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3
/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覃兰杯

身份证号码: 45022119831209****

摘要:现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质量,对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文章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有效发挥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在生产建设项目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问题;对策

引言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可以为各类大型工程特别是生态环保工程监理提供管理咨询经验。然而,水土保持工作在工程监理中通常会被忽视,往往不容易引起监理人员的重视,而此项工程监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业主建设单位的工程验收和国家验收。开展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做好工程监理的同时,做好相应的水土保持细节管理。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发展历程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工程法人制度和招投标制度是建设工程管理的三大重要制度。自1998年国务院批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来,逐步将建设监理制度引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提高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2003年,水利部发布《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的通知》(水利2003号),规定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项目,必须实行水土保持监督。2006年,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条例》(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配套水土保持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进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同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条例》(SL336-2006),明确了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检验评价方法和项目划分原则,为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控制提供依据。2011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规范》(SL523-2011),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2019年,水利部发布《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护(2019)160号),规定水土保持监督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督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逐步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

2现阶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与主体工程不同步

目前,部分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和主体不能纳入招投标工作,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相对滞后,经常发现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作没有进行相应的招标程序。这样,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进场后,主体工程已经开工很长一段时间。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对表土进行剥离和保护,弃渣场选址前后第一块弃渣、盲沟施工等措施基本没有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要求进行,形成了既成事实,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的做法不能改变,只能对已形成事实的质量追溯,或提出整改意见,进入现场前的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2.2项目划分缺乏整体性

根据《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单位工程按措施类型进行划分。以弃渣场为例,涉及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有拦渣、斜坡防护、土地整治、防洪排导、临时防护和植被建设等工程。单座弃渣场的各项防护措施相互联系并整体发挥保持水土效益,将多个弃渣场的同类型防护措施划分为独立的单位工程进行项目划分,人为割裂了单座弃渣场不同类型防护措施间的联系,致使质量评定结果不能体现单座弃渣场防护措施的整体质量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2.3水土流失危害认识不足,防治意识淡薄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的生产建设项目逐年增加,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也在增加。其中部分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认识不足,对“三同时”制度认识不彻底,甚至在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时降低了标准、减少了数量,水土保持工程总体投资的增加,影响了工程总体进度,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着某种阻力或行为,人为阻碍了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重视排水、防水布、洒水等临时性保护措施,后期对水土保持措施的管理和保护不到位,降低了水土流失的防治效果。(3)施工各方水土保持意识淡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难以贯穿主体工程施工全过程。因此,人为扰动原有地貌引起的土壤侵蚀加剧了水土流失,重塑地貌引起的土壤侵蚀导致径流输沙,造成新的区域生态安全问题。

2.4水保监理资料不公示,不报备

水保监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监理月报和年报完成后,只对建设单位进行报送。往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水保监理的工作情况无法掌握。水保验收工作完成后,只对水保监测总结报告和验收报告进行公示和备案,导致水保监理总结报告的质量偏低。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对策

3.1明确监理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实施实行单独招标、招标实施纳入主体工程的情况,分别确定水土保持监督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专项设计或单独招标的,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应当独立、诚实、科学地开展建设监理“四控、二管、一协调”工作。依照合同和建设单位的授权,依法公正、公正地处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约定和建设单位的授权,经招标列入主体工程的,明确水土保持监督与主要监督的分工,制定工作界面,明确职责和权限,明确水土保持监督对象。主监事负责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建设监理的“四控、二管、一协调”工作。水土保持监理应突出监理、咨询、协助等管理职能,如负责审核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和工程设计文件,确定水土保持措施开展情况,形象进步、质量、资金、安全文明施工、换轨检查、监督管理等工程和工厂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水土保持相关问题,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的完整性、一致性和有效性。

3.2健全水土保持监管机制

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存在的问题,完善以水利部门为主导,发展改革部门、税务部门、建设部门为协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制,共享生产建设项目项目清单数据,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使建设单位充分认识到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是生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项法律义务,科学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开工前的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和审批手续。不定期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通过法律规范、行政干预、政策指导等手段,推动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督工作;继续深化水土保持改革,精简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同时,我们密切关注问题整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政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跟踪检查调查,发现问题,出具监督检查意见,限期整改。

3.3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落到实处

为质量控制,明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与学科界面,对截流、护坡措施等水土保持措施主体工程、主体监理已经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水土保持监理没有必要进行质量评价,并增加了建设单位的工作量,建议不要单独进行质量评价,而是利用主体工程评价的结论,适用水土保持规章制度的统计评价格式,重点加强水土保持措施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质量评价工作,按照要求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杜绝出现填充物验收不合格的现象。对于进度控制,建议建设单位单独编制水土保持建设进度和建设水土保持中明确所有的水土保持措施分区防治实施进度,对水土保持进行监督审批,根据养护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施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对经批准的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与主体工程进度进行考核,并纳入奖惩管理制度。投资控制,建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投资单独列,而水土保持的作用在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监督签证认可水土保持监督的同时,水土保持计划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在签证和付款时应进行养护监督质量评价,在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完成签证和付款,可用于以投资控制促进质量控制。对于大规模的公路和铁路项目,运输成本的一部分产生的废弃的土壤和渣在项目确定渣处理站点的选址结合运输距离,然后每个节水项目的成本支付的实际测量,哪一种方式便于水利监管部门控制渣场投资。

3.4以全能的职业经理人素养,开展专业化的精准服务

作为一名服务于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管家,需要具备与职业经理人一样的职业道德,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职业道德。管家组织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水土保持管家服务体系。组织及其管事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执行能力,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激励、约束等手段,保持团队凝聚力,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提供一流的全方位、为项目法人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精准的管理服务。内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信用等级高,守信用,不列入国家和地方失信名单,特别是“重点关注名单”和“水土保持黑名单”。。

3.5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按时报送监理月报

水土保持专项监督作为水土保持工程合作建设方的主要生产建设项目,受建设单位委托,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充分发挥功能的监督和指导,监督,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在现场照片,监督及时通知发布根据问题清单,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重大问题,要求建设单位立即停止。例如,如果渣倾倒在指定的位置外水土保持计划,甚至在渣的地方是严格禁止的,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它将增加整改的难度,增加投资和工期延长,甚至影响接受。此外,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全面反馈各施工路段的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为建设单位决策提供依据,科学编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方案。

3.6环保措施的落实

监管对外运的建筑垃圾的处理情况,处理过程符合环保要求;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相应的土地进行复垦;在山体区域从事爆破必须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和防飞石保护措施,设置降水蓄渗排涝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针对土地整治的治理,要退建筑物拆除后的现场场地为耕地,及时恢复地貌,完善生态,做好测量及生态检查及验收,以能保证作物成活率为要求。

结语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发展,行业主管部门迫切需要修订水土保持监管的相关规定,明确水土保持监管主体的定位和职责分工。在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中,建设、设计、施工、主要监督和水土保持监督要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参与处理水土保持监督问题。同时,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进一步提高监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探索更适合于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推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张展,刘金鹏.已建矿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思考[J].中国水土保持,2021(9):23-25.

[2]王建荣,刘军,刘赫.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民营科技,2019(4):133.

[3]段晓杰.对水土保持法制宣传的几点思考[J].统计与管理,2019(11):139-140.

[4]李晓晖,吕洁.强监管下水利工程一线常见技术问题思考[J].水利技术监督,2021(2):1-4,120.

[5]戚德辉,王天华,王伟民.新时代杭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践与思考[J].水利规划与设计,2021(9):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