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际铁路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
摘要: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火热。国内二、三线城市的轨道交通也逐渐掀起发展高潮。由于各城市对轨道交通都本着“大干快上”的态度,往往只关注线路建设本身,对站点周边的城市交通接驳系统考虑不足,因此轨道交通服务水平及客流吸引力受到影响。交通接驳能够弥补轨道交通直接服务不足的短板,通过接驳换乘可提升轨道交通的服务水平及客流数量。文中对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一体化衔接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轨道交通;接驳交通;一体化衔接
1轨道交通接驳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1.1深入加强轨道网与公交网的融合
轨道交通开通运营的城市,地面公交客流下降是普遍现象。对于同一出行廊道,轨道和地面公交存在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鉴于两者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模式不同,服务客流群体的构成特征必然存在差异,应深入调查研究沿线走廊客流构成(出行目的、乘客属性、常乘客比例等)、出行分布、乘距构成、接驳换乘等特征,逐线开展研究,不能忽视两者在“争抢客流”方面的“竞争”关系,亦不能简单化处理,盲目拆除或调整沿线公交线路(包括同走廊长大线路)。通过专题研究,优化地面公交线路布局及运营组织,做好公交站点与轨道站点的衔接,谋求轨道网与公交网的协同发展。
1.2规范管理共享单车打通“最后一公里”接驳
共享单车出现后,迅速成为轨道衔接的重要交通方式,其自由灵活、经济便捷的出行特性极大方便了周边居民衔接轨道的便利程度。共享单车接驳公共交通具有较好的时间优势和便捷度,共享单车逐渐成为有效的“最后一公里”出行的解决方案之一。而与此同时,盲目大量投放以及管理上的缺位造成了对站前广场空间资源的肆意挤占,同时也加大了站点周边交通秩序治理的难度。因此,迫切需要从规范设施建设的角度,对共享单车接驳需求、规划布局、详细设计、管理举措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研究,变乱为治。
1.3适时开展交通接驳既有设施改造
北京、上海等城市作为先期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部分既有线路由于客流规模及特征的变化、设施设备陈旧失修等问题,开始面临线路运能扩充、车站设施改造的需求。而交通接驳设施作为市政道路公用设施,其最初的设计年限一般多为15年,因此也应适时开展优化改造提升工作。
2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的一体化衔接
2.1轨道交通站点接驳体系
2.1.1步行接驳系统
步行接驳系统一般包含集散广场、步行道、过街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是轨道接驳的必要设施。设施设置应安全、连续、便捷、舒适,满足无障碍要求。
2.1.2非机动车接驳系统
非机动车接驳系统一般包含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停车场等。设施设置应根据换乘需求、车站服务等级、周边交通及用地条件等进行合理规划设计。
2.1.3常规公交接驳系统
常规公交接驳系统一般包含公交停靠站、公交场站、公交线路等,设施设置应遵循需求适应、土地节约、人车安全、交通顺畅、换乘方便等原则。
2.1.4机动车接驳系统
机动车接驳系统一般包含出租车接驳站、机动车/网约车临时停靠点(K+R临停点)、机动车停车换乘停车场(P+R停车场)等。设施设置应根据站点服务等级、周边交通及用地条件、客流需求等进行合理规划设计。
2.1.5服务品质系统
服务品质系统一般包含轨道站外导向标识指引、风雨连廊等。
2.2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规划设计一体化
轨道接驳设施应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密切配合,贯穿于轨道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下文简称“工可研究”)、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及运营管理等各个阶段,相关接驳设施用地应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法定图则进行规划管控。
2.2.1规划研究一体化要求
轨道交通开展线网规划研究时,应同期开展接驳交通规划研究,结合轨道交通线路及沿线用地规划情况,预留交通接驳设施用地。城市轨道报建及开展工可研究时,同步开展接驳交通设施配置研究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轨道交通站点功能等级与客流,配置交通接驳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并落实各交通接驳设施用地控制。
2.2.2设计一体化要求
轨道交通开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时,需将接驳交通设施当作站点附属设施,从空间布局上遵循科学性、合理性、换乘舒适性等原则,考虑轨道站点与接驳交通设施合并设计。
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同步规划设计,考虑两者从用地、设施、网络及运营服务上融合一体化,可充分减少后期用地、规划协调等一系列问题,也是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一体化衔接的基础。
2.3轨道交通站点与接驳交通设施布局一体化
2.3.1轨道车站与接驳交通立体一体化布局要求
围绕公交接驳需求较高的站点,在满足规划、用地的前提下,宜在站厅层结合车站主体或周边建筑新增配建公交场站,实现轨道与常规公交“零距离”换乘;站体建筑上层鼓励设置商业或办公,发挥客流集聚效应。针对道路资源紧张、非机动车停放需求大的站点,结合轨道站点设置立体非机动车停车库用以释放地面空间;对于景观品质要求高的站点,宜在轨道交通站厅层层面结合车站主体或周边建筑设置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
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宜赋予轨道站点出入口市政过街功能,避免与人行天桥等立体过街设施的重复建设;轨道交通站点应与周边医院、学校等重要公建通过立体通道连接,且应满足特殊人群的无障碍使用需求。鼓励私家车停车换乘,结合轨道车站主体或周边建筑,在站厅层结合建筑新增停车场,不单独占地,实现机动车与轨道交通“零距离”换乘;停车场应设置部分新能源充电桩,满足新能源车辆充电要求。
2.3.2轨道站点出入口与接驳交通平面一体化布局要求
当轨道车站无法实现综合立体一体化时,应考虑接驳设施与站点出入口一体化布局,并符合以下要求:地面交通接驳设施应靠近轨道站点出入口布置,尽可能实现“零距离”换乘,主要接驳设施衔接换乘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随着共享非机动车的兴起、私人非机动车的复苏,非机动车已成为城市中短距离出行及轨道接驳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
2.4轨道交通站点与接驳交通设施实施组织一体化
2.4.1轨道交通接驳设施实施组织问题与症结
目前部分城市轨道建设时期并未统筹考虑接驳设施衔接,轨道站点施工恢复按施工前原状恢复,后续接驳设施再行二次开挖建设,且交通接驳设施实施单位间协调难度大、建设时序不一,导致交通接驳设施无法与轨道交通同步投入使用或难以落实。
2.4.2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实施组织一体化对策
为避免轨道建成后二次开挖,减少周边道路交通影响,降低投资,建议结合轨道建设同步实施接驳设施。
实施组织单一化:由轨道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统筹主导轨道接驳设施的规划建设,明确轨道接驳设施建设资金,制定详细的轨道接驳交通实施方案并协调落实。
实施主体单元化:一体化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公交停靠站、公交首末站、出租车接驳站、K+R临停点、P+R停车场等接驳设施由轨道建设单位结合轨道建设同步实施。独立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公交首末站、机动车停车场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设施投资建设模式推进,轨道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3结束语
总之,轨道交通接驳是一项与轨道交通系统关联性极强、自身整体性也极强的工作,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到工程建设及后期运维,均需要统筹考虑。从打造人性化出行服务链条角度,从用地空间控制、基础设施配套、出行网络整合、运营服务同步等方面加强轨道交通与接驳交通方式间的协同配合,构建紧密配合、无缝衔接、可靠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打造一体化出行服务,让公共交通系统出行成为市民可信赖的出行选择,以缓解日益增长的交通压力,实现交通与城市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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