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作者在提出我国的房地产泡沫会很快破裂这一论点的同时,还提出了衡量是否产生泡沫的标准,其中第一条标准是房价收入比。最近,有篇文章也坚持这一标准,并以我国许多城市的房价收入比高过所谓“国际惯例”的4—6倍为据,想用以说明我国的房地产泡沫是多么普遍和严重。还有篇文章以1998—2004年美国的房价收入比和房价租金比分别提高20%和35%为据,企图证明美国的房地产出现了严重的泡沫。我认为,以上论点是站不住脚的。现提出如下意见,与大家一起来研讨。一、从两者的释义来分析泡沫现象是虚拟资本过度膨胀的经济现象,其主要表现是价格猛涨远远离开其价值,用以考察是否出现了过度涨价的问题。房价收入比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某一时期上市销售的全部住房平均每套的价格,与这个国家或城市居民某一时期户均收入的比值,用以考察居民的购房能力。由此可以说明,泡沫和房价收入比反映的是不同质的经济现象,作用也不同。由于泡沫的释义是最直观和最透明的,因而要衡量是否出现泡沫只有一条标准,就是直截了当地去检查某一种商品是否出现了价格猛涨并已远离其价值,从而呈现了泡沫状态(注:本文最后还将讲到泡沫状态问题)。既然有了最直接的衡量标准,就没有必要再使用辅助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