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结构要素可分为类型化纠纷、调解人、交涉行为、调解基准几种。通过调审分离,使调解人从,审判角色中完全独立,减少因受审判角色感染而导致的不自觉的恣意以及潜在强制性,采用法律规范与情理规范的灵活结合,促进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主体性、自治性对话和交涉信息的积累,实现当事人合意的实践理性。
学海
2008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