大大超过了对实践能力的要求,这就使得实践性教学的地位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十分的低下。而司法实务中对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又有着严格的要求,这就与法科生的法学本科教育形成了严重的冲突。高校“重理论,轻实务”的教学模式使得法科生不能适应社会的实际需求,培养出来的法科生不能得到社会认可,这就造成了长期以来法科生就业率低下的困境。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科生是法学高等教育的最终产品,法科生的就业率也成为评价法学高等教育的重要指标。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认为,法学院培养的学生应主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而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工作者为目标,评价一个法学院应当主要以其毕业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标准。由此可见,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是检验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优劣的试金石。
要改善法科生就业率低下的现状,提高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培养出满足社会需要的具有良好法律服务能力的法科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们目前法科生就业率低下的情况。而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律服务能力,不能仅仅以是否完成本科学习,是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标准,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衡量。实践中,很多律师即使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进入律师事务所后仍需要进行三到五年的实践学习才能成为已满真正合格的律师。如果法科生在本科教育中能接受到相关实践性课程的训练,具有一定的法律服务能力,那么,在接触到司法实务后其学习周期就会明显缩短。这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法科生就业率低下的现状,使法科生摆脱就业率持续走低的尴尬处境,也能为社会提供真正有用的法治人才。
对于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我国目前仍处在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还不够成熟。而法律发展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服务能力培养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学习,并在学习过程中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模式,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储备。
大陆法系国家直接面向高中毕业生招录法学本科生,把法学与其他专业一样设置为本科专业。但是,与其他专业不同的是,法学本科生在完成本科教育后,如果想要从事相关的法律职业,则需要再进行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在完成这一年的课程的学习后,还需要进行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才能正式入行,从事相关的法律职业。
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实行严格的“低进高出”政策,德国的法学院不进行入学考试,直接录取取得高中毕业文凭的中学生。但是,德国法科生的本科学习分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合格,都不能顺利毕业。这两个阶段分别是大学学习阶段和见习服务阶段。在大学学习阶段,学生主要进行法学理论的学习,但是在这一阶段,法科生仍需要完成三个月的的实习。这体现出德国法学教育重视实践教学的特点。在第二个阶段,即见习服务阶段,德国的法科生被要求进行为期两年的见习服务。德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5可见,德国对于法科生的培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正常情况下,一个法科生从入学到修完学分,取得入职资格,需要四年的时间。除此之外,在通过这两次资格考试法科生中,只有成绩排名前百分之五的法科生有机会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国家法律工作者,而事实上,在德国,百分之八十的过关者都在从事律师职业。与稳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相比,从事社会法律工作的律师面临着更多的竞争压力,这就促使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律师在实践中不断接受“继续教育”。
日本作为另外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也十分重视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在日本,法科生完成大学学习并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后,还要在日本最高裁判所下属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学习。这两年的学习由三个部分构成,前四个月由司法所安排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进行案例讲授。随后会给法科生安排十八个月的的实习,实习单位主要集中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事务部门。最后四个月则用来复习和毕业考试,顺利通过的本科生才能入行从业。可见,日本法科生的培养周期更长,考察模式也更加的细化。法科生在完成这一系列的培养后,事实上就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服务能力,在入职后面对繁琐的法律实务就比较容易进行实操,在实务中进行“继续”教育的周期就大大的缩短。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被称为“本科后教育”,将法学人文教育与法学职业教育分为两个部分。法学高等教育只进行法学职业教育,其目的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执业律师。而法科生进入法学院进行学习也是为了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也就是说,美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对学生的学术水平的要求是低于对实践水平的要求的。
在当代美国,法学教育的管理权主要掌握在美国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当中(AALS)。这两个机构分工明确,共同管理着当代美国的法学教育。其中,美国法学院协会主要负责美国各个大学法学院的开设,在对大学的软件、硬件进行考核并合格后给大学颁发执照。即美国大学开设法学院需要通过AALS的考核。而ABA是美国法律工作者的行会,绝大部分法学院都需要得到ABA的认可。除此之外,美国法学院的图书馆也有着自己的行会即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ALL)。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ABA、AALS、AALL这三大团体主导着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与大陆法系的“低进高出”模式相比,在美国,想要进入法学院学习也需要通过严格的考核,美国的法学院要求学生入学时必须参加全国性的入学考试,将该项考试的成绩与本科其他学科的考试成绩相结合,来决定学生是否能获得进入法学院学习的资格。美国的法学本科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需要选修许多其他课程,这样的课程设置是为了提高法科生的综合能力。学生在完成本科教育后才有资格参加某一个州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后才能获得在该州从事律师业务的资格。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重视实务训练。在教学实践中,美国高校通常采取判例教学法、模拟审判教学法等手段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服务能力。
英国的法学院校的学制较美国来说相对较短,英国的法学教育学制约四年。但是在这四年的学习当中,有一年时间学生必须到相关的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实习,这一年的学习时间学生可以分为四次进行。在这种人才培养的模式下,法科生有时间进行充分的实习,在实习中掌握丰富的实践技能。同时,在实践中也可以使其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刻,真正掌握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司法实践中的技能,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也得到很好的培养。
中国自清末创立现代法学教育时起,就重视实践性教学。1910年《学部奏改定政法学堂章程折》中就出现了监狱实习”、民事诉讼实习、刑事诉讼实习等要求。民国初年,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也较注重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在课余开展当时称之为“假审判”的模拟法庭。此外,还让担任民诉、刑诉的教员假设案件,令学生拟判词,由教员进行评判,这种活动每月一次。6由此可见,我国早期的法学教育就十分注重对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并且以辩论、模拟法庭等活动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服务能力。法科生实习的传统也由来已久。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学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时。我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强调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学教育十分重视实践教学,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在延安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过程中,法科生在进行了一段时期的理论学习后,需要下乡实习三个月,再回到学校进行实践经验总结,深入学习。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实习时间要占到40%。7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照搬苏联模式,在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模式上都与苏联保持一直。但是不可否认,“苏联模式”有一个明显的弊端就是“重理论,轻实务”。这一时期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对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明显忽视。20实际50年代,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所有的外国法律,其中也包括苏联法律被全盘否定,这使得刚刚建立起来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瓦解,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一时期也受到重创,进入了低谷期。
文革结束后,我国高等教育受到重创,1977年,我国高校的法学院逐步恢复招生,法学本科教育逐步步入正轨。但是,我国多年的法学实践表明,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存在有一个明显的弊端:我国的法科生毕业后都不能很快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在工作中进行“继续教育”。正如前文所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由于长期以来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忽视了对法科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得我国的法科生长期存在法律服务能力较低的现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认识到对学生进行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实践中,很多高校也在不断探索和实践,譬如很多高校开展模拟法庭、法辩论赛等活动,尽可能的提高法科生的法律服务能力。但总体而言,我国高等教育中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还处在一个不断探索的阶段。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高等教育为模板展开的,此外,中华法系又有着悠久的成文法传统,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就是熟读教科书,将法律条文熟记于心,摸清法学基本概念,不断提升理论功底。法学实务学习从来都没能占据主流地位。但是社会发展至今,这种教育模式与时间需要完全不匹配,法学教育陷入困境,而破解当前困扰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路径就在于彻底改变以往“重理论,轻实务”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地位,让法学本科教育真正为社会输送具有良好法律服务能力的人才。
教师是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的主导者,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教师的影响。在现阶段的高等教育中,许多教师为了评定职称,将许多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学术研究上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而许多实践性课程的授课教师又将过多的精力放在实务上而忽视了对学生的培养和指导。
要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单靠高校是无法解决的,需要国家在政策层面做出规定。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水平的实践教师加入到实践性教学的队伍当中。法学院可以将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聘请到高校,由他们将丰富的实践经验传授给学生,使学生在学校就可以接触到第一手的实践内容。此外,针对高校法学院既有的教师队伍,法学院可以在不影响其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提供一些学习机会,使长期从事学术研究的高校教师深入到实践当中,学习一些最新的实践知识,丰富其授课内容。这样也有助于教师在授课时及时将最新的实践成果传授给法科生。通过高校教师的“引进来”与“走出去”,优化我国法学院在法律服务能力培养方面的师资配置。
此外,高校法学院可以在校园内部建设一些实践基地,供法科生开展实践性教学,如模拟法庭、法学实验室等。以法学实践基地为枢纽,加强学科生与教师、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真正为社会输送具有良好法律服务能力的法科生。
孙晓楼先生说:“法律人才,仅具备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须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大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重视法科生的科学文化教育,而且也不能忽视对法科生的素质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学人才。因此,高校法学院在完成法学学科的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外,还需要开设各类培养法科生综合素质、提高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选修课程。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学习,明确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教育,让法学本科教育回到其应有的轨道上,坚决遏制法学教育的功利化倾向。
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就是为依法治国输送优秀的法治人才,“法治人才”就要求法科生具有良好的法律服务能力,而不是仅具有良好的理论功底缺缺乏实际法律服务能力的法科生。
当前,一些高校中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流于形式。解决这一现实问题,需要在法学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建立起一套合理的衔接机制。使得高校培养的法科生能够适应法律实务部门的客观需要。这就需要在高校对法科生进行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的过程中,法律实务部门也积极参与其中,如指派法律实务工作者定时到高校法学院进行实务教学,并向高校提供一些实习机会使得在校的法科生有机会接触到法学实务。高校与实务部门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一套制度化、体系化的实践性人才培养模式。
为了防止实践性课程流于形式,高校在开展实践性课程的同时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在课程开展过程中,既要对学生进行评价和考核,也要对授课教师进行评价考核。通过严密的考核体系促使教师和学生认真对待实践课程,使得实践性课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此外,针对法科生实习的形式,也应当进行一定的调整。正如前文所述,高校要求法科生进行实习的时间往往与考研时间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相冲突,对此,高校可以适当调整实习的时间,对实习成果也应当进行实质考察,而不是只进行简单的形式考察,让学生交一份简单的实习报告了事。除此之外,高校也应当考虑到法科生找寻实习单位的实际困难,实践中,许多的实务部门并不愿意接收毫无实践经验的法科实习生,这就使得部分法科生想实习也很难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针对这一问题,各个高校可以同本地实务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协商,为学生争取足够的实习机会,让法科生真正进入实务部门进行实习,切实提高其法律服务能力,让法科生的实习变成法学本科教育中真正有意义的环节。
针对当前的大环境、大背景,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要突出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构建以能力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势在必行,对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要贯穿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全过程,校内校外积极联动,为法科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实践环境,为全面依法治国输送“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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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慧(1995.9—— ),女,山西临县,山西大学,2020级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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